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中上游史前、商周考古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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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北首岭下层类型内涵中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应划归半坡类型。他们认为,《宝鸡北首岭》“发掘报告把一些明显属于仰韶文化的器物及其所属单位划归早期,从而把早期文化描述成为既不像老官台文化,又不像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类型,并由此提出北首岭下层类型的名称。现在知道并不存在这样的文化类型”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第108页。

下面我们就对被认为需要划归到半坡类型里面去的那些“器物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必要的甄别。

(1)关于77H13所出的两件Ⅰ式鼎。

77H13所出的这两件鼎器身均为直口短颈圆腹的罐形,腹部有一筒状把,腹饰戳刺纹。三足均为外撇的柱状。有的同志把它视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器物的理由是:①“从形制来分析”,这两件鼎器足为圆柱形,又全身饰锥刺纹,这些都是半坡类型的特点;②从共存情况来分析,这两件鼎“所发表的共存陶器仅有一宽带彩纹钵片”,“难以据它准确地判断年代”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第90页。

77H13是有明确地层关系的。它开口在77T2第7层下面,这在《宝鸡北首岭》图十三“77T2南壁剖面图”及文字中都有明确的交代。第7层是北首岭早期遗存的地层,77H13开口于它的下面,自应属于早期的灰坑,两件Ⅰ式鼎出于这个灰坑里面,自应属于早期遗物而不属半坡类型。可是有的同志仅仅根据两件鼎的器足形状和器身纹饰,就对这两件鼎的年代加以否定,并把它划归半坡类型。还有,从共存情况来分析,发掘报告明白地报道说:77H13“出有较多陶片,计有三足罐及碗等器形。还发现有四件叠压一起的石铲”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宝鸡北首岭》,文物出版社,1983,第24页。

(2)关于77M4∶7Ⅱ式鼎。

这是一件器身由两件相连在一起的圆腹圜底罐组成,有4条柱状足的鼎。发现时主体出于77M4,但有一条鼎足出于77M9。我们曾根据77M4打破77M9的情况,认为这件鼎原先应属于77M9,是北首岭早期墓葬的随葬品。

有的同志则认为这件鼎“器身(单个的)与洛阳王湾一期前段F15所出是基本一致的,它的足呈长圆柱形,与西安半坡圜底陶鼎和仰韶文化后岗类型的陶鼎足也基本上是相同的。所以就其形制的特征来说毋宁划入仰韶文化早期(指半坡类型——梁按)”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第88页。,从而进一步认为这件鼎应划归77M4,属于半坡类型墓葬随葬品。

其实,像77M4∶7这样的鼎,在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和后岗类型都未见过。但是,这件鼎器肩上所装饰的6组品字形小泥钉装饰风格则明显地与北首岭其他早期墓所出的鼎器身上的小泥钉风格相同而不见于半坡类型,更不用说半坡类型中的鼎形器只有极个别的例子。

(3)关于77M9、77M12、77M18、77M19。

77M9等4座墓葬与77M10、77M13、77M14等3座墓葬处于同一层次,均压在77T2第6层下,又打破第7层。有的同志认为77M9等4墓应当属于半坡类型的理由是:从地层关系来说,它们既可属于早期遗存,也可属于中期(半坡类型),还可以属于两者之间的遗存;从随葬器物来看,77M19无随葬品,时代不明,而77M9、77M12、77M18都出圆腹小平底罐,77M9还出直腹小平底罐,77M12更出蒜头壶,这些都是半坡类型的典型器物,却不出像77M10、77M13、77M14墓随葬的那些“老官台文化的典型器物”——鼎和圆腹平底罐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第90、91页。

显然,这个结论完全是从器物形态排比出发的,在这里没能注意77M9等4座墓与77M10、77M13、77M14等3座出有鼎和圆腹平底罐的墓在层位、平面关系乃至随葬器物上的有机联系。

从地层关系来说,77M9等4座墓葬与77M10等3座墓葬均处于同一层位,都被压在第6层以下,又打破第7层。并且,77M18也和77M10、77M14一样,同时被一座属于半坡类型的墓77M1打破或叠压。

从平面关系来说,77M9等4墓与77M10等3墓是彼此关联的。具体来说,这7座墓可分前后两排:77M9与77M10位于前排;77M12、77M13、77M14、77M18、77M19位于后排。后一排的5座墓葬的墓形都较窄长,大小相近,间隔均匀,距离均在0.2~0.3米,排列整齐,而且它们的墓底又都基本上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这些情况表明,这些墓葬的时代相去不远,这里应是同时期的有亲缘关系的社会集团的一处墓地,是不能分割的。

再从随葬陶器情况来看,这些墓除77M19之外,都出有Ⅰ式钵和Ⅲ式碗,而这些钵和碗从器形到陶质,从装饰到颜色都是一致的。墓葬随葬器物的多寡以及种类在古代并没有严格的规定。77M9等4墓虽然没有随葬鼎(有的同志称为三足罐)和圆腹平底罐,而77M10等3墓则不出蒜头壶及圆腹小平底罐及直腹小平底罐等器物,这是事实,可是,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这些器物不可以彼此同出。且看我们在前面所叙述过的龙岗寺M406的情况便可明白这一点,因为在该墓中,鼎(三足罐)就是与蒜头壶这类器物同出的(图三,3)。由此可见,从随葬器物来看,77M9等4墓与77M10等3墓也应是同时的。

77M10等3座墓属于北首岭早期。对此,多数同志并不怀疑。他们也认为这3座墓“的确属于早期”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第91页。。既然77M9等4座墓与77M10等3座墓从层位、平面布局乃至随葬器物等方面来看均属同一时期,那么,77M9等4座墓的年代自然也应当属于早期。因此,把它们从早期墓地中分割到半坡类型中去是不合适的。

(4)关于77M10、77M13、77M14。

这是3座出有Ⅲ、Ⅳ、Ⅴ式鼎的墓葬。多数同志虽然主张把北首岭类型的部分器物及墓葬划归半坡类型,但他们大多数都不把77M10等3座墓葬划到半坡类型里面去,他们仍然承认这几座墓“的确属于早期”。也有些同志对77M10等3墓是否属于早期表示怀疑。他们把北首岭早期地层、灰坑的陶器称为“A组器群”,把77M10等3座墓所出陶器称为“B组器群”。他们说:“A组器群中基本不见B组中的典型器,这是值得深思的,它们的时代也许并不很接近”,于是进而认定,“真正代表北首岭下层特征的主要应当是A组器群,B组材料比较特殊,可以作研究时的参考”王仁湘:《论渭河流域早期新石器文化发展的两个阶段》,《考古》1989年第1期。。这样,他们虽未明言要把77M10等墓从北首岭下层类型遗存中排除出去,但实际倾向已十分明显。

这种意见仅仅把目光局限于北首岭遗址而未能把其他遗址的情况联系起来加以全面考察。其实,在北首岭类型的地层、灰坑的陶器中(A组器群)是可以见到墓葬陶器(B组器群)中的典型器物的。以下列举两例加以说明。

例一,天水西山坪第二期文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工作队:《甘肃天水市西山坪早期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8年第5期。(属北首岭下层类型)的T20第3层有A、B两组典型器物共存。属于A组的有Ⅰ式三足罐(T20③∶1;图二,2),其器身为鹅卵状小平底的罐形,三足扁矮,是北首岭下层类型遗存中地层、灰坑的典型器物。属于B组的有三足筒形罐(T20③∶1 3;图二,1),器身为大口,直腹,平底的。三足为短锥状,身饰绳纹。其形式与北首岭77M10乙:(3)Ⅴ式鼎(图一,19)完全相同,是北首岭类型墓葬的典型器物。A、B两组器群的典型器物共存于西山坪T20第3层,怎能说“A组器群中基本不见B组中的典型器”呢?

例二,天水师赵第一期遗存(属北首岭下层类型)的T113第6层同样也有A、B两组典型器物共存。属于A组的有卵圆形三足罐(T113⑥∶115;图二,3),其器身为鹅卵形,三足横扁矮短,器颈际有附加堆饰。它与西山坪的Ⅰ式三足罐一样,都是北首岭下层类型地层、灰坑中富有特点的典型器物。属于B组的有锥形足深腹罐(T113⑥∶114;图二,4),其器身为侈口圆腹小平底的罐形,三足呈短锥状,身饰绳纹。这种器形正与北首岭77M10甲:(1)Ⅲ式鼎相同。只是北首岭的鼎为随葬明器,体积较小而已。同时属于B组的还有平底瓮(T113⑥∶118;图二,5),为小侈口,束颈,圆腹,平底,腹底交接处圆钝,身饰绳纹,颈饰戳刺纹。这种器形又与北首岭77M10丙:(6)圆腹平底罐相同。只是北首岭的罐为随葬明器,体积较小。明器是实用器的写照,并不影响形态的比较。师赵的情况同样说明A组器群与B组器群,共存于地层、灰坑之中。

通过上述两个例子,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北首岭下层类型的地层灰坑中,是可以见到墓葬的典型陶器的。所谓“A组器群中基本不见B组中的典型器”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北首岭早期墓虽然打破了早期地层,时间略晚,但它们均是同一文化,均属于北首岭下层类型,它们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一文化类型的特征。

总括上述分析,《宝鸡北首岭》所认定的北首岭下层类型的文化内涵并没有错。任何具有承袭关系的文化类型之间的更变,均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北首岭下层类型与半坡类型具有明显的承袭关系。在北首岭下层类型中孕育着半坡类型的若干因素,并较明显地从某些陶器中反映出来,它反映了这种类型向半坡类型演变的量变过程。事实表明,在北首岭下层类型的各方面内涵中,都明显地具有浓厚的仰韶文化因素,或表现出仰韶文化发生时的形态,并且与比它更早的大地湾文化(包括刘家、白家遗存)异大于同,区别明显,因此,我们仍然认为,它应当属于仰韶文化,是仰韶文化中早于半坡类型的另一文化类型。

原载于《考古》,1992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