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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地方督抚辖区变革与改制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形成于清。明代总督与巡抚建置,起先只是由朝廷临时差遣,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明中叶以后方逐渐向地方化和制度化转变,但终明之世未能完成。清沿明制,督抚制度在康熙初年略具雏形,总督与巡抚由朝廷临时差遣官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督抚辖区与省的界线大致相合而由“准政区”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后再经调整变化,至乾隆中叶最终完成其制度化的过程而基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嘉、道以后,除了东北、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以外,全国十八行省计八大总督、十五巡抚的格局渐趋稳定。虽然咸、同时期督抚的职权大有变化,但其辖区格局并无改变。光绪十年(1884)、十一年(1885),新疆、台湾相继建立行省,分别设置甘肃新疆巡抚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是督抚制度在晚清的重要变化。光绪后期至宣统时期,在新政逐渐开展的过程中,政区变革也被不时地提上议事日程,使督抚制度进一步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