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股权比例的几条关键生命线
公司股权分配,有几条关键的生命线,一定要把控好。
1.持股100%——完全控股
100%持股,属一人老板制,一人掌控公司,老板(股东)对公司上下事项拥有绝对的权威,拥有不容置疑的处置权和决定权。
2.持股66.7%(三分之二以上)——绝对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见,持股66.7%以上的股东(或股东联盟),有权主张以下事项(见图3-4)。
图3-4 66.7%以上股东可主张事项
这些事项无不事关公司的生死存亡,66.7%可谓股权划分的一条关键生命线,其拥有的权利等同于完全控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按照公司法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自行约定另外的比例。
3.持股51%——相对控股
相对控股权对公司经营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可以进行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
4.持股34%——超过即拥有一票否决权
前面讲述过,持股三分之二以上,拥有绝对控股权,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那么倒推一下,如果有股东持股34%(超过三分之一),那么另外的股东就无法实现三分之二以上的持股,进而无法行驶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决策。换句话说,持股34%或以上的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通常认为,这种一票否决权只限于那些决定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而对于一些仅仅需要半数以上股东(超过50%)通过的事宜,则无权进行一票否决。
5.持股10%——可申请解散公司
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例外情况,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另外,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持股5%——超过5%的股权就要举牌
通常来说,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此举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以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给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
7.持股3%——拥有提案权
股东单独或多人共同持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以上股份时,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