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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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末地方督抚辖区变革与改制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形成于清。明代总督与巡抚建置,起先只是由朝廷临时差遣,因事设裁,辖区不定,明中叶以后方逐渐向地方化和制度化转变,但终明之世未能完成。清沿明制,督抚制度在康熙初年略具雏形,总督与巡抚由朝廷临时差遣官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督抚辖区与省的界线大致相合而由“准政区”成为正式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后再经调整变化,至乾隆中叶最终完成其制度化的过程而基本定型,成为一种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关于明清督抚制度的一般研究,参见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傅宗懋:《清代督抚制度》(《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台北,政治大学研究所,1963。按:傅宗懋书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潘光哲先生影赠,特此致谢。嘉、道以后,除了东北、蒙古、西藏等边疆地区以外,全国十八行省计八大总督、十五巡抚的格局渐趋稳定。八大总督指直隶总督、两江总督、湖广总督、闽浙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不计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十五巡抚为山东巡抚、河南巡抚、江苏巡抚、安徽巡抚、浙江巡抚、江西巡抚、湖北巡抚、湖南巡抚、福建巡抚、广东巡抚、广西巡抚、贵州巡抚、云南巡抚、山西巡抚、陕西巡抚。虽然咸、同时期督抚的职权大有变化,咸、同时期督抚职权的变化主要是军权与财权的扩大,另外就是兼衔,如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以及各省督抚均兼总理衙门大臣衔,等等。但其辖区格局并无改变。光绪十年(1884)、十一年(1885),新疆、台湾相继建立行省,分别设置甘肃新疆巡抚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是督抚制度在晚清的重要变化。光绪后期至宣统时期,在新政逐渐开展的过程中,政区变革也被不时地提上议事日程,使督抚制度进一步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