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6日,朱某在和同事薛某沟通后出具借条一份:今向薛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朱某。2014年4月,二人因工作问题关系交恶,薛某催促还款,朱某表示刚刚购房,一时没有能力偿还。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朱某偿还借款5万元,没有支持薛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具有亲属、同学、同事等社会关系,因而借贷行为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融资模式而言,非正规性、非规范性较为突出,借贷当事人没有签订借贷合同,或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份对借款数额、用途、利率、期限等内容约定不全的简单的借条等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行为隐蔽随意,以致发生争议时,往往不能依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利率和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以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约定为判断标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计息。
前述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对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规定不一,容易造成法律适用困惑。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借贷主体是否为自然人、利息是“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明”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规定:
1.在利息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还是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均应视为无偿借贷。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任意一种形式,因而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之外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存在的,均不属于“没有约定利息”。
2.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再按照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处理,出借人此种情形下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借款人亦有权拒绝支付。
3.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包括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主体仅一方为自然人,如果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亦不再按照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处理,而是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加以禁止,除非自愿给付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并不妨碍出借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借款人给付逾期利息。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