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如何设计内外部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之间如果存在严重矛盾和裂痕,长期处于对立、博弈状态,将会动摇合伙公司的根基,致使合伙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任,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统一决议,会影响公司正常决策和日常运营,使公司业务陷于停滞状态,最终损害的还是股东的根本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合伙人制度层面,做好约束和防范机制,最大程度上规避股东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促使企业良性发展。
一、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共同意思表示,诠释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称得上是公司的宪章。如果公司章程能够预先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常见问题做出准确预测,并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及相关规定,就能够对股东矛盾起到很大的制约作用,将之消除在萌芽状态。
制定公司章程要注意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公司章程要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要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初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要全部吸收,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就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同时会导致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和分歧。现实中,小股东滥用知情权而使整个公司不得安宁的情况遍地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查账。
不可否认,即使是小股东也拥有正常的知情权和查账权,我们要避免的是恶意(包括主观上的恶意和客观上的恶意)的知情权行使,这就需要在公司制度设计中进行事先约定,比如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查账的适用情况(不可随意查账)以及保密条款。
三、“志不同道不合”不合伙
合伙创业首先合的是人,股东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人,都具有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合伙人首先要做到志同道合,互相信任,否则,将会给日后合作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其一,要避免股东素质的参差不齐,如果股东之间存在经营理念、商业尝试、合伙意识、价值判断、投资理念上的重大差异,那么将很难在公司事宜中达成共识,这是导致股东矛盾的严重隐患。
其二,异性之间慎重合伙。异性之间合伙,也容易出现问题,要慎重而为。我有一个朋友,找了一个女性朋友合伙创业,这名女合伙人有些姿色,两人经常一同出差,一同加班,他们同时都是有家庭的人,时间久了,各种绯闻也就传出来了,后来导致两个合伙人的家庭矛盾不断,后院不稳。两年后,他们再也经不起这种怀疑和折腾,生意以失败告终。
四、合伙人决策问题
不少人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在公司里面谁持有的股份最多,谁就有绝对的决策权。
其实,公司决策权和股份比例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要按照股份比例来决定公司决策层面人员的职位和数量,但有例外情况,例如,通过公司章程或协商一致来决定决策权在何方、非绝对控股中相对股权比例大的一方的相对决策权等,例外情形比较多。
另外,全员持股不等于全员决策。比如,华为实行的是全员持股制,但在企业决策上实施的则是“轮值CEO制”,华为三位高管郭平、胡厚昆和徐直军轮流担任首席执行长一职,每六个月轮换一次。另外,13位董事拥有平等投票权,而华为董事长任正非则有权否决董事会的决定权。
五、设定股权调整机制
股权调整有两个方向。
第一,初始合伙人的股权调整。
不得不承认,无论创业前期对于股权分配的设计多么精心,它仍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做出调整,要让贡献大、干得多的合伙人,享有更多的股权。
俞敏洪的演讲中有这样一段话:“在现实中,新东方在上市之前没有增发股份,因为我预留的10%正好在上市之前用完,上市以后就开放了公开的期权发放机制,也不需要我再去重新内部增发股份。所以,如果大家在一起合伙的话,一定要有一个机制,大家先分好股份,紧接着设置一个对干得最多的人增发的机制。”
有几个大学同学合伙创业,我就帮他们设计了一套增发机制。他们到今天也没有打过架,因为每到年底的时候,就会根据干活的多少来进行增发。比如,其中有一个人刚开始占了40%左右的股份,现在已经稀释到了20%,因为他占了40%股份,除了投钱什么都没干。但是另外的人在做,那每年就要增发,增发到最后,原来一个占到百分之十几的人,现在已经被增发到了百分之三十几,因为整个公司作为CEO是他一直在干的。实际要有这样一套机制,既可以合伙不散,也可以让内部干活的人慢慢在公司的权利不断增加,这样就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机制。
另外,许多创业公司会遇到这种情况:股权初始分配之后,发现某个或某些合伙人拿到的股权与其贡献不匹配,这时就很难处理。因为,公司将股权一次性发给合伙人,两合伙人的贡献却是分期到位的,这样就很容易造成股权配备与贡献不匹配,却又难以收回。为了应对这类风险,可以考虑做好以下设计。
(1)合伙人之间要经过一个磨合期,要先恋爱,再结婚,经过观察期后,才谈股权分配。
(2)在创业初期,要珍惜股权,不要一次分完,预留较大期权池,给后期股权调整预留空间。
(3)设计股权分期兑现与回购机制,即根据合伙人的表现和贡献,分期分阶段兑现其股权,不能达到预期表现的,则不予兑现或打折兑现。
第二,预留股权池。
创业是一场接力赛,需要分阶段有计划地持续招募人才,包括合伙人。股权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因此,创业团队最初分配股权时,应该有意识地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入股权池,为持续招募人才开放通道。
这样才能不断为公司吸引“源头活水”,注入新鲜血液,避免将公司合伙人做成一个封闭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