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力与实践
——一种批评性辨析
生产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理论,是唯物史观的核心原理。然而,围绕这一理论的学术讨论却不仅从未有所间断,而且大有升级之势。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解读、新的思路和新的批评出现。仅从国内权威刊物《哲学研究》来看,进入新世纪以来就先后发表了多篇以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为主题的文章,还有许多文章程度不同地涉及对这一理论的理解和评价。本文撷取这些文章中凸现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生产力与实践的关系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推进对马克思生产力理论和唯物史观的研究。
一 一种新观点
有一种观点指出:(1)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当作马克思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理由是:“它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具体而言,主张生产力是社会生活及其变革的决定性因素”。
(2)但实际上,“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它是对马克思的误解,而且极大地限制了我们对马克思唯物史观思想的认识”。因为,“要对社会历史做出唯物主义的说明,仅仅从生产力出发是不够的,还必须对生产力的发展予以唯物主义的解释”。从生产力出发,“并没有说明社会历史何以‘唯物’;或者说,它并不一定就是唯物主义理论,因为它在逻辑上有缺环——没有对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唯物主义的说明”。
(3)的确,生产力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决定作用,但是生产力自身的发展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生产力的主要代表是工具,工具是人制造的,制造工具则受到人们的认识、意识等精神性因素——科技理论与审美观念等等的影响”。循此思路,“一个人可以承认生产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决定作用,但同时认为是人的思想认识、主要是发明新工具的天才人物的思想认识决定工具的发展,从而决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认识仍然属于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沿着这样的思路走向历史唯心主义的不乏其人”。
(4)那么,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予以唯物主义的解释和说明呢?在马克思那里,“这一说明就是他的实践唯物主义思想。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产生关于自然界的新认识,并努力运用这些认识制造新工具,更新自己的实践活动;只有对客观世界作正确的反映,才可能在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实践中成功,从而使认识转化为现实的物质生产力。实践在这一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保证了人的认识和生产力发展的唯物主义性质”。因此,“实践”范畴比“生产力”范畴更为根本。
这里凸现的问题是:如何估价“实践”范畴和“生产力”范畴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理顺从实践出发与坚持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之间的学理关系?
二 首要性:实践还是生产力?
笔者以为,第一,从实践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总的原则,而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实践原则强调,不能离开人的“对象性的感性活动”——实践——去考察、研究、理解和说明社会历史,社会存在最深刻的基础和历史发展最根本的动力,就在于人的现实的物质活动即实践。但是,究竟如何从实践出发说明社会历史,则离不开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例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就是对社会历史的具体说明,而无论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不过是人的活动的结果,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从实践出发说明社会历史,也就是或者说包含着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说明社会历史。设若离开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实践出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说明社会历史的实践就会变成空无一物的“怪影”。
第二,比之于“生产力”范畴,“实践”无疑是抽象程度更高、涵盖面更大的范畴,它是对在各种不同层面展开、具有各种不同形式的人的活动的总的概括和思维把握。从实践的这些具体形式来看,社会历史规律作为一种“趋势”,就形成并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主体是“人”,社会历史规律就是“人”的“活动”的规律。人的活动即实践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种东西或两个过程。换言之,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一方面是人的实践活动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各个层面上的展开,另一方面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的形成和作用。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原则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分离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要么坚持实践原则,要么坚持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这本身就偏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轨迹。
第三,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也是具体的历史的。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不能离开现实的历史,否则,“就没有任何价值”。这表明,我们决不能停留在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这种抽象结论上,否则,就无法真正理解现实的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这是因为,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如生产力如何发展?这种发展又如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等等),不仅在不同国家和民族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历史上,地理环境、人口、土地和科学技术都先后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主导性作用,从而使得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决定作用呈现出不同的历史特点。当然,这并不能由此就认为,地理环境、人口、土地和科学技术比生产力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因为,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是对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概括,而地理环境、人口、土地和科学技术等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则是对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具体把握和说明。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第四,如果说从生产力出发,不一定就能得出唯物主义的结论,因为生产力本身就是需要说明的;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同样可以说,即使从实践出发,也不能保证得出唯物主义的结论。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实践即人的活动,总是离不开人的意识或意志的引导和支配,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比前者更为根本、更为重要。遗憾的是,这一结论决不属于历史唯物主义。值得一提的是,有一种观点正是立足于实践来解读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结果把这一理论变成了一种包罗万象的“大杂烩”,在“泛生产力论”的道路上与历史唯物主义渐行渐远。
三 “泛生产力论”批判
上面提到的这种观点认为:(1)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不是以实体思维方式或客体思维方式思考生产力问题的生产力观,而是以实践思维方式思考生产力问题的实践的生产力观(简称实践生产力观)”。我们应该像马克思那样,“从实践角度去理解他所创新的哲学生产力观”。因此,从实践角度把马克思的生产力观同现实实践及其历史发展联系起来作出“当代解读”,是“实践思维方式”的内在要求。
(2)以此来看,“自从《共产党宣言》问世一个半多世纪以来,人类实践活动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深刻变化,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呈现出许多以往历史状况中不可能具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因而当年马克思主义实践生产力观的认识水平,已不可能概括和反映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些新内涵”。概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研究生产力的缺陷有二:一是“对社会生产力本身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二是“没有给出关于社会生产力的完整明确的定义”。
(3)从实践角度对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进行当代解读,就要把生产力看成是“人们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矛盾的实践能力,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使其适应社会化人类发展的客观需要的实践力量”。就其具体内容而言,“社会生产力实际上应当包括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社会生产的实践能力两个方面”。这是因为,社会生产既包括“生产什么”,也包括“怎样生产”。“人生产什么,是人进行社会生产的社会内容,它所展现出来的人的实践能力即是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力;人怎样生产,是人组织社会生产的社会形式,它所展现出来的人的实践能力即是人类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这两者是统一的社会生产力中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两个内在构成方面。”
(4)人类“进行”社会生产的生产力,包括“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的生产力,进行精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的生产力,进行社会组织形式生产的生产力,进行人类自身生产的生产力”。“这四种基本生产力的总和即它们在实践上的统一,构成一定时代人类的社会生产力。”
(5)人类“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不同层面“给予一般的概括性说明”。具体来说,“人类社会微观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是指以家庭、作坊、企业为单元的组织社会生产的实践能力”;“人类社会中观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在我国可以指以大企业集团、大跨国公司、镇县、地区等为单元的组织社会生产的实践能力”;“人类社会宏观组织社会生产的生产力,指以国家、一定的国家联合体(如欧盟、东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为单元的组织社会生产的实践能力”。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把生产力的内在“构成”要素与外在“影响”要素,把生产力的“要素”与这些要素的“关系结构”,把“内在要素”与生产力的“本质规定”,把“关系结构”与生产力的“本质规定”等不同的问题通通混为一谈,既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实践解读”,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生产力观的“当代解读”,而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严重扭曲甚至是丑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观的理解和认识的大倒退。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说人类社会由什么构成或者说包含了什么内容,就要开展什么样的生产,从而形成什么样的生产力。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成为一种“生产”,都要形成一种“生产力”。那么,就完全可以说,社会的一切都是生产和生产力,除了不同的生产和生产力外,社会不包含其他任何内容,或者说,在生产和生产力这一意义上,社会的所有内容都没有本质的区别。例如:虽然作者竭力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区别开来:“人们要进行物质的、精神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相互之间就必须发生一定的联系或关系,以一定的社会形式组织起来。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相对于它所组织的生产力来说,是这种生产力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一定的生产关系;而相对于人们进行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生产的实践能力来说,则就是这种生产力本身”。但是,这种认识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和生产关系理论相去甚远。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中具有质的区别的两种关系,前者指的是“人改造自然”的关系,后者指的则是“人改造人”的关系。生产关系决不是什么“生产力”的“社会组织形式”,而是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
其次,依照作者的逻辑,“物质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原理就不成立了。例如:虽然作者申明:“人类进行精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的生产力,主要是指人们实际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等精神产品生产的实践能力,即是马克思指出的社会生产力中生产精神产品方面的生产力”,对这种生产力“不应简单地用‘精神生产力’来概括和指称”。但是,只要把“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放在并列平行的位置上,就同历史唯物主义所确立并阐明的生产力理论不相兼容,因为对社会历史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也只能是“物质生产力”。不论在何种意义上,只要认为精神生产和精神生产力对社会历史也具有决定性作用,就决不属于历史唯物主义,而是历史唯心主义。
最后,对“进行生产”和“组织生产”所作的区分本身就似是而非,值得商榷。因为,“进行生产”同时就是“组织生产”,反之亦然。没有对生产的“组织”就不能“进行”生产,不“进行”生产就无需“组织”生产。这两个方面统一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统一在“劳动-主体”这一要素上。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既是生产的“进行者”,也是其“组织者”。在“劳动-主体”转变为“总体劳动”的情况下,生产劳动得以“进行”的任务和“组织”的任务,虽然分别由不同的“人-劳动者”来承担,但也并不能改变“劳动-主体”作为生产力内在构成要素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职能都包含在“劳动-主体”的内涵之中。而在当今社会中,一部分“组织”生产劳动的职能虽然是由“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和“政府”来承担的,但那也不过意味着:是国家(或“国家联合体”)和政府充当了生产劳动中的“劳动-主体”角色。更何况,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和国家是不会直接进入生产劳动过程的,其职能主要是为生产劳动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而不是直接“组织”生产。“政企不分”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必须革除的社会弊病。换言之,国家和政府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无论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和多么巨大的作用,都不过是生产力的外在“影响”要素,而不是其内在的“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