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答文关系图试译之后
历史在发展,人的思维随之发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及其解释也随之有所发展乃至完善,这完全是合乎情理的事。
根据文意,我将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何以论”和“何论”解释为“凭什么处罪”和“处什么罪”。其实,这样的解释并不反映《法律答问》的原意。《法律答问》第181支简(下文中的各支简序数据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至第144页的释文编次)“邦亡来通钱过万,已复,后来盗而得,何以论之?以通钱。”此条中的“何以论之”是按什么论处的意思,《睡虎地秦墓竹简》上意译作“应如何论处”。第172支简“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此条中的“何论”也是应如何论处的意思。“何以论”和“何论”其实是同义的。
“何以论”中“何以”是介宾结构中宾语前置,“何论”是疑问句中疑问代词前置的情况,都可以作如何论处解释。这么看来,“何以论”和“何论”中间就不能加那个箭头了,因为它们中间没有进层关系。
这么解释之后也就影响到了下面的“何论”和“当何罪论”。“何论”当然是如何论处的意思;“当何罪论”呢?上面我将它译作“应当处什么罪”,不又是同一个意思吗?对“当……论”的解释用不着到《春秋决狱》中去找,在《法律答问》中就可以明白见到。《法律答问》有“当论而端(故意)弗论”(第93支简)、“当以告不审论”(第96、97支简)、“吏当论不当”(第119支简)等,句中“当”字作应当解,“当……论”就是“应当处……罪”的意思;只是它没有用在疑问句中,没有与疑问代词“何”搭配。这样一种语言现象可供语言学家研究。
在《春秋决狱》中出现有“当何论”、“当何罪”等说法,它的解释也只能是“应当处什么罪”。照这么说,《春秋决狱》中“何论”和“当何罪论”之间也不能加那个箭头了,因为它们中间也没有进层关系。至于《唐律疏议》中的“合当何罪”,其义自见,就更不用说了。
由此可见,以上所列出的图是一种同义反复,不能说明什么问题。笔者“试译其意”所列的图也只能说是一种曲解,不足信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