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本质上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放、管、治”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从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两方面推进改革。一是大胆“放”。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建立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与监督制度,同时培育发展团体标准,让市场主体从规则的被动执行者转为主动制定者。通过放开放到位,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中国标准”竞争力。二是精准“管”。发挥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作用,强化统一管理,确保有效实施,真正做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同时,要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数量和规模,进一步突出政府制定标准的公益属性。通过管住管好,切实履行好政府保基本的职能。三是多元“治”。标准是协商一致的产物,标准化改革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特别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参与标准化工作,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发挥出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作用,形成标准化共同治理新格局。
在此背景下,自2012年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着手研究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思路和措施,2013年又组织有关方面对标准化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充分协调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基本形成了标准化改革发展的方案。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标准化工作改革进行全面部署,拉开了标准化改革发展的序幕。
纲领性文件:《改革方案》内容与解读
《改革方案》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总结成绩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发展趋势和对标准化的需求,客观指出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提出标准化改革势在必行。第二部分阐述了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第三部分提出了六项改革举措。包括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等方面内容。第四部分根据改革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分阶段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实施步骤。
标准化工作改革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问题,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改革方案》指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二是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国情。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标准化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并健全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改革方案》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协调重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二是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将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严格限定在健康安全环保范围内。发挥政府在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主导作用,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三是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四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通过开展试点和建立制度,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五是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六是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推动与主要贸易国之间的标准互认。推广中国标准,努力使我国标准在国际上立得住、有权威、有信誉,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
专栏1-1:改革前后标准体系变化情况
标准体系由政府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六类整合精简为四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专栏1-2:改革前后标准化管理体制变化情况
改革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设立团体标准。
过去,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所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开展项目提出、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
改革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管理体制改革前后没有变化。
企业标准由备案管理改为自我声明公开。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政策措施要点1: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
为加强全国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提高重要标准协调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建立跨部门、高层次的协调推进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国外看,美国、法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均设有国家层面的标准化协调机制,巴西、墨西哥、白俄罗斯、伊朗、朝鲜、蒙古等发展中国家也设有类似机构。比如,美国的标准政策委员会,由商务部、农业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三十多个机构组成。韩国的国家标准理事会由总理担任理事长,负责审查和协调标准化重大事项,成员包括相关部门的部长和科技方面的专家。
《改革方案》要求,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王勇国务委员作为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协调推进机制主要是对一些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的标准进行协调,对于一般性、没有争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直接提请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这样就可以在不增加管理层级和行政成本的同时,有效提高标准协调的效率和效果。
专栏1-3: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推进机制的运行情况
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2015年7月、12月,王勇国务委员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先后主持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研究审议了标准化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事项。同时,部际联席会议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
此外,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政府牵头的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或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有效推动了地方标准化工作。
政策措施要点2: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政府应该管住,必须管好。当前,强制性标准存在制定主体多、交叉重复矛盾、重要标准协调困难等问题,既不利于发挥强制性标准保障安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因此,《改革方案》提出要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减少层级。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以有效避免标准间的交叉重复矛盾,防止出现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做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是限定范围。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大幅减少强制性标准的数量。
三是明确职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充分发挥部门作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做好综合协调。
四是提高发布层级。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提高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更加有效推动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此外,还将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专栏1-4:我国强制性标准与其他国家技术法规的对比
与国外相比,我国强制性标准主要对应国外的技术法规,入世时得到各成员国认可。技术法规是WTO框架下的一个集合概念,是强制执行的技术性文件的统称。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独立的技术法规层次。从形式看,技术法规有法律、法令、决议、强制性标准、指令、规范等多种形式。从内容看,技术法规可以直接规定技术要求,也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
国际上技术法规的管理主要有欧盟和美国两种模式。欧盟技术法规的主要形式是指令,由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统一批准发布,各成员国强制实施。欧盟指令共有300多项,内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这种统一、系统和协调的技术法规体系,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的特征,不仅降低了立法成本,而且有力促进了欧洲统一市场建设。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体系就采用了欧盟模式,有60多项。美国技术法规包括涉及技术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专用标准等多种形式,发布主体包括国会、联邦政府、各行政机构和各州政府等,比较分散,数量庞大,有3万多项,具有典型的英美法系特征。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和标准化工作现状,《改革方案》在强制性标准管理体制设计上,更多借鉴了具有相似法律传统的欧盟模式。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国家标准一级,2016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在2016年年底之前完成现行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计划项目的清理评估工作,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及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并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和专业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可依据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整合精简工作要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平稳推进、兼顾应用,试点引领、点面结合的原则。
为统一整合精简工作中的技术评估方法,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2月5日印发了配套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对强制性标准清理评估的原则、技术方法和评估结论处理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案例1-1:化工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试点情况
为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积累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国家标准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化学工业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试点工作。任务涉及化学品管理、农药、化肥、涂料、橡胶制品、化工安全生产等二十多个专业领域。
整合精简试点遵循的基本工作思路:一是精简同步规划。根据行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整合精简与系统谋划强制性标准体系构建工作有机结合。二是数量服从质量。整合精简不以单纯压缩标准数量为目的,确保不弱化强制性标准“兜底线”作用。三是一般兼顾特殊。明确整合精简原则,结合行业管理需要,审慎做出结论,分类实施、平稳推进整合精简工作。
经过各领域专业组和专家组的研究论证和认真评审,形成了整合精简处理建议:其中,继续有效标准222项,修订和整合修订标准50项,提取部分指标转为推荐性标准13项,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98项,废止标准82项;继续执行计划22项,转推荐性计划18项,终止计划32项。
政策措施要点3: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任务。《改革方案》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强化制修订流程中的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简化制修订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制修订周期。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改革方案》优化推荐性标准具体提出了各阶段的要求,要求在2016年12月底前,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改进推荐性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2018年前,进一步明晰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2020年前,将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
(一)加强立项评估管理
标准立项评估决定标准的“基因”好不好,只有把好立项评估的入口关,才能确保标准“生产”过程顺利,才能制定出好标准。2016年3月28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还对项目类型、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
立项评估制度,一是从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把握,使立项工作更加科学;二是将项目类型与项目经费分配相挂钩,进一步提高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三是强化时间节点控制,将原来一年平均下达两批计划增加到一年四批,使立项工作更加高效;四是及时反馈意见,使立项工作更加透明。新的立项评估办法实施后,申报项目件件有回音,需要协调的申报项目件件有结果,将会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各方反映的项目协调难、协调没结果的老大难问题。
专栏1-5: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
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
总体情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二是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三是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四是申报项目量、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八个方面:一是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是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三是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五是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合理性;六是项目预期作用和效益;七是全体委员表决情况;八是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二)开展标准集中复审
推荐性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关系推荐性标准改革任务的有效落实,是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的关键一步,是标准化改革的“先手棋”。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不仅可以加快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为构建新型国家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还能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以及标准全过程管理水平,更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留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4月19日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对集中复审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将在2016年年底前,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以及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集中复审。从标准制定范围、标准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等五种复审结论,提出项目清单,重点解决现有各层级推荐性标准中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滞后老化等突出问题,为推动推荐性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奠定基础。
此外,《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还提出了复审的工作原则、复审内容和方法、复审结论的处理、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
案例1-2:纺织领域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与复审的试点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牵头,对纺织领域的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与复审工作进行了试点。针对试点工作,成立了方案组、实施组和专家组,分别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规划、实施和咨询。
复审与清理的具体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础为主、产品为辅,终端为主、中间为辅;二是国标重基础、跨专业,行标重产品、保基本;三是体系合理,分类清晰,对象明确,范围清楚;四是国际接轨,采标优先,技术领先,推向国际。
通过集中复审,对纺织领域的现行国家标准提出继续有效562项、修订102项、整合11项、废止2项的结论、对行业标准提出继续有效971项、修订218项、整合71项、废止44项的结论;对在研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提出继续有效156项、整合3项、终止9项的记录;对在研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提出继续有效271项、整合14项、终止9项的结论。
(三)完善技术组织支撑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采用技术委员会制修订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组织(IEC)以及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组织均采用技术委员会形式进行标准的“生产”,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地方也大多采用技术委员会形式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目前已形成了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直属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2009年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了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委员会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同时对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组建、组成、工作程序、经费、监督检查等做出规定。目前国家标准委正在按照《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着力修改完善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要求、工作程序、联络机制、退出机制等内容。为加强对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制定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从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日常管理、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三个方面,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制度。
专栏1-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达4万余名,共有108位两院院士在134个技术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或顾问,其中83人来自工程院,占工程院院士总数的10.6%,25人来自科学院,占科学院院士总数的3.4%。
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规划、组建、调整、撤销及监督检查工作。在组建方面,按照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组建,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包括专家评审、公示、筹建、成立四个步骤。在日常运行方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单位,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在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四)加强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信息化手段与全过程管理相结合,通过信息化,实现管理过程再现,管理流程再造,调整重构标准制修订环节,优化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管理效率,实现标准管理的高效、透明和科学。通过信息化,强化过程监控,合理确定监控周期,建立到期提醒、过期警示、全程可控的信息化过程管理机制,实现各环节信息共享,提高标准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控力。通过信息化,实施技术委员会电子投票表决制度,建立制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促进标准管理的无纸化、远程化、智能化。通过信息化,加强全过程管理各环节的统筹。目前,标准化工作管理中已经把技术委员会的项目完成率与标准立项挂起钩,将来项目的过程监控、标准的审查报批、标准实施反馈等情况以及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都将纳入管理闭环,形成互动支撑,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
表1—1 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情况
政策措施要点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科技快速变化及多样性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如半导体照明、信息通信技术等,由市场主体组成的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并发布标准的需求十分强烈。《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一种新的标准类型,也是这次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创新点、活力点。为贯彻落实好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工作任务,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29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放、管、服”为主线,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二是政府引导。加快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三是创新驱动。鼓励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企业和产品核心竞争力。四是统筹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发挥社会团体协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可以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同时,从“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标准服务”三个方面,积极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努力促进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有力保障团体标准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努力释放市场活力。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社会团体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填补现有标准空白,或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二是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建立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三是积极优化标准服务。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2016年4月,《团体标准化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发布。该标准提供了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一般原则,以及团体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等方面的良好行为指南。
案例1-3:社会团体标准化试点与信息平台建设
国家标准委按照全方位覆盖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充分考虑团体标准将来要发挥承接部分推荐性标准的作用等三大原则,选择中国电子学会等39个社会团体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了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中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团体标准相关制度和机构建设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截至2015年年底,试点单位制定了本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章程、办法、标准制修订程序等制度文件138项,实现了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了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建设。二是,快速响应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各试点单位一方面从弥补市场标准空缺出发,另一方面从对技术发展和市场影响重大的角度出发,提出并研制具有广泛认可度和有市场反响的团体标准。截至2015年年底,试点的半年期间共计完成团体标准123项,在研团体标准555项。三是,广泛参与和交流合作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引擎和动力。大部分试点单位都是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充分利用其团体会员来自行业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优势,组织行业优秀专家资源,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的交流合作,坚持开放、公开、透明等原则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为团体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提供支撑。
2016年年初,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www.ttbz.org.cn)上线。平台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政策措施要点5: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依法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来,虽然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对企业标准干预得过多、备案企业产品标准信息不公开、对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同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中国(北京)质量大会上强调: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确立中国质量对市场的硬承诺。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二是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三是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四是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其中,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核心内容。《改革方案》提出,2015年12月底前,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公开的主体为广大企业。在已开展的工作中,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二是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
案例1-4: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2015年1月1日,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正式上线运行。广大企业可在该平台上公开标准信息。截至2016年5月23日9时,共有30865家企业在该平台上上报100738项标准,涵盖171447种产品,总访问量21156042,其中,浙江有8891家企业上报25580项标准,山东有7135家企业上报25606项标准,江苏有4214家企业上报14253项标准。
加强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事中事后监管。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标准监管。建立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随机抽取的企业标准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以及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等进行综合评判。二是加强协同监管。在有关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执法打假、缺陷召回、产品“三包”、口岸查验等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核实企业产品标准是否通过平台公开,强化依据公开的标准进行监管。同时,引导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情况,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
单靠政府的力量监管企业产品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消费者监督。投诉、举报是消费者监督的主要方式。要健全公众参与企业产品标准监督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二是行业监督。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增强行业参与标准公开监管的能力。三是新闻媒体监督。重点关注报纸、网络、舆情等对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论、报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提高公众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认知能力、参与度。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立足各级政府监管、不同类型企业及行业领域需求,开展对公开的企业标准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及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关键指标比对分析,探索出具评价报告。引导第三方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直观、专业地反映同业同类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使政府、企业和社会能够便捷获取和运用标准“排行榜”信息,形成良性竞争氛围,使更多企业标准成为先进标准执行者,引领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同时,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和培育新产业。推动企业标准信息数据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数据对接,形成企业标准信息大数据。推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参考。开展企业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等数据关联分析,提高质量治理、标准监管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和改进监督服务。建立企业标准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分析产品和服务标准与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质量和效益等关联性,提高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和贡献率。
案例1-5: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试点
2014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面向全国推广。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首批试点;2015年9月,新增11个省份开展整体试点,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2个地级市作为试点,支持全国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福建省已实现新申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100%通过平台声明公开,山东省全面施行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制度。
通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原来备案一项标准需要20天左右,现在不到10分钟就可完成。据成都市统计,201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数量1058项,与2014年同期企业标准备案数量356项相比,增长197.2%,企业活力有效释放。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通过对平台的学习使用,通常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可以制定出一批企业标准,为企业加快投产创造了条件。而且备案方式的改变,缩短了企业新产品开发和进入市场的周期,加快了产品鉴定、参与招投标等市场推广的效率,为企业赢得更多市场机会。不少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前,通过对平台标准信息资源的比对分析,很快找准市场定位,并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形成了比学赶超的标准化竞争态势,更加有力地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发展。
政策措施要点6: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行动计划
为落实《改革方案》,国办印发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这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分三个阶段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是明确了第一阶段(2015—2016年)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十四条具体任务,要求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提出了加快建立新型标准体系的主要行动。一是在强制性标准改革方面,要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全面清理、评估。各部门、各地区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划。二是在推荐性标准改革方面,开展对现行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和修订。优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进一步改进行业和地方标准备案管理,加强标准信息交换和共享。三是在推进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改革试点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先试,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深化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时,要修订《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改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