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度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问答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爹娘的协议?
答: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还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么?
答:对老人有赡养义务,不仅是老人的子女 ( 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明确的前提条件的。一般是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老人能力的前提下。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和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抚养义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等。这些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还对此作出的专门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子女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应当怎样做,才算是做好了赡养老人的工作呢?
答:做好赡养老人的工作其实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只有做到了以下这些方面,才能说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1)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2)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3)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4)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5)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能否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养父母死亡后是否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答: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到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是否说明他将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其实不然,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丧失。换句话说,只有发生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养子女虽然未尽赡养义务,但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当然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养子女未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如果是成年的养子女,他们本人愿意自食其力而不愿意回到生父母身边,或者生父母不同意与他恢复关系,那么他们对生父母的财产则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上规定了“常回家看看”的说法吗?
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对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儿女对患病在床的老人置之不理,违法吗?
答:养儿防老,父母辛辛苦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尽自己所能满足子女的要求,并不是图子女将来有多大的回报。而子女,从小恩泽于父母,长大后照顾患病在床的父母是理所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因此,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谁是老年人的监护人?
答: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特殊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儿子把年迈的父亲赶走仅仅是为了娶媳妇,是否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有关老人住房方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由此可知,如果子女赶走年迈的父母只是为了结婚,这不仅是违反了道德,更是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其恶劣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老人的地,收获以后应该归谁?
答:每位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任何人不能加以剥夺。每个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那是一种自由,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将会变成枷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为年迈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应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老人的土地的管理和收益的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年龄大就不能继承遗产了吗?
答: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些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均有权利继承财产。此外,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由此可见,继承权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对此项权利的享有。每位公民因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他人享有的权利无权加以干涉。因此,老人年龄大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