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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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一般可归纳为三类:第一是以货币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价格”;第二是以分值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分值”;以分值为单位的评标办法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更模糊的相对打分排队法等评价;第三则是其他排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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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评标办法研究

一、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包含了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程序、评标结果四方面内容。

(一)评标方法

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29条明确了三类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为了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的分工,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以及建设部、原外经贸等部委以及各省人大在该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又颁布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表4.1所示。

表4.1 国家各部门有关法规(细则)规定的评标办法

上述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一般可归纳为三类:第一是以货币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价格”;第二是以分值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分值”;以分值为单位的评标办法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更模糊的相对打分排队法等评价;第三则是其他排序方法;各类评标方法评审项目分解的子目数量、层级、内容和权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示从而构成评审标准系统;其评审结果表现为“评标价”、“分”、“排名”、“得票”、“性价比”等多种形式并以此排序,构成评标结果的组成部分。

(二)评标标准

1.评标的内涵

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是通过特殊方式和程序缔结合同的过程。其中,评标是合同缔约过程中法律规定的第三方评价的关键程序。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一般都参照合同中的一般条款设置,详见表4.2。

表4.2 合同实质性条款和招投标活动中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关联表

从表4.2可以看出,构成合同一般条款的标的、数量、履行地点、方式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需要竞争的实质上仅有价款、履行期限和质量等实质性内容。所以,招标采购的目标集中在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和质量三个方面的抉择,换句话说评标的实质就是在投标人满足履约能力的前提下(资格审查)对其投标文件中要约质量、进度和报价的评价和综合比较。当然,这也是合同履约管理的重点。

2.评标标准

《招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条件体现了公平交易中要约的底线原则——物美价廉。如果说,第一条偏重体现了采购的“物美”,第二条则偏重体现了采购的“价廉”。但在招标实践中,第一条标准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估法;第二条标准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构成评标标准系统的子目数量、层级、内容和权重设计见本章评标实务部分。

(三)评标程序

1.基本评标程序

为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国家《招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原国家计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12号令)规定了评标工作的3个基本阶段和5个环节。

第一阶段,准备和初步评审;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第三阶段,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1)准备: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评标使用的各种表格、文具、做好准备,评委在评标前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 招标的目标;

②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初步评审:评委主要对投标文件原则条款进行评审和比较。其中一些简单技术工作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完成,如汇率的计算、唱标统计排队等事物性工作。在交通等行业成立了“清标组”专门负责给评标委员会做基础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任务首先是注意两个“发现”,做好两个“应当”,剔出废标。

两个“发现”,一是“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是“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文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按废标处理。

《条例》第50条关于标底做出补充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对于采用双信封评标的,应在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在开启第二信封的开标会上公布标底,以减少人为操纵第一信封的评审。”

《条例》第51条细化了否决投标各种行为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既要发挥标底作为评标参考依据的积极作用,但又要限制标底的控制影响力,关键是不能以标底为基准(或设定一个上下幅度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是招标人通过科学测算,在内心可以接受的合同成交价格的底线。其参考作用主要体现在:① 可以用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的参考线索;

② 可以用来协助分析发现不平衡、不合理甚至串通的报价;

③ 能够帮助招标人主动发现和纠正招标文件中的差错。

标底和控制价的区别:

① 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控制价在开标前公开。

② 标底参与基准价对评标有参考作用,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对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直接否决。

两个“应当”,一是“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是“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逐项列出全部投标偏差,其中,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4条对偏差的认定做了细化: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2)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以下情况应当或可以否决投标。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即三个应当否决:违法、低于成本、没有实质响应;一个可以否决:资格不符。

关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详细评审:评委要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细则,按照商务和技术两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这部分工作根据工程、货物和服务领域有较大的区别,评委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工作。在施工项目评标中,评委自由裁量权较小,在大型成套项目的评标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评标方法决定了评委的裁量自由权。

注意:在上述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中“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单独列为一个环节。其评标程序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评标结果四步。

《条例》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该条款第1款明确了在评标过程中启动澄清的主体:评标委员会;澄清方式:书面;澄清范围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该条第2款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澄清中的两项义务:两个不得范围和内容。

(4)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委经过认真评审、比较,在代理机构设计的表格上按照打分细则独立打分。这里有些是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排队,有些是按照综合评分法打分,根据价格或分值推荐前3名。并根据原国家计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12号令)的要求,撰写评标报告。

《条例》第53条对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该条第1款规定中关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3人。条例做出这样的规定:

一是如果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该候选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合同时,就需要重新招标,造成时间、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侵害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根据《招标法》第40条的规定,除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以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名。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具有竞争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继续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该条第二款对评标报告中评委的签字程序做了规定。

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在本书第2章已做了说明。

(5)定标:定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如果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招标人定标的书面通知后,也可由代理机构盖章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承诺的法律意思表示。

2.国家各部委根据行业特点规定的评标程序

在招标实践中,国务院各部门按照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12号令)规定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分别做了进一步规定,详见表4.3。

表4.3 原国家经贸委、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评标程序对照表

商务部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其评标程序为: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资格后审等阶段,上一个环节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采用综合评价法时评标程序为:初步评审、综合评审、价格评审和综合得分4个阶段。

2007年11月,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文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对评标程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程序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以及详细评审等5个环节;综合评估法规定的程序在上述基础上把详细评审环节改为投标报价和其他因素评分两部分。

(四)评标结果

1.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反映了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含10项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的签字体现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投标过程的参与权、评审权、和监督权。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委对全部报告内容审核后,在指定位置签字。

注意:如果专家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授权确定中标人

如果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