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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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劭《春秋》断狱的佚文

首先应该看到,在汉代,特别是东汉时期,以《春秋》决狱已成风气。正因为有这样的大背景,作为历任太守之职的应劭对此的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应劭(约公元178年前后在世),字仲远。汝南南顿人。汉灵帝初拜孝廉,曾任太山太守。后为袁绍军谋校尉。著有《汉官仪》、《风俗通》等。本传上说他曾作《春秋断狱》一书。“春秋断狱”之书名早见于阮孝绪的《七录》,《七录》是一部私人目录著作,阮孝绪(479~536)收集“天下之遗书秘记,庶几穷于是矣”。(《七录》自序)在《七录》上他没有注明《春秋断狱》这部书的作者名,但“断狱”二字是明确的,而不是“治狱”。《七录》中也没有所谓的“春秋治狱”或“春秋决狱”这部书书名的著录。

既然《春秋决狱》已被借托于董仲舒的大名之下,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应劭的《春秋断狱》一书的遗存。应劭以《春秋》断狱的故事现存佚文2则,分别见《风俗通·过誉第四》和《十反第五》,一为太原周党事,一为高唐令乐安周纠事(均从略)。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认为:“劭曾著《春秋断狱》,其书不传,《隋志》亦不著录,此二条殆其佚文也。”实际上它们并非一定出自《春秋断狱》。不过,既然它们出自《风俗通》,其主旨又是以《春秋》为其断狱的指导思想,那么只能说它与应劭《春秋断狱》及其治狱思想有某种联系。

另外,在应劭佚文中,有其亲自断狱之事二则,如下:

 

灵帝光和中,洛阳男子夜龙以弓箭射北阙,吏收考问,辞“居贫负责,无所聊生,因买弓箭以射。”近射妖也。(此下为原注)《风俗通》曰:“龙从兄阳求腊钱。龙假取繁数,颇厌患之。阳与钱千,龙意不满,欲破阳家,因持弓矢射玄武东阙,三发,吏士呵缚首服。因是遣中常侍……悉会发所。劭时为太尉议曹掾……时灵帝诏报,恶恶止其身,龙以重论之,阳不坐。”(《后汉书·五行志五》)

熹平二年六月,洛阳民讹言:虎贲寺东壁中有黄人,形容须眉良是。观者数万,省内悉出,道路断绝。(此下为原注)应劭时为郎。《风俗通》曰:“劭故往视之。何在其有人也。走漏污处,腻赭流漉,壁有他剥数寸曲折耳。……天之以类告人,甚于影响也。”(《后汉书·五行志五》)

 

以上二则辑文均被前人视为《风俗通》的佚文。出于《后汉书》梁朝刘昭注,较《后汉书》纪传部分的李贤注为早。

前一则说的是洛阳男子射阙的行为,不合礼法,次于大逆。其重处的依据是“恶恶止其身”。此句出自《春秋公羊传》卷二三《昭公二十年》:“君子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原本是一句发抒感想的语句,到了灵帝诏中却附会成了根据。后一则中“天之以类告人”,则是董氏天人合一,上天“谴告”思想的反映。

这表明应劭有断狱的实际经验,应劭除写作汉官礼仪故事方面的著作外,写作断狱方面的书也在情理之中,而且深受董氏思想及东汉时风的影响。不过,我们既然说他是在董仲舒决狱素材的基础上整理,或加工或增补而成,那么有两点就需要明确:一是断狱必以《春秋》为其判断是非的标准;二是是否采用对话和甲乙虚拟的表达形式。如果要严格地用这两条标准来衡量现存的应劭佚文,那么我们就无能为力了。

其实,第二条标准是多余的,既然是“春秋决狱”,那么何以一定要在形式上有所束缚?之所以出现这条所谓的标准,实在是今人受了现存的6条所谓“董仲舒决狱”问答体式后而产生的思想定势。即使是第一条标准,是否一定要在决狱的文字中出现“春秋”的书名也是可以商榷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从前人所辑的佚文看一律的都出现有“春秋”字样,严谨之至;不过,从春秋经义而言也并非是教条式的本本,只要是以此经义出发来断案的例子,就可以视为《春秋断狱》之例。照此说法,摘佚文数则(仅出所拟标题和出处)有:陈留有富室公(《意林》卷4、《太平御览》卷388、卷836);沛郡有富家公(《太平御览》卷639、卷836);南郡谳女子何侍(同上卷640);陈留有赵祐者(同上卷846);汝南张妙酒后相戏(《意林》卷4、《太平御览》卷846);临淮有一人(《太平御览》卷496、卷639、卷818);汝南陈公思为五官掾(《太平御览》卷482);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意林》卷4、《太平御览》卷361、卷639)等。(清)严可均辑《全汉文》卷三八《风俗通义》。今重作校核。“沛郡有富家公”一段亦见《疑狱集》、《折狱龟鉴》,文字略有不同。

其中,“沛郡有富家公”一则佚文如下(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婿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儿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其父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活,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闻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也,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五岁,亦以幸矣。”于是论者乃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这是一则处理遗产纠纷的民事案件。郡太守何武的断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是明显的,而且结尾一句说“武原情度事得其理”,是原心论罪思想的体现。当然,“原情度事得其理”即使在今天也同样重要,问题是这里的“原情”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是完全不同的;这里的“原情”有“原心”的意味,他所原的是小儿之父之心、其女其女婿强梁贪鄙之心。据此看来,在应劭的断狱文中多有董氏思想的痕迹;既然他有整理董氏残文的可能而作《春秋断狱》,理所当然的在他的作品中多有董氏思想的残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