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淳注引汉官仪
《汉书》如淳注中引有《汉官仪》、《汉仪注》的文字,它为我们认识当时的官制职掌是有帮助的,进而提高对汉代的行政管理与法律规章关系的认识。《汉官仪》十卷,应劭著。在此之前有卫宏的《汉官旧仪》(或作《汉旧仪》),今存四库所辑《永乐大典》本。其注,今据纪昀《四库全书总目》云,用大字附在书中。
如淳在史注中引用《汉官仪》的有1处,见《文帝纪》:“(文帝)母曰薄姬”,如淳注:“《汉官仪》曰姬妾数百,《外戚传》亦曰幸姬戚夫人。”此条在今存《汉旧仪》、《汉官仪》辑本中均无。又,《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文学掌故补郡属”,索隐引如淳注:“《汉仪》弟子射策,甲科百人补郎中,乙科二百人补太子舍人,皆秩比二百石;次郡国文学,秩百石也。”此处称“汉仪”,未说明是官仪还是仪注。在今存《汉旧仪》、《汉官仪》辑本中也未得见。仅有应劭《汉官仪》辑本引注云:“太子舍人,王家郎中,〔选良家子孙〕并秩二百石,无员。”此注原出《后汉书》卷八《灵帝纪》注。此外,今存吴太史令丁孚撰《汉仪》一卷,无此文字。
如淳在史注中引用《汉仪注》的有13处(仅限于关乎法的如淳注)。如《高帝纪》:“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孟康注曰:“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储,故二十三而后役之。”如淳注:“《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傅籍的年龄在《秦律》中的记载与此不同,据此可作比较。《史记》卷二六《历书》集解:“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与上同。
又如,《高帝纪》:“初为算赋”,如淳注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明确了年龄的界线。
上面只引述了《汉仪注》13处中的两处,这两处在卫宏《汉官旧仪》中可得到验证。此外还有11处,其中,前两条和最后两条注也都可以在卫宏《汉官旧仪》中得到验证。另7条注则可在孙星衍《汉旧仪》辑本中找到,不过这7条注中的前5条孙氏均引自《汉书》如淳注,后2条则为校补。由此可见,《汉书》如淳注中的13处“汉仪注”,均被纪昀、孙星衍等辈看作是卫宏《汉官旧仪》(或作《汉旧仪》)的原文。笔者以为未必妥然,既然有引《汉官仪》、《汉仪》,又何意要将《汉旧仪》写成《汉仪注》?明明有个“注”字,又怎能视而不见。
姑且把这个问题就此打住。从引证《汉仪注》作注的做法而言,如淳已清醒地认识到有关的汉官“注”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对汉官“注”的研究相当重视,而且颇有独到见地,将行政管理与法律规章的关系紧密结合。唐代《唐六典》的“六典”之名出自《周礼》,但是从具体的职官编制看更多的是受了汉代官制的影响。今天法学史界对《唐六典》是否是一部行政法典有不同看法,但是不管如何对它定性,《唐六典》将行政管理与法律规章的紧密结合是客观存在,这种观念、体式的形成与汉代注律家十分重视律注与官仪、仪注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其影响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