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春秋决狱》体式的成型和影响
从形式上看,《春秋决狱》继承了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的写作传统;从内容上看它们则有着很大差别。经义折狱是汉代人的创意。
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的答问形式在第三节的引文中可见,无须赘引。即使在汉初,这种形式也同样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奏谳书》第21例就采用了隐去当事人姓氏,而用甲乙代替的做法来写作爰书,其中还有不同意见的议论,记载着议罪定刑的过程。
从《奏谳书》第21例所显示的决狱体式看,它以天干(甲、乙)替代了当事人人名,在叙述案情之后又有一个“议”的过程,二者不可或缺。
的确,如上文所述,这一体式在“春秋决狱”的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至东汉末,这一体式虽然在应劭的佚文中未能见得,但在三国魏明帝时为中护军的蒋济著作《万机论》(八卷)中却依然存在。其中有一则云:“甲作乙妇,丙来杀乙,而甲不知。后甲遂嫁与丙作妻,生二子,丙乃语甲;甲因丙醉杀之,并害二子。于义刚烈,则宽死否?参者云:女子洁行专一,不以鼓刀称义;今又改嫁,已绝先夫之恩;亲害胞胎,又无慈母之道也。”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形式看,它都是春秋决狱体式的延续。
在《晋书》卷二〇《礼志》上记载了这样一段有关服制问题的讨论,是一段很有意思的文字,而且生动地反映出当时对“甲乙之问”议论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启示我们回观“春秋决狱”体式的形成过程。尽管这则故事发生在汉代之后,但是,其议罪定刑的断狱过程却是一脉相承: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匿不说有乙,居家如二嫡,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嫡庶不殊,虽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嫡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傅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议曰:“《春秋》并后匹嫡,古之名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嫡,后至为庶。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为违礼而得礼。丙子非为抑其亲,斯自奉礼先后贵贱顺叙之义也。”中书监荀勖议曰:“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二妃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以从舅之礼。族兄宗伯曾责元衅,谓抑其亲,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用今人的眼光来看这种“甲乙之问”的内容,无甚意义,而在张华的当时这却是一桩重大事件,不可等闲视之。
这是晋朝时期一则有根有据的司法实例,而且有当时的车骑大将军贾充等人参与议罪,由此看来自汉以来对于典型例案是有议罪这一程序的,而且汉人以《春秋》决狱的影响很深。我们先对它的结构稍作点分析:从开头到“勋疑所服”交代了程谅二嫡本事;从“中书令张华”至“不知所从”是张华将程谅二嫡事演化成甲乙之问;最后详尽地记述了众臣议礼的过程。很完整,在“春秋断狱”残篇中省略掉的部分结构似乎可以在这里得到补足。
张华(232~300)也是个好事者,他居然也能以实案为依据,抽象出“甲乙之问”的决狱故事来。想必他造的“甲乙之问”还不只一篇,只是没有流传下来。不过,这一举动我们还不能只用好事者来看待他,他这样做的目的很可能是要想趋前人之步并有所创造,将以往的成案制作成今后断案的前例,即汉人所说的“决事比”吧。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再回视以上所说的6则“春秋决〔断〕狱”,不管它是董名,还是应作,我们似乎也可以将它看作是汉代“决事比”的遗存,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宋代人为何要将“春秋决狱”直接改写成“春秋决事比”的缘故了。只是,我们稍加注意,张华的甲乙之问与程谅二嫡本事还是有些许差别的。张华说甲“匿不说有乙”、“无有贵贱之差”等语句,是他加上去的,照这样的演绎就难免背离事实;他的主观意图可能为的是使案件典型化,有普遍意义,却正是这样的典型化、普遍意义使它失去了“成案”的价值。正如上文所指出的那样:这一类甲乙之问式的案例在当时并没有作为判断同类案件的先例被法定;它与“决事比”不同;汉魏时期有判例法的运用,但在司法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
其影响是深远的。自秦汉至清,乃至民国之初,这种甲乙之问的体式绵延不断,具体的表现形式又多有变化。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复杂,笔者将另文续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