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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关于如何规范并解决企业的组织及营业行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商法及关于商法的法律思维问题。由于我国没有经历正常的资本主义过程,而是在新中国改革开放中引入市场经济,而引入市场经济主要是为了解放个人及企业组织,因此,我国法律及相应思维是强调个人及企业组织权利的思维,同时也是一个尊重并强化个人及企业权利的过程。毫无疑问,这个思维及过程大大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过去的改革发展中是符合其本身发展需要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企业所处的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受到各种行政干扰和政企不分的时代,它们已经壮大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甚至成为了能够左右社会发展的势力。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企业内及企业经营中的纠纷,显然需要新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不能再囿于传统的民法中强调权利的思维,而须采用企业组织自身的稳定及其对消费者和其他人及社会负责的态度的责任思维。这种思维,就是现代商法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