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生活消费类纠纷
销售打折商品,网店应开具发票
案情回放
某网店在广告中宣称,推出“开业三周年庆典优惠大酬宾”活动,时装类商品3折优惠。王某看到此次活动折扣比较大,便在该网店挑选了一双原价700元的皮鞋,按3折优惠后共计210元。王某按照操作程序一步步填写并提交了订单,最后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购买皮鞋的款项。王某要求对方发货时寄来发票,该网店称王某购买的皮鞋不能开具发票,原因是王某享受了3折的优惠价格,如果王某坚持要开具发票,她需要按购买价格的6%增加付款额。王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该网店要给王某退款,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付款完毕,索要发票是自己的权利,网店退款的理由不成立,她坚持不接受退款。四天后,王某收到该网店快递寄来的皮鞋,她对皮鞋的质量很满意,但没有收到网店提供的发票,于是王某向网店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法理解析
商家以各种理由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无论是在线下交易中还是在网购中,都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在本案中,某网店称因为消费者享受了3折优惠所以不能开具发票,如果坚持开具发票需要按购买价格的6%增加付款额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商家来说,不管消费者购买的是以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还是打折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商家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在本案中,工商部门对该网店进行了约谈,责令其为王某补开发票。
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还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某网店为王某补开发票,并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链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购物享受七天后悔权,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了支持。严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发票和凭证可作为投诉依据、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示、微博推销商品应注明是否为广告等规定,也有效地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