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条例》第11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也分两大类。
第一类依据项目性质,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 34号)第4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类依据资金来源,即目前由国家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13号令)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取消或下放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
关于招标代理资格的审批属于微观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依据党的十八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家商务部和工信部取消了原来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通信行业招标代理资质审批的规定,住建部对原来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拟改为由省级地方政府住建部门认定。财政部将取消对政策采购二级资格认定的审批等。
依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招标代理行业资质认定审批的下放和取消是大势所趋,步代逐步加快,门槛逐步消失。
对于取消或下放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降低了招标代理机构成立和经营条件的标准,或政府取消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相反,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由市场检验而不是靠政府资质保护,从而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通过对招标师、造价师、建造师等个人资格的认证,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提高代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依据商务部的规定,对于过去没有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其他代理机构通过注册的办法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注册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指南
1.访问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首页,点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入口”按钮,在线如实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确认无误提交后,将获得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编号。
2.打印《登记表》并签字盖章,以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已获得的其他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如已获得)、本机构获得招标职业资格人员名单及其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一并递交到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存档(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3.完成在线注册、登记存档后,应及时联系中国国际招标网(联系电话:400-0606-000)确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平台操作权限的开通事宜。
4.确认开通后,即可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线招投标项目操作。
注册机构在注册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注册机构应保证《登记表》、注册过程中提交的信息以及递交所属主管部门存档的资料真实有效,若注册机构有信息不实、造假等行为,注册机构须对此负法律责任。
2.注册机构的部分注册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中文名称、招标代理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姓名、人员情况、机构简介),将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或其他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进行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线填写公司内所有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并要求至少有一人具备招标职业资格(如招标师、造价师等),同时应填写证书编码。
4.2013年以前已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无须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