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安员的管理
保安员是保安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保安公司企业形象的好坏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由于保安员从事的是辅助公安机关预防犯罪、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其违法乱纪行为将会给客户的生命财产带来更严重的危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黑保安”一词曾成为人们对那些胡作非为“ 保安”的代名词,打伤业主,小偷小摸,甚至公然与执法机关对抗,而这些所谓的“ 黑保安”,往往出自非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而由企事业单位自己配建的“ 安全保卫人员”。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加强保安员的管理。
(一)保安员的从业基本条件要求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保安从业单位应定期将保安服务活动和保安员的情况分别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记载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审查保安从业人员的资格是确保保安队伍纯洁性的第一道防线,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从业人员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安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保安人员是依法从事安全保障服务的专业人员,对所服务的对象和守护的目标负有特定的法律责任。明确职责并遵照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事是保安人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准则。
1.保安员的职责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保安职责一般具体体现在保安服务合同中,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保安人员的职责是指保安从业人员在岗执勤时应履行的责任,它明确了保安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制定保安人员的职责有利于在岗执勤时明确任务,各司其职。一般情况下,保安人员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护客户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保安服务合同中认定的保护对象,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任何情况下都应安全完好,否则将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维护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保障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一直处于安全、有序状态是保安人员的基本职能。当班的保安人员要忠于职守、密切观察,发现问题立即予以排除。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若有违规行为,保安人员应及时干预、纠正。
(3)检查督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委托单位有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安人员若发现责任区内安全措施存在漏洞或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有关人员反映,督促责任单位立即纠正。
(4)保护责任区内刑事、治安案件的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的秩序。保安责任区内一旦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保安人员应立即对发案现场实施保护措施,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手段拦截犯罪嫌疑人。
(5)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保安人员若发现有人正在责任区内实施犯罪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设法协助公安部门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2.保安员的权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安人员的权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责任区。
(2)有权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检查、验证。
(3)遵照合同规定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客户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4)对进入责任区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必要时可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有权通过公司经有关部门许可安装的监视系统监视所保护的对象。
(6)对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部门。
(7)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刑事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和维持现场秩序的权利。
(8)有权佩戴由保安公司配备的通讯设备和警棍、高压电棒等自卫设施,必要时可以使用。
(9)保安人员执勤时遭遇不法分子的反抗、报复,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三)保安人员常见的越权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保安人员违规操作、越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保安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公司形象,在一定的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往往会导致民事纠纷,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保安员应杜绝下列易发生的越权行为:拘留、关押和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在责任区内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进行打骂、污辱,甚至强制扣押;对有盗窃嫌疑的人员进行搜身或强制他人脱衣、打开箱包让其检查;处理纠纷或违规违法当事人时,擅自采取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态度粗暴,行为野蛮,未有确凿证据随意指认违规违法当事人;滥用职权、乱用防身工具,非必要情况下将当事人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