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实践应用
2.1 关于区域用地分工空间效率机制研究
“点-轴”开发理论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其科学基础渊源总体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克里斯塔勒的中心地理论。中心地理论把空间集聚和空间扩散规律的观点和点-轴开发理论进行有机的结合,成为点-轴开发理论的基石。②佩鲁的增长极理论。佩鲁提出的增长极理论最早是用来描述关键性产业对相关性产业的联系效应、乘数效应等经济关系。Perroux(1955)认为,“经济增长并不是同时在任何地方出现,它以不同强度首先出现在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终极影响”。③松巴特的生长轴理论。周茂权(1992)认为沃纳·松巴特倡导的生长轴理论是点-轴开发理论中“轴”论的理论渊源。此外,赫格斯特兰的空间扩散理论、早期的古典区位理论同样也是点-轴开发理论的重要理论渊源。我国自1984年陆大道先生提出点-轴开发理论后,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拓展,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不同轴线区域开发的理论,如“目”字形模式论,“菱”形模式论等,这些理论都是建立在点-轴开发理论的基础之上,本质上属于轴线开发模式论,这些学者的研究本质上属于定性方面的研究,但是不同区域之间在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存在差异性,开发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针对点-轴开发理论的定量研究还有待深入。
劳动地域分工与专业化是一条客观的经济规律,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社会分工时把分工的形式分为三类,并指出“把一定生产部门固定在国家一定地区的地域分工”,区域分工协作使得劳动空间缩小,同时节约了大量的复杂费用,提高了生产效率。亚当·斯密(1981)的绝对利益理论认为,任何区域都有一定绝对有利的生产条件,若按绝对有利的条件进行分工生产,然后进行交换,会使各区域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区域生产利益。大卫·李嘉图(1984)的比较利益理论认为,在所有产品生产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没必要生产所有产品,而应选择优势最大的那些产品进行生产;在所有产品生产方面都处于劣势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选择不利程度最小的那些产品进行生产。这两类国家或地区可从这种分工与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即解决了绝对利益理论关于无任何绝对优势的区域。赫克歇尔与俄林(1986)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认为,各个地区生产要素禀赋的不同是区域分工产生的基本原因,如果不考虑需求因素的影响,并假定生产要素流动存在障碍,那么每个区域利用其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就处于有利的地位。
20世纪30年代后,区域产业分工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于维洋(2007)指出在1966年美国的雷蒙德·弗农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提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产品都有一个生命周期,这一周期可分为创新、发展、成熟、衰退四个阶段,处于不同阶段的产品,生产的优势区域也不同,揭示了技术水平差异对区域分工生产效率的影响。
我国农业经济研究广泛涉及区域分工问题,相关文献集中于从区域结构调整、要素效率、生产专业化水平等研究结论中对区域分工进行定性评价。这些研究侧重于区域内部专业化方面,由于国际贸易资料的可获性较低,对区域间贸易及利益分配的研究则较少。
到改革初期,中国种植业生产结构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短缺经济以及严峻的国际形势,积聚了粮食生产畸重、资源区域分布不合理、比较优势无从发挥和农业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叶兴庆(2004)进而对改革以来的农业结构变迁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除宏观经济环境以外,不同结构调整期在诱因、回旋余地、政策工具方面存在着差异。区域结构调整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范畴,在1998年以后受到政府的切实关注。钟甫宁(2003)指出在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意见》提出粮食区域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适当减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的种植面积,调减南方早籼稻和冬小麦的种植面积,适度扩大南方地区玉米的种植面积等,这种边际调整策略反映了种植业向主产区或优势产区集中的政策取向,种植业区域分工要求在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提高区域生产专业化水平,形成区域之间优势互补的生产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资源进行边际调整是解决种植业结构问题的着眼点。众多学者采用多种测算指标度量各地区作物的优势水平,并依据各自结论提出了调整方案。郭玮(2000)认为从对改革以来种植业结构变动趋势的判断来看,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农业资源配置有所改善,但区域结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已经成为制约种植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矛盾,对区域结构趋同普遍表示忧虑。宋瑞敏等(2012)认为农业产业结构趋同在促进农业的发展方面具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负面的影响更加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趋同会使产品无差异化状况普遍存在、彼此之间的竞争过度激烈、不利于商品市场的良好发展、阻碍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以及区域间农业产业的协作与分工,产业结构的同质性所引起的过度竞争也会打乱原有的市场秩序。陆建飞等(2010)对区域农业结构非合意性趋同进行了定性分析并探究其原因,研究发现农民、地方政府行为和市场信息导向的局限性等是区域农业结构非合意性趋同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发现区域农业结构非合意性趋同会使部分地区的农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对农业的区域分工与协作、特色农业的形成与发展、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均产生不利影响。与种植业生产专业化相关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以来,中国种植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区域化特征。李晓西等(2006)认为我国正处在“双中期区间”阶段,即工业化中期和城市化中期阶段,根据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经验来看,我国城市已进入大都市圈和都市带聚集发展模式时期。陈江龙等(2004)认为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空间效率,达到资源配置的空间均衡,是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的关键。同时谭荣、曲福田(2006)也认为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空间效率,达到资源配置的空间均衡是现阶段提高土地资源总体利用效率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发展模式的重要手段。在区域农业的规划问题中,如何实现土地资源以及产业的空间布局优化是一个核心问题,其实现对于农业的生产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学者采用了多种方法测度如何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如何岩等(2001)根据农业生态类型区的不同特点,建立了大安、德惠、柳河、海伦和昌图5个研究示范基地,构成了“十”字形农业开发试验区的布局。郑新奇等(2001)利用多目标规划方法对耕地结构进行面积控制,凭借Arc/Info和Map Info等工具,实现耕地优化配置的自动化,将土地资源面积空间分配技术方法应用于实践中,从而使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方法论有了新的补充。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区域内农业规划的目标之一。
由于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经济收入的低效性和公共物品性质,说到区域农地和非农用地分工,就必然谈到区域用地的补偿机制的研究。张效军等(2007)认为耕地补偿是从区域间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义务相对等的角度出发的,经济发达、地少人多的区域应借助一定的手段对承担了大部分耕地保护责任且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进行补偿,以此来调整不同地区耕地保护的利益关系,在满足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的同时,也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减少耕地的损失。
在我国,区域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起源于生态环境建设中区域间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问题。刘广明(2007)认为,所谓“区际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如省内、市内、县内、乡(镇)内的划分,遵循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开发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进行生态补偿。张效军(2006)的研究构建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测算区域间耕地赤字/盈余、界定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价值标准、探讨了耕地质量折算系数以及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与惩罚措施。并以福建省和黑龙江省为例做了实证研究。苑全治等(2010)在区域耕地资源外部性价值核算的基础上确定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并将行政区域划分为“保护区”和“补偿区”,探讨了构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并以潍坊市为例做了实证研究。马文博、李世平(2008)认为农地过度非农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耕地资源的总价值及其合理分配,目前我国需要创新现行耕地保护制度,即采取适当措施对耕地资源的总价值实行经济补偿,逐步建立起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王昱等(2009)认为“主体功能区”是《“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新的发展理念和区域开发模式,主体功能区不能仅仅停留在科学概念的层面,必须与具体的机制和配套政策相结合才能引领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而生态补偿机制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王振东(2008)认为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协调张承地区和京津地区的利益关系,通过对张家口和承德地区具体状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张承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确定了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建立了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模型等,为中国建立区域间生态补偿提供理论借鉴和应用模型,促进张承地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朱新华、曲福田(2008)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外部性出发,通过比较分析法,将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补偿,界定在粮食主销区对粮食主产区的经济补偿,旨在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补偿途径机制,实现粮食产销区的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崔力源、陈立本(2009)认为应针对我国的农地非农化现象进行生态补偿,结合我国农地的现状、相关管理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对造成农地非农化现象生态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主体、对象、方式以及相关制度和立法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构建农地非农化生态补偿机制。牛海鹏等(2009)认为耕地利用生态社会效益的外部性是耕地非农化的根本原因,而构建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则是抑制耕地非农化的根本途径。最后提出了耕地保护的区内经济补偿和区际经济补偿运行机制、补偿体系和实施措施。关于我国耕地资源所具有的价值,众多学者也进行了深入地研究,通过对耕地价值的研究,为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如张效军等(2008)从资源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的耕地资源进行评价,认为我国的农地资源除具备一般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外,还具备社会价值。通过对耕地补偿标准的研究,认为我国的耕地价值为112.68万元/公顷,由于其中的某些价值在平时生活的过程中已经给予补贴,因此耕地补偿的全国平均水平应为107.03万元/公顷。许恒周(2010)利用价值量评价法对江苏省的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估算在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中损失的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研究结果显示江苏省的耕地生态价值为213859.9元/公顷。郭慧敏等(2015)以张家口为研究区域,计算退耕还林的补偿标准,其目的是解决补偿标准“一刀切”的不合理性,为制定生态补偿的标准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并构建了退耕还林的生态补偿体系。陈会广、吕悦(2015)通过RS和GIS技术,以江苏徐州市为例,运用Markov链对土地使用结构的变化进行预测,计算出2015年和2020年的耕地面积分别为516301公顷和493849公顷;并依据机会成本理论测算出耕地保护的补偿标准,2015年和2020年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0399.68元/公顷和14181.53元/公顷,均在财政承受力预测的合理范围内。以上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从耕地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方面对耕地资源进行的研究,缺乏对耕地资源社会价值方面的探讨,在未来的相关研究中应加强耕地资源社会价值的研究,为我国实施耕地资源的流转及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耕地保护补偿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获取的渠道来源近年来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耕地保护机制健康运行的关键是要有稳定的资金予以支持护航。针对资金的来源渠道,我国学者进行了众多的探讨,如李明秋、赵伟霞(2010)认为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经济发达地区(占用耕地区或粮食主销区)由于大量占用耕地所缴纳的税费,本地区耕地占用者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当地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个人捐助等部分组成。杜伟、黄敏(2013)主张为了保证耕地的总量整体保持动态平衡,可以建立动态的区域间的耕地保护机制,打破以往的地域限制,采用跨区域的经济补偿形式,由耕地赤字区域向耕地盈余区域支付一定的补偿资金,一方面可以鼓励耕地盈余地区继续增加耕地投入,另一方面可以约束耕地赤字区域过度地占用耕地。针对耕地保护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奉婷等(2014)认为目前我国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运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的筹措压力大、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及配套辅助机制较薄弱,确保耕地补偿机制稳定运行的基础就是扩展资金的渠道来源,构建分区性的多类型补偿标准测算体系并进行试点运行。以上学者对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研究有助于耕地保护的合理进行,但大多关注的资金渠道集中于国家财政方面的支持,缺乏对民间金融机构力量的使用,而且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加大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分析以及耕地补偿金使用的合理监管。
农业用地关系到国计民生,是所有土地利用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对区域内的生产、生活和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土地如何进行合理的配置,避免过多的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化以保持合理的耕地规模,维持国家及世界的食物安全,是全球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如Clement等(2009)认为从投入产出的视角进行分析,如果被配置的土地兼具生态保护的功能,那这种配置就没有达到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人口的增长、技术的进步、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贸易的发展等土地利用方式迅速变化的影响因素,都会给土地资源的配置带来重要的影响。Pierce(1983)认为土地资源的配置应以城市的土地市场作为向导,这样才有利于土地的经济效益的实现,但是这种导向对生态保护等非经济性的目标不利。政府对土地的配置是一种多目标性的公共性管理活动,在土地配置的过程中,各区域政府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局部效益,还应该关注整体的效益,基于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视角去度量土地的配置方式,从而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如何对土地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其利用效率,保证对土地的利用能够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是土地配置的目标之一。Riveira等(2008)通过层次分析法、模拟退火算法和理想值等相互结合而构成的技术体系,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和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等三个配置目标进行了综合考虑,在照顾各个利益主体主观意愿的前提下,对农业用地的配置方向与途径进行了评估。Chen等(2010)认为除了区域的决策者和规划者之外,区域内的土地管理者、社会团体的领导和产业集团等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决策及土地配置的后续影响,都会产生极大的兴趣。在对土地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问题考虑进来,在对土地配置的方案进行筛选、决策的过程中,从土地利益合理分配的视角出发,这样有助于在配置土地的活动过程中实现土地分配方案的社会性和科学性的平衡,在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利用的同时,完成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李世平等(2012)通过总结发现国外关于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相关研究主要表现为对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及其内部化、耕地保护的外部效益评估方面的研究。关于耕地保护外部性的研究,国外的研究基本包含在农地的保护以及农地的环境和生态的相关研究之中,其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那时的学者已经认识到耕地的外部效益包括开敞空间、水与空气净化、野生动物的栖息、景观以及保存乡村的生活方式等方面。随后众多学者对耕地的外部效益展开了研究,由于研究侧重点的差异,因此他们所强调的耕地的外部效益也并不相同,但是这些研究帮助了人们对耕地的外部效益的认识不断深入,大多数学者都赞同耕地的外部效益就是耕地重要的非市场效益,总结先前学者的研究,可以大致把耕地的外部效益归纳为发展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于耕地保护外部性内部化方面的研究,国外的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如Libby和Irwin(2011)通过建立模型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耕地的外部效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察,考察结果显示,在缺乏政府政策干预的前提下,当净外部效益为正,耕地的供给将出现短缺,针对市场失灵的状况,只能借助政府的政策来纠正,而制定政策则需要以外部效益的大小与类别作为参考依据。Hediger和Lehmann(2003)认为,应依据社会的边际外部效益对农业用地与林地的经营者进行补偿,以使这两类用地所产生的外部效益内部化,这种状况下,即使城市用地的地租仍高于农地产出品的地租,但农地经营是有利可图的,可以达到土地资源最优配置,否则,大量农地就不可避免转为城市用地,农地外部效益的供给也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Fleischer和Tsur(2005)认为在农地与城市用地的竞争配置中,农业用地的环境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在土地市场中忽视这种效益,那就会引起农业用地的供给不足,这或许与随着家庭收入和人口增长而增长的农地需求相矛盾。Jeffrey和Barry(2009)通过研究认为应依据调查分析所得的市民和农民耕地保护需求为基础,按照耕地的非市场价值,补偿耕地的利用和保护行为。基于以上观点可知,国外学者们不仅在耕地的外部效益的存在方面达成了一致认识,而且也深入研究了其外部效益的具体内容,同时还有很多学者注意到耕地的外部效益不容忽视,否则将导致土地市场失灵和耕地外部效益供给不足,这成为耕地保护和经济补偿的重要依据。
李世平等(2012)通过总结认为国外对耕地保护外部效益评估的研究多包含于农地生态和环境效益评估的相关研究中,运用较多的评估方法包括条件价值评估法(CVM)、特征价值法(HPM)等,目前,CVM是西方国家评估环境品或公共品非市场价值的主流方法。Bowker和Didychuk(1994)利用CVM对加拿大New Brunswick地区的农地非市场效益进行了评估,假设市场为保护农地以避免转为城市用地,研究结果表明,分别保存23750英亩、47500英亩、71250英亩、95000英亩农地,平均每年每户的支付意愿分别是49.07元、67.64元、78.49元、86.20元。Mahan等(2000)运用HPM对湿地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湿地面积每扩大1公顷,周边居住的价值会相应地提高约12.5美元/平方米,每接近湿地305米,居住的价值相应地提高约90.8美元/平方米。Irwin(2011)利用HPM对马里兰州的牧草地、耕地和保留地等开敞空间对周围住房的外部影响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显示,假如将1英亩的耕地或牧草地分别转化为商业或工业用地、低密度的居住区,周边的住房价格将分别平均下降4450美元和1530美元。
王宏顺(2010)认为税收政策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工具,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集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并论述了促进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但是利用土地配置宏观调控区域产业集聚还处于学术探索阶段。朱新华、曲福田(2008)在研究粮食产销区优势互补发展中,基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外部性出发,主张在粮食主销区建立切实可行的补偿途径机制,有利于地区产业竞争优势的提高,这些理念或者定性研究对地区间耕地保护补偿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但是地区间土地利用的经济利益调配是区域产业分工协作与集聚发展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
就区域产业分工的实现手段而言,国内学者往往侧重于利用经济投资、税收和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而忽略了土地利用控制这一有力调控手段。刘广明(2007)和王昱等(2009)认为当前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耕地保护的补偿机制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从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等方面消除其外部性价值进行补偿研究;另一个是朱新华等(2008)和胡靖(1998)认为从耕地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出发进行补偿。但是这些仍然不能改变农业经营经济收益的低效率性,各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仍然会加速其自身非农化的发展。地方利用压低地价和减免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吸引资金投资进行非农经济建设,使得区域非农经济建设“遍地开花”,区域整体产业发展难以聚集形成规模经营效应而失去竞争力。能否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是区域产业地域空间集聚发展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
当前的研究从财政和货币政策方面宏观调控产业集聚地域空间布局,忽略了土地利用配置这一宏观调控手段,虽然区域产业经济集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当前区域集聚发展步伐缓慢,没有达到区域产业集聚发展的最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