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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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督抚与吏治改革:以裁革胥役、陋规与捐纳制度为例

在中国传统的官僚政治中,官吏是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作的要角。清末新政开始之初,对既有官僚机构与行政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首先被提上议事日程。清政府旧有的中央权力机构主要是军机处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庚子事变之后,随着政治形势的新变化,在新政开展的过程中,陆续设立了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以及练兵处、财政处等新机构,并裁撤了詹事府、通政司等旧衙门。与此同时,地方行政机构改革也在相应地进行,如裁撤河东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云南巡抚、湖北巡抚、广东巡抚、奉天府府尹与府丞、粤海关与淮安关两监督,以及江宁织造,等等。行政机构的革故鼎新,为建立健全的行政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当然,要使行政制度得以正常、高效率地运作,还必须有清明的吏治。不幸的是,当时吏治腐败已经到了极点。因此,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吏治的措施。其中,裁汰胥吏与差役,酌改陋规为公费,改革捐纳制度,是三项重要的举措。诚然,整顿吏治的目的,在于清除吏治腐败的根源。在此过程中,地方督抚建言践行,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传统官僚政治的惰性与惯性,以及现实中人事关系与切身利益等问题的困扰,其间的内在矛盾难以调适,使得吏治改革举步维艰,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清末新政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