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家与国家认同的理论探索
(一)国家及其起源
国家是一种治权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一个国家是一个法律上的政治性组织,拥有要求公民对其顺从和忠诚的权力”。“国家”既可以泛指古希腊的“城邦”、罗马“帝国”、东方的“专制王朝”、非洲的“部落”以及近代的“民族国家”等各种形式的政治共同体,也可以狭义地定义为现代的“民族国家”。
在古代中国的语境当中,所谓“国”者,乃是“邦”之意。东汉许慎在其所著《说文解字》中说,“国者,邦也”,意指王侯的封域。《周礼》对此的解释是,“大曰邦,小曰国”。又曰:“国谓王之国;邦国,谓诸侯国也。”由于先秦以来的历代中原王朝均自诩为所谓的“天朝”,并且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故而从法理上讲,中原王朝并不承认天下(世界上)存在有与自己平起平坐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古代中原王朝所谓“天下”的含义大致接近。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天性和品德,而其建立国家的目的则是为了追求所谓“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西方中世纪神学家们极力主张“君权神授”,但随着启蒙时代的到来,这种思想逐渐淡出学术讨论的视域。托马斯·霍布斯(Hobbes, Thomas)、约翰·洛克(John Locke)、让 -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等人的社会契约论,无疑是有关国家起源问题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尽管所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为了避免冲突和战争,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需要有一种经由社会契约而来的国家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视域里,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结果。恩格斯在他那篇影响深远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根据路易斯·亨·摩尔根(Lewis H. Morgan)之于美洲印第安社会的研究成果,探讨了家庭、氏族以及国家等人类社会组织的形成和演变过程。认为,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成为可能,并由此形成了阶级对立的基础。而早先那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则由于“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于是取而代之。恩格斯据此断定,国家是“社会在一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之所以得以形成,乃是因为人类社会需要有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以缓和冲突、保持“秩序”。列宁更进一步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国家不仅是历史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历史生活的本质和核心,因为在国家之外和在国家之前是不能对历史生活进行谈论的。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血缘、语言、传统、记忆以及居住地域等方面因素的差异,往往会导致一个群体在认同上与其周边群体产生某种程度的疏离。在此等情状之下,人们通常会突出自己与其他信守不同习俗、具有不同历史或神话起源的群体的差异,并经常夹杂着对其他群体的某些蔑视之情,试图以此赋予其群体认同的正当性。而当这种认同被认为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并被视为谋求地域空间上的独立统治权的政治工具之后,国家的形成就有了其现实的社会基础。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指出,国家固然是“社会中掌握着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的那个机构”,但它同时还应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道德直觉相吻合。在安东尼·史密斯看来,国家的形成,不仅意味着一套与其他制度不同的自治制度的出现,同时也意味着这套制度的执行者拥有在确定的疆界内对强制性和家世(extraction)的合法垄断。据此,或许可以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出现,从一开始就与暴力的使用结下了不解之缘,它需要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性权力,但同时又需要具备厚实的社会道德基础。
(二)国家认同的理论表述
一般说来,国家认同,指的是一国公民对于其所属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以及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等的认同。国家认同不仅意味着政治共同体本身的某种同一性,它同时还涵括了社会成员认为自己归属于此一政治共同体的辨识活动,并预示着社会成员对于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期待或者对所欲归属的政治共同体的选择。由此,国家认同被认为是一个有着多重意义的社会体系,包含了共同体成员对于“族群血缘关系”“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治社会经济体制”的认可与接纳。
国家认同的形成和发展,与近现代以来民族主义(nationalism)的成长密切相关。安东尼·史密斯指出,现代国家是以族群核心作为基础而建立的,而民族主义则是其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主义最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就是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民族主义的支持者期待实现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与作为文化群体的民族的“合一”,即形成所谓“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格局。厄内斯特·盖尔纳把国家视为工业社会和民族主义的建构物。他认为,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需要一种“识字的、世故的高层次文化”以使社会成员能够用抽象的方式进行交流,但这种“界定着‘民族’的共同的高层次文化”需要国家的保护。没有国家的政治躯壳,民族文化就不可能生存。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神圣的共同体、语言和血缘关系等传统力量对于社会的影响和约束力日渐衰微,人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作为“民族”的政治表现形式的民族国家,才能通过世俗的形式,重新将宿命转化为连续,将偶然转化为意义。大卫·米勒(David miller)也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民族的国家,才能有效地贯彻社会正义、保存民族文化并实现自立自主。而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则认为国家认同包含有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他们呼吁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社会成员的自我认同。总体而言,民族主义的支持者大多把国家视为维护民族文化、实现民族使命的制度性组织,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而国家认同之所以最终得以形成,主要是因为共同体成员坚信民族国家对他们的自我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极端民族主义思想,还是强调传统文化的归属感、坚持文化认同高于政治认同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国家认同,虽然从理论上看有助于共同体的团结,但在现实生活中却面临着“代价过高”的问题。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一种以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为了保障私人利益、防止彼此侵犯而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因而不再特别强调传统文化的归属感,而是认为国家认同的基础在于宪政制度、程序规则、基本人权保障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等,要求共同体成员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须与现行宪政法律规范相吻合。这种以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认同,强调个体的主体性以及社会对于多元认同的宽容,主张立宪政府和国家中立,保护私有财产并实行市场经济。很显然,以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国家认同观,继承了西方世界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并视之为圭臬。
国家作为一个强力政治组织的出现,既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的必然性结果,又充斥着许多难以测度的不确定性。国家认同首先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对其国家成员身份及其之于国家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的确认,但同时又蕴含着复杂的历史文化内容和丰富的个人情感。笔者以为,国家认同是文化与权力的共生体,它既是情感的又是理性的,既是自然的又是建构的。而只有置之于现实的文化场景之中,才能实现对国家认同的更为真切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