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元代治理云南的制度创新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元朝在云南正式设置云南行省以施行政治统治。如我们上文所述,行省制是蒙元帝国吸收波斯政制传统以治理中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对于此后中国历代王朝政治制度的影响极为深远,甚至我们今天这项政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地位。众所周知,元代共设置十大行中书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及湖广。起初行中书省为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故称行中书省,但到世祖主政的后期即演变为地方最高政治机构。行省下统路、府、州、县。在边疆地区又设立宣慰司、都元帅府、元帅府、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等军政合一机构。在十大行省中,云南行省的设置较早。据《元史·地理志》的记载,元代云南行省的统辖区域:“其地东至普安路之横山,西至缅地之江头城,凡三千九百里而远;南至临安路之鹿沧江,北至罗罗斯之大渡河,凡四千里而近。”赵子元《赛平章德政碑》在述第一任行省平章赛典赤时代云南境土时也说:“所司之土,东接宋境,西距蒲甘,北抵吐蕃,南届交趾。地方千里,总隶一百余州县,凡二十余路。”它涵括今云南全境、四川北部、贵州西部、缅甸北部、越南及老挝北部、泰国北部的广大地区。
从政治制度创新方面看,元代治理云南的制度创新表现很明显。具体而言就是采用宗王镇守、行省施治、土官统理等多项制度综合施治。这其实也是将波斯政制传统、蒙古本土政制传统与汉地政制传统融为一体的产物。除政治制度创新外,元代还很注意对云南施行文化治理,即通过大力倡导以儒家为主体,以佛教、道教为辅助的汉地文教传统以对云南实施教化。在唐代之后,元代之前,云南由于曾经历南诏、大理长达六百多年的地方割据,因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因各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元以前就形成五城、八府、四郡、四镇及三十七部等不同政治地理区域。五城即哈剌章(今大理)、押赤(今昆明)、察罕章(今丽江)、金齿(今永昌)、赤秃哥(今贵州安顺一带)。八府即善阐、威楚、统矢、会川、建昌、永昌、腾冲、谋统。四郡即东川、石城、河阳、秀山。四镇即成纪、蒙舍、镇西、最宁。三十七部即乌、白蛮各部。
以宗王镇守云南是元朝治理云南最突出的一项政制创新。元朝创设这项制度主要是采纳波斯军事制度传统的大军区制,再结合蒙古本土的宗王分封制。这其实也是元朝统治整个中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经世大典·序录·帝系附录》说:“圣朝宗藩之蕃且大,自古莫及。而累朝为之法制以保之者,有分地、人民赐与之厚,有车服、官府、符信封谥之贵,有使命往来之礼,有奉命征讨之事,有训敕防闲之禁。”又《经世大典·序录·屯戍》也说:“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如和林、云南、回回、畏吾、河南、辽东、扬州之地。”这是在帝国重点区域以宗王为军事长官统率军队,对外实行扩张,对内镇压叛乱。在政治地位方面,宗王由于其多为皇子,加之所肩负军事重任,因而地位高于行省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其具体分布是西北诸王例如北平王、晋王、海山等,主要防御西北及东北叛王。此外安西王镇守京兆,西平王、镇西武靖王镇守吐蕃。阿只吉、术伯则统兵河西。镇守江南有镇南王镇守扬州,而西南则有梁王、云南王镇守云南。各宗王在形势需要时也联合行动。元代镇守云南的宗王主要有梁王与云南王。有元一代共有十三位梁王、云南王(其中有六位梁王,包括孛儿只斤甘麻剌、孛儿只斤松山、孛儿只斤王禅、孛儿只斤孛罗、札剌儿阿鲁温、孛儿只斤把匝剌瓦尔密。七位云南王,包括忽哥赤,忽必烈第五子;也先帖木儿,忽哥赤子;老的,火鲁赤后裔;王禅;阿鲁,也先帖木儿第三子;孛罗,阿鲁之子;帖木儿不花,王禅之子),尤其是梁王为一等王,地位崇高。这也说明元朝对云南战略地位的重视。此外,云南也是世祖忽必烈手定之地,他对云南的重视,也寄托着他对这块土地的眷恋之情。对此,元臣虞集在《送文子方之云南序》一文中评论说:“世祖皇帝之集大统也,实先自远外始,故亲服云南而郡县之,镇之以亲王,使重臣治其事。自人民、军旅、赋役、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独不得承制署置属吏耳。”
梁王、云南王是元代云南行省的最高军事长官,这为学界所公认。从元代历任梁王、云南王的行事看,他们最主要的职责是对外统兵作战,执行元帝国向东南亚势力扩张战略,对内则镇压叛乱,维持政局稳定。例如世祖至元二十五年,云南王也先帖木儿就统率缅中行省军征缅。又如武宗至大四年,云南王老的率领云南行省左丞阿忽台所领蒙兀军征讨彻里蛮。然而,云南王、梁王对云南行省的政务也有很强的干预权,这是不少学者不愿承认的。在论及元代对云南的治理时,他们往往过高估计行省的重要性,而看不到云南王、梁王对行省政务的监理作用。其实只要认真研读元代史料,就不难发现这一点。例如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忽必烈诏令云南行省“事不议于云南王也先帖木儿者,毋辄行”。而成宗大德九年,当梁王松山涉嫌图谶之事,成宗即诏令“梁王勿与云南行省事”。这显然是解除梁王松山对行省事务的统治权,说明此前他是拥有这项权力的。不过行省也可以越过王府直接向朝廷提出决议。又例如至元二十七年,松山之父甘麻剌为梁王时,曾任命云南行省参知政事兀难为王傅,这显然是便于兼理王政与省政。而当其由梁王晋升晋王,又任命云南行省平章赛阳为王府内史。
云南王、梁王对行省政务的综理在元代后期表现更为显著,甚至有权向朝廷提名行省平章一职。实际上在元后期,云南已形成王政、省政合一,而与大理段氏世袭总管的土著势力对峙。此外,由于云南王、梁王在元代的宗王中居有的尊贵地位,客观上也加强了云南行省与中央的联系,甚至引发重大政治事件。像文宗至顺年间,云南爆发的“镇兵之乱”就与泰定帝逝后引发的重大政治事件“两都之争”有关。因为为首发动“镇兵之乱”的宗王秃坚就属上都派,这也是支持泰定帝的云南王王禅、帖木儿不花在云南多年经营的结果。客观地说,元朝在云南设置梁王、云南王主持大局是一项很成功的政治措施,《明史·把匝剌瓦尔密传》评价末代梁王把匝剌瓦尔密说:“久之,顺帝北去,大都不守,中国无元尺寸地,而王守云南自若;岁遣使自塞外达元帝行在,执臣节如故。”民国时期在云南发现的《文殊奴神识经幢》即署有宣光五年年号,宣光即元顺帝太子爱猷识理达腊所用年号,即史书又称北元昭宗。胡光炜《跋》云:“宣光之初,元人蹙居漠北,中原诸省尽入朱明版图,而云南一隅,梁王负嵎固守,屡杀明诏使王讳、吴云等,奉其本朝正朔如故。故当时中原碑碣已勒洪武,此幢尚号宣光。”这说明云南是元代在中国的最后堡垒,直到洪武十四年,明军平滇,梁王把匝剌瓦尔密以身殉国。元代以梁王、云南王镇守云南的制度创新对明代产生直接影响,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在平定云南这个元朝在中国本土的最后堡垒之后,朱元璋即令养子沐英(逝后被封为黔宁王)率军镇守。沐氏家族在明代世袭黔国公爵,累代执掌云南军政大权,共历十二代,与明朝相始终。
元代经理云南的另一项制度创新是创设云南行省。至元十一年(1274),元世祖在云南正式设立云南行省,并任命名臣赛典赤·赡思丁为首任行省长官——平章政事。从中国历代王朝治理云南的历史看,云南行省的设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中央政府首度设立省级机构对云南实施直接民政管理,这与此前一直在这一地区实施的军事或半军事管理相较,有着重大的跨越。此外,云南行省的设立对整合云南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成地区性统一的政治地理空间也有积极意义。自此之后,历明、清两朝,直至今天,云南作为省级的行政建制一直延续下来,对于云南与内地的政治一体化起到重大作用。有元一代,云南行省在云南地区直接征收赋税、兴修水利、发展经济、施行教化等,对于地区稳定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在此还是要指出,元代云南行省的省政与梁王、云南王的王政密切相关,二者呈现一体化倾向。在世祖忽必烈主政时期,云南行省的政区划分为“路三十七,府二,属府三,属州五十四,属县四十七,其余甸寨军民等府不在此数”。元代还在云南设立行省配套机构,例如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儒学提举司、广教总管府等,以管理行省司法、教育及宗教事务等。
元代治理云南还有一项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制度创新,这就是土官制度。元政府一方面在云南设立行省及路、府、州、县直接治理,另一方面又大量任用土著首领实行间接治理,在行省的边远地区尤其如此。在此必须特别指出,元朝在云南推行土官制度,主要并非承继中原王朝政治传统的羁縻制,而是渊源于蒙古草原游牧制度。此外,这项制度也不是专为边疆地区创设,而是蒙元帝国各大汗国通用的一项基本政制。它是蒙古人对待降附民族首领惯常采用的处理办法。早在成吉思汗时代,对待归附的畏兀儿部就任命其首领为世袭亦都护,并将公主许配给亦都护巴而术。其后在拔都于1243年建立的金帐汗国,对待境内的罗斯各公国,也保留罗斯大公的自治权。在中原地区,蒙古帝国时期也曾保留汉地世侯们的自治权。元朝在云南实行的土官制度应该是直接承继蒙古帝国对待降附民族的自治政策。
在宪宗三年(1253)忽必烈征服大理国之前,云南一直由割据政权大理国统治。大理段氏在云南的统治始于公元937年,共传二十二代,历年长达三百一十七年年。1254年,忽必烈征服大理之后,末代大理王段兴智降附蒙古,“宪宗大喜,赐兴智名摩诃罗嵯,命悉主诸蛮白爨等部”。文中的摩诃罗嵯即大王,这实际上是授予段兴智对大理旧地的自治权。世祖中统二年,兴智弟信苴日(即段实)入朝觐见:“世祖复赐虎符,诏领大理、善阐、威楚、统矢、会川、建昌、腾越等城,自各万户以下皆受其节制。”从这项任命可以看出,这仍然是对宪宗上述任命的肯定,仍然是授予段实对大理旧地的自治权。不过,自至元四年分封云南王之后,段氏在云南的自治权就受到很大限定,因为第一代云南王忽哥赤的职责是管领大理、善阐、茶罕章、赤秃哥儿、金齿。这差不多涵括云南全境。实际上剥夺了段氏对云南的自治权。虽然,至元六年,云南王忽哥赤就因与宝合丁之间的权力斗争而身亡,但至元十年,元朝又正式设立云南行省以经理全省政务,而任命段氏为大理世袭总管,因此其对云南的治理权只限于大理一带。
大理段氏在元朝共有十一位世袭总管,其管领的区域主要以大理为中心。因此元代云南行省实际上始终存在两大势力中心,一是以善阐即今昆明为中心的梁王、云南王势力中心,另一则是以大理为中心的段氏势力中心。两者有时合作,有时则发生激烈冲突。需要注意的是,从近年考古发掘的新材料看,元代大理段氏世袭总管府与元廷的一般总管府不同,其行政架构近似于一个王国的设置。例如近年来在大理五华楼发现的元碑中,就常常可以看到总管府追谥布燮、坦绰、彦贲、国师这类大理国过去曾经设置的宰相、太子等高级职名,这说明段氏大理总管府仍然实际上维持大理国的格局。此外很重要一点是,大理总管府拥有自己的常备军——爨僰军。正因为拥有这支地方武装,在元代后期大理段氏时常与王府抗衡,呈现与中央分离的倾向。例如武宗至大二年,云南王老的就曾与大理总管段光兵戎相见:“至大二年,诸王老的封云南王,代梁王松山镇云南。先是梁王国中庆,而段氏世守大理,一恃宗亲,一恃故物,两不相下。王府陪臣多骄恣,陵轹段氏,渐构瑕隙。老的至,用群下谋,发兵四向,大破光军。”又如元文宗时,云南发生宗王秃坚兵变,反对文宗即位,史称镇兵之乱,大理总管府在这场兵乱中,采取中立态度,既不依附叛军,也不协助王师。这明显是一种独立姿态。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元后期明玉珍军队攻陷中庆时,段氏曾出兵帮助梁王击败红巾军。然而,双方的这种短暂合作,最终还是以破裂告终,段功终究死于梁王孛罗之手。元代云南著名的世袭土官还有高氏及一些边远地区的土著首领。
元代治理云南还有一些较重要的制度创新,例如驿站制、屯田制、移民制,等等。虽然它们是元朝经理中国在各地采用的普通制度,并非专门针对云南,但这些制度对于加强云南与中央王朝的联系,稳定云南地方政治秩序确有助益。此外这些制度的实施也为此后明、清政府进一步治理云南奠定扎实基础。
我们先谈驿站制。所谓驿站,又名站赤,是蒙古人在各地设置的旨在布宣政令,通达下情的交通站。如前文所论,这项制度早在蒙古国时期就已确立,乃是蒙古人吸收波斯政制传统创设的一项基本统治制度。《经世大典·站赤篇》云:“站赤者,国朝驿传之名也。凡站,陆则以马、以牛或以驴,或以引车;水则以舟。其应给驿者皆以玺书。而军务大事之急者,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其符信皆天府掌之。”蒙元统治者在各征服地区都设立驿站,驿站星罗棋布,脉络相通,构成一张联络网。在云南地区驿站的分布既有中心区域,像省府中庆城,也有边远地区,像丽江路。据《经世大典·站赤篇》介绍,云南行省所辖驿站共有78处,其中马站74处,水站4处。
屯田制在元朝经略云南的历史过程中也曾发挥重要作用。元朝在云南不少地方尤其是军事驻防区都实行军事屯田,意在解决驻防军的粮食供给。《经世大典·屯田篇》说:“国家平中原,下江南,遇坚城大敌,旷日不能下,则困兵屯田,耕且战,为居久计……一海内举行不废,内则枢密院各卫皆随营地立屯,军食悉仰足焉。外则行省州郡亦以便利置地……云南、八番、海南、海北本非立屯之地,欲因之置军旅于蛮夷腹心,以控扼之也。”例如世祖至元二十七年,创设武定路军屯:“以云南戍军粮饷不足,于和曲、禄劝二州爨僰军内,签一百八十七户,立屯耕种,为田七百四十八双。”至于移民,在元代主要是强制性的军事移民,对于军事镇守意义更为重大。元代在云南推行的这几项制度在明代都得到继承和进一步强化,其中尤以屯田制、移民制最为突出。屯田方面,明代不仅实行军屯,同时又推展至商屯、民屯,这对于促进云南地区的开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而随着屯田范围的扩大,来自云南周边地区特别是江南地区的移民也不断涌入,这对于加强云南与内地的联系、平衡云南人口的民族构成、整合云南诸种文化因素以形成汉文化为主体的文化特质都有重要影响。自元以后,云南地区再没有产生历年长久的地方割据政权,这应与元代上述治理制度的成功实施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