民事抗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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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研究之缘起

从很多方面来看,我国民事抗诉制度都是一项“小众性”的制度。从立法来看,民事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非常规救济程序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小部分,立法表述上位于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等再审启动机制之后;从司法实务来看,民事抗诉在传统上以刑事检察为主的检察机关业务格局中居于次要甚至边缘的位置;而从学理上看,民事抗诉制度一直被视为与传统民事诉讼原理格格不入的“异物”,从而未能被学界主流所真正重视。尽管如此,因为本人多年从事民事检察工作之故,民事抗诉制度对于笔者而言却是一个“大写”的存在,缘分极深。笔者对其有着很深的经验体会,也有长时期的个人思考。

检察机关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逐渐开展起来的。相比于传统的公诉、批准逮捕以及职务犯罪侦查等刑事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起步较晚,且立法规定简略,实践中有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制度与理论的完备性远远不足,因而在实务上与理论上很容易造成迷茫、分歧与争论。而在民事行政检察整体业务中,民事抗诉则无疑占据着“主业”的重要位置。尽管晚近一些年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民事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公益诉讼等探索性工作不断受到关注与推进,但到目前为止,民事抗诉业务仍然占据着“头把交椅”(行政抗诉只占极少数)的位置。因此,就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范围而言,民事抗诉毫无疑问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核心。民事抗诉制度既是大家建设性关注的对象,也是大家质疑与批判的焦点。就建设性关注而言,大家看到了检察权对审判权进行法律监督的宪法依据,以及民事抗诉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从而提倡予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从质疑与批判方面而言,大家看到了民事抗诉所带来的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并尖锐地提出了民事抗诉制度与学界高度共识的传统民事诉讼原理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紧张与冲突。这两方面的关注相互抵触,最终构成了关于民事抗诉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巨大争议。

应当说,民事抗诉涉及的程序上的难题是多方面的。例如,如果没有当事人申诉在先,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依职权提出民事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出民事抗诉,那么是否涉及侵犯当事人处分权?如果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民事抗诉后,再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都不出庭,那么诉讼该如何进行?以及类似的情况,如果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抗诉后,法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再审请求,那么又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是否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及抗诉案再审时对自己的抗诉观点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那么是否会变相成为申诉人一方的“公请律师”,从而破坏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如果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是否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不相符以及是否明显破坏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则?如果检察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应由谁来负责提出证据资料以支撑抗诉观点?以及与此相关,抗诉案开庭再审时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参加各项庭审活动,以实质性地支撑其抗诉观点?如果再审时检察机关不参与各项庭审活动,那么该如何实际支撑其抗诉观点以及如何落实其法律监督职责?如果再审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各项庭审活动,那么该如何处理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权和作为庭审主持者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如何处理同时作为法律监督者与庭审参与者的检察机关和同样作为庭审参与者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被申诉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检察人员发问以及是否可以要求与其进行法庭辩论)?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上述这些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内在相互关联的,并且程序问题与诉讼法理问题相互交织。甚至应当说表面上是一个个的程序问题,但其背后实质上还是诉讼法理的问题。正是基于上述种种问题情境,很多人对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质疑与批判,并酿成了引人注目的合理性争论。

民事抗诉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合理性争论,深深地困扰着大家,并因此实际影响到了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实务发展。对此,笔者深有感触,也一直在进行着思索。作为民事抗诉制度长期的实践者与参与者,笔者内心对其充满着自然的亲和感,因此也曾试图竭力予以一一解答,以为民事抗诉制度辩护。但是,沉下心来思考发现,试图孤立地一个一个解答上述问题是徒劳无益的。我们必须从整体上系统地阐述清楚民事抗诉制度的法理逻辑,形成完备的民事抗诉制度诉讼理论体系,这样才能有效地应对浮现出来的一个个具体的程序或理论难题。而且阐释这样一个民事抗诉制度诉讼理论体系的过程,其实就是为民事抗诉制度进行合理性论证的过程。很显然,我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合理性论证。应当说,民事抗诉制度的维护论者已经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质疑论者观点予以了回应,但是在笔者看来其仍然停留在具体应对的程度,而未能提出一套完整的合理性论证体系。那么到底能否完成以及如何完成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从而有效消除目前存在的合理性争论呢?这正是笔者长期以来苦苦思索的问题。本书撰写的目的就是完整地阐释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竭力为民事抗诉制度提供最佳的合理性论证。

二 本书基本构思与内容

围绕着民事抗诉制度合理性论证这一根本目的,本书的基本构思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民事检察的概述,为民事抗诉制度的深入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性与背景性的概念、素材与资料;第二步是详细叙述民事抗诉制度合理性争论的基本内容,明确争议的焦点,框定本书研究的重点方向;第三步是展开我们自己的合理性论证。

第一步民事检察的概述。具体内容包括基本范畴的解释(包括民事检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和民事抗诉),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考察,以及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这些概述内容是阐述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理论所必然要涉及的知识点或者是有助于深入理解民事抗诉制度的外围背景。

第二步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争的基本内容。作为一种可能的起手式,我们的论证可以从民事抗诉制度所面临的程序难题着手,并逐步推演到理论争议层面。但是,考虑到程序难题的背后实质上是诉讼法理问题,程序上的各种难题最后都已经归集到合理性论争之中,因此笔者选择直接从合理性论争入手。本部分中,笔者全面而详细地梳理、叙述争论双方的论点要素和论证逻辑,包括质疑论者的六个基本论点(民事抗诉侵犯当事人处分权,民事抗诉损害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民事抗诉有违案件裁判的不确定性,民事抗诉损害审判独立,民事抗诉损害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民事抗诉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以及维护论者的两个论证进路(即从正面角度明确阐述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依据和从反面角度一一反驳质疑论者的六个基本论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双方争议的观点进行了简要评析,提炼出了三大突出争议问题,即关于民事抗诉是否侵犯当事人处分权、民事抗诉是否损害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如何界定因民事抗诉而引发的四方主体(双方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关系等。

第三步展开我们自己的合理性论证。这部分合理性论证由逐步展开的一系列逻辑单元所构成,包括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民事抗诉制度的构造与功能,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以及最终的合理性论证。其中,“检察监督的基础理论”部分,重点考察了法律监督的概念以及论述了法律监督的概括性意指,目的是作为后续研究的基础。“民事抗诉制度的构造与功能”部分,主要是阐述了随着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阶段构造发生了由“两阶构造”向“五阶构造”的嬗变,而其制度功能也相应地由“维护国家法制”向“权利救济”转变。“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部分,重点论述了在民事抗诉制度新构造(五阶构造)与新功能(权利救济)下,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呈现为前后相续的双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与传统民事诉讼之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原理相契合。最终的“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部分,则是基于前述各环节的论证,阐述了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和再审之诉制度在程序构造、诉讼关系以及通行原则上存在着原理相通、相融性,说明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完全符合传统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从而回答了合理性之争中的三大突出争议问题,完成了预定的合理性论证。基于对照性考虑,本书也提出了可能的面向民事抗诉制度旧构造(两阶构造)的旧阐释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以此凸显新阐释的妥适性。

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抗诉事由的特殊重要性及其作为民事抗诉制度整体法理的必要构成部分,在完成合理性论证之后本书还专门论述了抗诉事由的有关法理以及对现行法定抗诉事由的理解与把握。

最后,本书“结语”中基于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之成果,延伸对构建“再审程序抗诉一元启动”机制做了展望。

三 本书研究的意义与局限性

本书研究的最大创新或意义就在于基于传统民事诉讼原理视角为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合理性论证,为消除学界与实务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进路与观点,为构建“有检察权居于其中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做了自己的尝试。可以说,为民事抗诉制度提出合理性论证是本书研究的基本目的。

这一研究目的既凸显了本书研究的意义,同时也框定了本书研究的方向与基本内容。具体而言,本书对民事抗诉制度需要研究的问题做了关联性取舍与整合,对于与本研究目的无关或关联性不强的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或不展开讨论。因此,很多学界与实务界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本书或者做了略式处理,或者完全未予触及。甚至于对与本研究目的相关的一些问题,基于研究的集中性与篇幅限制,本书也做了限制性安排。例如,关于作为民事抗诉监督对象的裁判文书的范围问题,关于生效调解书的法定抗诉条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关于抗诉案再审的审级问题,抗诉案开庭审理的范围问题,关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等重要问题,基于它们与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关联性不强,本书完全没有予以讨论;而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抗诉问题,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关于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抗诉案再审法庭的具体职责等重要问题,它们与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论证有关联性,但这些问题争议较大、相当复杂,可预期的讨论的深度与广度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研究论述的紧凑性与篇幅结构的合理性,本书都做了略式处理,将其安排在民事抗诉制度整体合理性论证的相关环节或部分中进行逻辑关联性的、有限度的论述,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各种细节性问题还需要另外专门研究。以上种种既显示了本书研究目标的特定性,也表明了本书研究内容的有限性或局限性。总之,本书不是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百科全书式”的详尽而全面的研究文献,而主要是关于民事抗诉制度合理性论证的理论专著。当然,笔者也乐观地相信,本书所阐述的这一合理性论证,其所蕴含的新构造之民事抗诉制度的诉讼原理(包括制度构造、制度功能、诉讼结构及其与再审之诉的原理相融性),对于解答上述种种未尽或遗留的问题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