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社会学评论(社会理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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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迪厄的社会学认识论是从对传统社会科学的认识与理解出发的。他在其代表作《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中,对主客观二元对立提出了尖锐批判。他指出,“将社会科学人为地分割成各种不同形式的对立中,最根本、最具破坏作用的就是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这种相互对立的认识模式不论对社会现象学来说还是对社会物理学来说都是一门不可或缺、不可化约的有关社会世界的科学”。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日文版,日本:美铃书店出版社,1988,第37~38页。也就是说,社会科学领域内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与分裂是作为一种“最终选择”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的。而且这两种认识方式也都是以此对立为基本前提的。事实上,隐藏在诸如“实证主义”与“理论主义”以及“列维·斯特劳斯式的结构主义”与“萨特式的现象学”等各种理论交锋背后的,正是这两种认识方式的对立。

为了克服这一对立,布迪厄分别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展开了批判性考察。他指出,由于主观主义始终将“生存”的体验,即行动者的“直接体验”视为一种必然,并将其贯穿于理论之中,所以它根本无法对“这类体验为何成立”的问题作出反思。也就是说,主观主义无法对“实践”进行客观化与对象化操作。另一方面,客观主义尽管将超越行动者意识与意志的“客观规律”(结构、法则、各种关系体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却忽略了对客观关系(客观化时研究者的态度和立场)本身进行客观化操作。也就是说,客观主义者忘记了在与“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的同时,“从外部”对客观关系进行对象化的操作。因此,客观主义无法说明“客观意义”与“生存意义”的关系,即它同样无法理解“实践”的意义。由此布迪厄得出结论:不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存在着无法对自身的认识结构进行客观化操作的致命弱点。换句话说,要想克服主客观二元对立,只有从“关系主义思考方法”出发,将观察者与观察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列为考察对象。至此,布迪厄把分析的目光集中到观察者在进行客观化操作时应该采取的态度,即研究者(观察者)的“价值中立性”问题之上。

事实上,布迪厄对学术场域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对“价值中立性”问题的反思之上。与主客观二元对立一样,研究者的“价值中立性”同样是社会科学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这一构成现代性基础的重要前提如今却遭到社会学家的普遍质疑。他们认为社会学家根本无法摆脱社会关系与人类知识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人们在探究社会知识形式时,必须将观察者本人所处的社会地位也列入考察的范围之内。雷纳托·罗萨尔多:《社会分析的主观性》,载《后现代转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第232页。布迪厄同样对观察者立场的“中立性”,尤其对社会学家的“价值中立性”持怀疑态度。他认为“观察者由于专心从事对实践的阐释工作,所以常常会在 ‘不知不觉’中将自己(观察者本身)与观察对象的关系带入对对象的认识中”。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日文版,日本:美铃书店出版社,1988,第40页。因此,即便我们像客观主义者那样,采取与实践当事者的“直接体验”保持一定距离,并坚信“学术性知识”比任何“常识”都更为有效的态度,也无法保持完全中立的立场。

显然,布迪厄的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对朴素实证主义和朴素经验论的怀疑之上的。众所周知,对朴素经验论的质疑最初来自现象社会学。正是以许茨(Schutz)为代表的现象社会学,将认识主体与现实之间的二元对立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并从根本上克服了这一对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试图通过主体的认识来寻求现实生产过程的现象社会学早已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现象社会学使认识与现实达成了统一,但它却无法回答当现实同时被多数个体所发现时,其结构会如何变化这一客观问题。

另一方面,布迪厄尽管对从主观主义立场出发的现象社会学予以了充分关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依然停留在客观主义的框架之内。在谈及社会科学的前提条件之一——“认识论式断裂”“认识论式的断裂”(epistemological break),也可以称为“认识论式的断绝”,通常指某一理论框架(或规范)被另一种革命性东西所取代的状态,阿尔都塞最先使用并推广了此用语。时,他指出,“认识论式断裂”尤其对社会学而言是极为艰巨的。由于人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只需凭借自己的思考就能够理解社会事实”,所以要实现认识论式的断裂首先就必须与上述这种“自生社会学”彻底决裂。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日文版,日本:美铃书店出版社,1988,第40页。显然,布迪厄的主张与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涂尔干的立场十分相近。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曾对那种认为社会事物必然会反映在行动者的意念中,只需凭借行动者的观念就可以了解一切社会事物的观点进行批判,并指出我们“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外部的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第23页。

布迪厄首先对涂尔干的主张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此方法不仅“有力地破除了 ‘社会世界透明性的幻觉’”,而且还使我们“和常识性理解划清了界限”。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8页。但与此同时,他也对客观主义一再标榜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客观主义在把握实践时由于已经预先将行动者的实践经验搁置了起来,所以它至多只能揭示那种“学究”式的实践观。因为“就在它赖以捕捉到它宣称要把握的现实的那个运动的过程中,它也正在破坏着这一现实的某一部分”。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8页。换句话说,客观主义在阐释现实时由于没有将有关现实的各种表象统一起来,所以它同样有失客观性。

因此,布迪厄指出要想避免陷入化约论的陷阱就必须彻底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问题是如何才能摆脱结构实在论的束缚。和行动者的直接体验切断了任何联系,作为一种建构客观关系的重要契机的客观主义,由于将这些关系视为一种早已建构于个人与集体历史之外的客观实在来加以把握,所以它在进行实体化操作时必然会陷入结构实在论的陷阱。”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日文版,日本:美铃书店出版社,1988,第23页。因此,要摆脱注重“实在”与“客观结构”的客观主义的束缚就必须在研究中重新导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

与涂尔干试图建构一种独立于行动者直接体验的客观对象所不同的是,布迪厄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也同样看作社会事实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布迪厄看来,尽管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客观结构,但同样千真万确的是社会在根本上也是由“表象与意志”所构成的。而那种与行动者的日常生活经验切断了任何联系的对象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将“直接体验”视为某种生成物的社会建构而已。

“只要秩序与资本分配在社会存在的客观性中依然扮演着认识对象这一角色的事实仍然没有发生改变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追随涂尔干的规则将‘社会现象当作一种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加以研究。为了超越 ‘客观’定义,社会科学首先就必须将曾经被视为必须破坏掉的有关对象的直接表象重新导入其关于对象的完整定义中。”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Le Sens Pratique, 1980)日文版,日本:美铃书店出版社,1988,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