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史家村墓地的分期
《史家村墓地的研究》把史家墓地分为三期,认为:
属于第一期的有M10、11、15、31、32、37、39、3、8、2、7、34、40;
属于第二期的有M18、23、24、38、9、25、35;
属于第三期的有Ml、4、5、14、16、17、21、22、36、27~29、42、43。
该文认为具有分期意义的器物可归纳为:
第一期 有Ⅲ、Ⅳ式钵,Ⅳ式瓶,Ⅰ式碗;
第二期 有Ⅱ式钵,Ⅴ、Ⅷ式罐,Ⅲ式瓶,Ⅱ式碗,盂;
第三期 有Ⅰ式钵,Ⅴ式罐,Ⅴ-Ⅶ式瓶,Ⅲ式壶,Ⅰ、Ⅱ式瓮。
《史家村墓地的研究》之分期结果明显地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文中所列举的十七种“具有分期意义的器物”中,有十二种为偶见或很少见的形式。其中,Ⅲ、Ⅳ、Ⅵ、Ⅶ式瓶,Ⅰ、Ⅱ式碗,盂,Ⅰ、Ⅱ式瓮,Ⅲ式壶等十种形式只分别见于一座墓内,Ⅴ式瓶、Ⅷ式罐等两种形式只分别见于两座墓内。这么大量的偶见或少见的器物形式怎能作为分期器物的典型呢?
2.史家墓葬陶器的基本组合为瓶、钵、罐。可是,被认为是第一期有分期意义的器类中就没有罐,IV式瓶亦只见于一座墓内。因此,此期“具有分期意义的器物”大多数并非基本组合,当然也就缺乏代表性。
3.在出有陶容器的三十八座史家墓葬中,有三十一座出有瓶。在出瓶的墓中,出Ⅰ式瓶的有十四座,出Ⅱ式瓶的有十一座。Ⅰ、Ⅱ式瓶特征明显,为最基本器物形式。出Ⅰ式瓶的墓与出Ⅱ式瓶的墓虽然互有打破的情况,但是,出Ⅰ式瓶的墓打破出Ⅱ式瓶的墓共有三组,它们是M14打破M31、M11打破M10、M3打破M2;而出Ⅱ式瓶的墓打破出Ⅰ式瓶的墓只有一组,即M19打破M32。由此可见,Ⅱ式瓶基本上应早于Ⅰ式瓶。可是,文中却把这两种器物形式排除出“具有分期意义的器物”之外。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史家墓葬实有重新分期的必要。
我们认为,史家墓葬随葬陶器形式并不复杂,只需分为早、晚两期即可。Ⅰ、Ⅱ式瓶应是划分期属的关键性器物形式。
前面已经提到,史家墓葬随葬陶器的基本种类只有瓶、钵、罐三种,而每墓一般也只有2~4件陶器。因此,我们可以把出有同式的瓶、钵、罐的墓并为一组,视为同期墓葬。同时,由于瓶在史家墓葬中具有首要地位,还可考虑把出有同式瓶及两件以上同式的钵或罐的墓也并为一组,视作同期墓葬。这样,我们便可首先获知六组分别为同期的墓葬:
1组 有M14、42、27,均出有Ⅰ式瓶、Ⅰ式钵、Ⅵ式罐。
2组 有M28、21,均出有Ⅰ式瓶、Ⅰ式钵、Ⅶ式罐。
3组 有M3、11,均出有Ⅰ式瓶、Ⅲ式钵、Ⅶ式罐;此外,M8只出有瓶、钵,其形式与此组之瓶、钵相同,故此组还可包括M8。
4组 有M27、28,均出有Ⅰ式瓶、Ⅰ式钵、Ⅰ式罐。
5组 有M34、25,均出有Ⅰ式瓶、Ⅰ式罐、Ⅵ式罐。
6组 有M33、4、10,均出有Ⅱ式瓶、Ⅱ式罐、Ⅶ式罐。
在上列六组墓葬中,1~5组都出有Ⅰ式瓶。其中,第1组包括有M27,第2组包括有M28,第4组包括有M27、28,所以1、2、4组可视为同期墓葬。第4、5组又都出有Ⅰ式瓶、Ⅰ式罐,故亦可视为同期墓葬。因此,可以把第1~5组视为时代接近的第一大组。
根据墓葬的打破关系,第3组的M11打破了第6组的M10, M3打破了未分组属的M2;第1组的M14打破了未分组属的M31。
M2、31均出有Ⅱ式瓶,此点同于第6组。
M10、31均出有Ⅱ式瓶、Ⅳ式钵,M37也出有Ⅱ式瓶和Ⅳ式钵。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第6组加以扩大,把M31、37、2包括进去,从而构成第二大组,视为时代接近的墓葬。
第一大组与第二大组墓葬的随葬陶器基本形式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一大组的基本器物形式是Ⅰ式瓶,Ⅰ、Ⅲ式钵,Ⅰ、Ⅵ、Ⅶ式罐;
第二大组的基本器物形式是Ⅱ式瓶,Ⅳ式钵,Ⅱ、Ⅶ式罐。
由于第一大组的M14、11、3分别打破了第二大组的M31、10、2,故可明确第二大组早于第一大组,即第二大组为早期组,第一大组为晚期组。
通过上列分析,我们现在已获知了十六座墓葬的相对早晚关系,占三十八座出陶器的墓葬的五分之二。这样,我们便可以把对于第一、第二大组的认识作为扩大分期范围的基础,参照墓葬间的打破关系、随葬器物的接近程度,对其余墓葬划分期属。
尚未分期的M23出有Ⅰ式瓶、Ⅱ式钵、Ⅶ式罐;M26出有Ⅰ式瓶、Ⅰ式罐;M43出有Ⅰ式瓶、Ⅶ式罐;M36、29出有Ⅰ式钵;M18、30出有Ⅵ式罐。这些墓葬的随葬器物明显地接近于第一大组,故可将这些墓葬划归晚期组。
从打破关系来看,属于晚期组的M21、11、23分别被M22、17、1打破或叠压,M17又被M5所压,故M22、17、1、5理应属于晚期组。
由于以上所有属于晚期组的墓都不出Ⅱ式瓶,而已知属于早期组的墓又全都出有Ⅱ式瓶,所以我们有理由把M9、12、19、39等几座出有Ⅱ式瓶的墓大致划归至早期组。不过,M19既出具有早期特征的Ⅱ式瓶,又同时出有具有浓厚晚期特征的Ⅰ式钵,因此它在早期组墓葬中年代可能稍晚。
属于早期组的M19打破M32, M32又打破M15,故M32、15理应定为早期。M32是早期组墓葬中唯一出Ⅰ式瓶的墓,但它同时还出有明显为早期特征的Ⅳ式钵,因此,把它归入早期组仍是合理的。
可以划入早期组的墓葬似乎还可包括M24,一方面是由于它被晚期组的M14打破,另一方面是因为该墓所出的Ⅲ式瓶形态上近于Ⅱ式瓶,所出的Ⅷ式罐又见于比所有墓葬都早的地层中。同理,只出Ⅷ式罐的M35也可划入早期组。
M20只出一件器盖,故期属不能确定。
总括起来,史家墓葬的分期情况如下:
属于早期的墓葬有M2、4、9、10、12、15、19、24、31~33、37~39。
属于晚期的墓葬有M1、3、5、8、11、14、16~18、21~23、25~30、34、36、42、43。
现在我们根据简报及校对简报底稿以后的情况把早、晚两期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制成表一。
表一 史家墓地早、晚期墓葬陶容器对照表
表一较明显地反映了早、晚两期墓葬随葬陶器之主要形式的区别:
1.早期墓大多数都出有Ⅱ式瓶,Ⅰ、Ⅲ、Ⅳ式瓶只为偶见;晚期墓大多数都出有Ⅰ式瓶,Ⅴ、Ⅶ式瓶只为偶见,不见Ⅱ式瓶。
2.早期墓多见Ⅳ式钵,少见Ⅰ、Ⅲ式钵;晚期墓多见Ⅰ式钵,有一定数量的Ⅱ、Ⅲ式钵,不出Ⅳ式钵。
3.早期墓多见Ⅱ、Ⅴ、Ⅶ、Ⅷ式罐,少见Ⅵ式罐,Ⅰ、Ⅲ式罐只为偶见;晚期墓多见Ⅰ、Ⅲ、Ⅵ、Ⅶ式罐,Ⅱ、Ⅴ式罐只为偶见,不见Ⅷ式罐。
早、晚期主要器物形式的区别可参考图三。
图三 史家墓地早、晚期主要器物形式
1.Ⅰ式瓶(M28∶4);2. Ⅰ式钵(M28∶1);3. Ⅰ式罐(M34∶4);4. Ⅲ式罐(M11∶2);5. Ⅵ式罐(M14∶1);6. Ⅱ式瓶(M9∶2);7. Ⅳ式钵(M10∶4);8. Ⅱ式罐(M4∶1);9. Ⅷ式罐(T4②∶3);10. Ⅴ式罐(T22∶9)
需要说明的是,史家墓葬不少器物形式在早、晚期中都可见到,只在数量上有较明显的差别。这是不足为怪的,因为器物形式的演变情况并非那么整齐划一,有的可能演变较快、较明显,有的则可能演变较慢、较不明显。有的在早期为流行形式,但到晚期才逐渐衰减,有的在晚期为流行形式,但实际上在早期已经产生。例如,Ⅱ式瓶是早期流行的形式,Ⅰ式瓶是晚期流行的形式,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出Ⅰ式瓶的墓(M32)被出Ⅱ式瓶的墓(M19)打破。这种情况表明,Ⅰ式瓶和Ⅱ式瓶曾经有过一个并存的时期,因此,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并不影响这两种器形的早晚关系。所以,分期是否准确,关键在于是否抓住了主流。
根据以上的分期认识,我们制成史家墓地分期图(图四)。从图中可以看到,早期墓多分布于东部,晚期墓则大大地向西扩展了。
图四 史家墓地分期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元君庙仰韶墓地》对元君庙墓地布局的见解是难以据信的;《史家村墓地的研究》对史家墓地的分期也并不成功。该书与该文在论证两处墓地性质时,都以其对墓地的分期及布局的研究结果作为基础,提出了两处墓地均为部落墓地的看法。既然《元君庙仰韶墓地》对墓地的布局的见解并不可靠,而《史家村墓地的研究》对史家村墓地的分期又有明显不妥,所以上述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尤其是《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是用更改若干墓葬实际位置的办法去解析墓地布局的,因此,无论它认为元君庙墓地是什么性质的墓地,都是不可信的。
原载于《考古》,198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