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十年回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的十周年。这十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环境立法进展最快、成果最多的十年,已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环境法体系,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82年修订的宪法,特别是其中第9、22、26条,对环境保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十年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即:《环境保护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等。
全国人大常委或国务院还作出了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协定的决定。即:《关于我国加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决定》《关于我国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我国加入〈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的决定》等。
十年来,国务院制定或批准了一些专门的行政法规,发布了有关决定。即:《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城市规划条例》《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河道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森林法实施细则》《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关于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等等。
国务院所属部、委还发布了一些有关的规章。例如《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等。
发布了一些国家环境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试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2)(3)》《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等。
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重要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发布了不少地方性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
当前环境立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有些法律,如《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等,迟迟没有颁布,形成环境法体系的薄弱环节。
(2)有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修订不及时,是在拨乱反正初期制定的,内容不够成熟。十年来客观情况有很大变化,应当及时予以修订。
(3)有些法律的实施细则办法没有及时发布,法规不配套,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执法、守法的进度。
(4)法规编纂不及时、不全面。环境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重要关系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已出版的环境法规汇编,或者是所搜集的法规很不全面,或者是法规编纂很不及时,目前还没有一本适用的法规汇编。
上述问题需要立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
(载《中国环境报》198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