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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水资源管理的跨界合作
要点:
■ 国家开展水资源管理合作的意愿可始于某些特定挑战或共同目标,始于区域或共同体的推动,甚至是始于冲突的风险。
■ 合作可首先建立在流域的部分地区,或者仅限于有限的国家之间,然后再进一步拓展。合作的演进必须建立在已有协议的基础上。
■ 联合国公约(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2年《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联合国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提供了跨界流域管理的一般性框架。
■ 联合国63/124号决议“鼓励相关国家为正确管理它们间的跨界含水层做出合适的双边或区域性安排……”。
■ 国际水法是一套处理主权国家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体系,在和平管理跨界水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跨界合作有多种形式;这里提及的各种实例可以从中获取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经验。
本章描述了可为共享跨界水资源综合管理提供框架的一系列机制,包括政策、法律和体制实践。其目的是广泛地涵盖跨界流域管理合作的组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