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篇 试论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公权对私权利的规制
——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十五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既涉及公法范畴,也涉及私法范畴,包含两重法律关系。众所周知,公权力没有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没有禁止即自由。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权力和私权利,通过法律制度和国家技术标准实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指出:法律制度主要针对原则、唯一、稳定、管理和定性的行为事项,技术规范主要针对细节、多样、可变、技术和定量的行为事项,二者具有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的调整控制作用,唯有相互结合,才能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技术和法学等领域。在经济学领域分为公共经济学和市场经济学;在管理学领域分为公共管理学和工商管理学;在工学技术领域分为国家强制技术标准和推荐性、示范性标准及其具体技术条件;在法学领域主要涉及经济法和民法。上述领域的前者属于一般公权力范畴,后者一般属于私权利范畴。
在法学领域,依据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原则,认为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认为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所谓“公法”,其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Power”相对应。所谓“私法”,则是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私法”和权利“Right”相对应。
1995年,王家福先生在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时就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就不可能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指出,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共采购由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予以规范。我国招标制度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可以用图0.1予以总结概括。
图0.1 招标制度中公权对私权利规制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