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主题相关研究
保险在管控风险、保障民生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改革攻坚阶段,社会性的、制度性的、系统性的风险将进一步积淀,公共风险如何有效治理是社会发展面对的重要问题。保险业作为风险分险和风险救济市场化、专业化的市场力量,能否参与到公共风险治理过程中来?能否成为公共风险治理格局中的协同力量?这两个问题,既是政府治理公共风险的理论和实践需要,也是保险业把握当前挑战和机遇的现实需要。
对风险管控研究,在域外,阿罗博士(Kenneth J. Arrow)(1972)分析了商业保险和政府保险二者风险管理的边界,认为商业保险以经营效益为核心诉求的,商业保险不提供风险管理的,都应该由政府保险来提供。具体的,政府风险管理的政策性工具,国外诸多实证研究多集中在保险补贴、责任保险等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保险补贴的行为,会产生正面和负面的双重效应。政府的直接参与会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商业保险。Wenner和Arias(2003)认为政府政策性保险的特点是提高实际损失和进行保险费补贴,这会使商业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甚至产生负面的效应。关于财政补贴积极效应的研究者有Ahsan, Ali and Kurian(1982)、Nelson and Loehman(1987)和Chambers(1989)。他们的研究表明,保险人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尽可能精确划分风险单位、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这会大幅度增加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政府提供保险补贴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在国内,就保险业协同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魏华林、李金辉(2003)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提出保险可以被运用于社会管理。对此,学界进行了学理辩论。“否定论”学者林宝清(2004)、李诗源(2005)从社会管理属性角度主张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不能被运用于政府治理。“肯定论”学者则从风险多元管理的角度廓清保险具有管理风险的能力(施建祥,2006;潘国臣,2006;郑伟,2009);论证了政府创新运用保险具有创新价值,有研究者从风险治理的当代诉求角度探索保险创新,主张保险产品创新研究(金涛,2006)、再保险制度创新研究(刘宽亮,2009)、保险投资的创新研究(梅雪松,2007)。
实证研究方面,国内近十多年呈现出不少支持、深化“肯定论”的实证成果。首先集中体现在传统的农业风险方面:谢家智、蒲林昌(2003)提出,治理农业风险,我国应推行政府诱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避免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引导农业保险市场化。刘芙、吕东韬(2003)等学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在保险模式上,应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刘京生(2000)、李勇杰(2004)等主张建构以合作为主,多层次的农业风险治理体系,政府应创新运用保险。王和、皮立波(2004)提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阶段、分步骤发展,分为商业代理、国家政策扶持、商业化经营三个阶段。
随着社会的变迁,环境风险、责任风险和养老、失业等新型风险产生,政府能否创新运用保险也逐渐为研究者所关注。国内也涌现不少以社会风险管理为视角的保险创新实证研究。蒲莉(2004)主张: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助于治理环境风险。刘冬娇、阎石(2005)主张: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管理功能。而谷明淑(2005)的研究表明:我国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政府运用保险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鞠珍艳(2009)、唐金成(2012)主张,政府应重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创新运用。
从宏观来看,在保险与公共风险的关系上,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一是围绕着保险是否具有公共风险治理的功能来展开。二是探索保险如何介入公共风险治理。在肯定保险具有公共风险治理功能的前提下,从保险产品、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制度等角度进行切入研究。整体来看,研究者注意到了现代保险发展的变迁,意识到现代风险治理需要保险力量的介入,构建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制度,实证保险具有社会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