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法律知识1000问(律师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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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家有儿女

——未成年人相关法律问答

怎样确定孩子的法定出生日,意义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在有些特定的情形下,出生日期是非常重要的,保证出生日期的准确性具有着重大的意义。比如《民法通则》中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婚姻法》中对结婚年龄的规定,《选举法》中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年龄界限等,都是以周岁来计算的,而且具体到了出生日期。这体现了出生日期的重要性。

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时,需要怎样做?

答:原则上,凡无生育服务证或出生证明者,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各地解决方法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不仅需要出生证明,有些地区还需要对身份进行公证。同时,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 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孩子可以随母姓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孩子既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其实,孩子随谁姓都不重要,名字毕竟只是一个符号,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是否能把孩子培养成才才是重中之重。

婴儿能否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

答:婴儿能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婴儿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涉及的是公民权利能力的法律范畴,而不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问题。婴儿作为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也可以接受赠与。

未出生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答:为了保全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配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办理。”由此可知,除了胎儿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情形以外,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继承权作出了特殊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怎样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有顺序的,在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但这种顺序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改变的。同时,当同顺序人为多人时,可以共同担当监护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由部分人承担监护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可以被随便处分吗?

答: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不可以被随便处分的,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由谁承担责任?

答: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扣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女方变更到男方吗?

答: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后,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女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吗?

答: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女方有权要求恢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安徽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 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 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离婚后,男方阻止女方看望孩子,女方该怎么办?

答: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使。如果男方阻止女方看望孩子,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挠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怎么办?

答:双方当事人离婚时,一方被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时,如果其不支付,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于物价上涨,孩子可以让离婚的父母增加抚养费吗?

答:现在物价持续上涨,需要花钱的地方也很多。所以,子女是可以要求离婚的父母增加生活费的,但此增加不能是狮子大开口,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数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结婚的夫妇,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其生活也没有保障。我国法律针对这样的问题,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确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父母双方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离婚时,父母对人工授精的孩子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人工授精的手段主要用于解决男性不孕不育的问题,是指将男性的精子以人工的手段注入女性体内,以完成受孕。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伞下,无论孩子是通过自然方式生产,还是经过医学手段生产,都不影响孩子的合法地位。通过先进的医疗手段诞生的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被抚养的权利。因此,离婚时,父母对人工授精的孩子应该承担责任。

父母去世后,兄姐应该承担弟妹的抚养权吗?

答: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纠纷不仅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受我国相关法律的调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要履行抚养义务。

被收养的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答: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地规定了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 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此外,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具备什么条件的人能够收养孩子?

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此外,该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由此可知,具备以上条件的抚养人才可以收养孩子。

亲生父母与被人收养后的孩子是什么关系?

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亲生父母与被收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否意味着亲生父母子女间关系的恢复?

答: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孩子被亲朋好友抚养属于收养吗?

答:孩子被亲朋好友抚养不属于收养行为,也不适用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儿子被母亲擅自送给他人抚养,父亲有权要回吗?

答:有。我国《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因此,除了父亲不明或找不到的情况下,母亲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把儿子送养他人,否则,父亲是有权要回的。

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的,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答:当事人不希望公开收养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为此法律专门作了有关保密的规定。《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养子女被养父母抚育成年后,收养关系就不能解除了吗?

答:养子女被养父母抚育长大、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养子女仍然可以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孩子被收养后,亲生父母还可以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孩子被收养后,他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亲生父母不可以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但是现实中,会有子女顾及血缘关系,对亲生父母予以照顾,这是道义上的事情,不关乎法律,如果子女不对其进行赡养,亲生父母也不能起诉子女。

幼儿入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入托需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 适龄幼儿在3周岁至6周岁 (或7周岁) 之间;(2) 幼儿入园前,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由此可见,幼儿符合年龄在3周岁至6周岁 ( 或7周岁) 之间以及提交体检合格证明这两个条件可以入托。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入托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幼儿园 ( 所) 以任何理由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入托必须要有免疫接种证吗?

答: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因此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完成,接种疫苗是为了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对未按规定接种的幼儿,家长应当带幼儿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所以,幼儿入托时必须要有免疫接种证。

幼儿园老师适当体罚孩子,这种做法允许吗?

答:体罚本身就是成人或教师对少年儿童的一种错误的教育手段,不存在适当或不适当的程度问题。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是严禁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若对其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法律会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老师不管幼儿园的孩子打架,幼儿园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应当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因此,幼儿园的孩子打架,老师应当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如果因老师没有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幼儿园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幼儿园的个人机动车是否可以接送幼儿?

答: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必须建立相应的车辆管理制度,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幼儿园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粘贴由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车统一标识。因此,从保障幼儿安全的角度出发,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校车,防范因车辆资质问题导致事故及诉讼风险。

幼儿在幼儿园食物中毒,幼儿园应如何采取措施?

答: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由此可见,在幼儿园食物中毒的幼儿应当在第一时间被救助。同时,学前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为了提高解决事故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的健康权益,幼儿园应当接受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上报,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拟接收幼儿入园(所) 的幼儿园书面通知幼儿入学时,可以收取入园的必要费用。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幼儿园必须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 (市) 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执行,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因此,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保育费,教育费。除此之外,幼儿园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形式向家长变相收取费用。同时,幼儿园对经费应合理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对有克扣、挪用经费行为的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因故离园的幼儿符合什么条件时可再入园?

答:根据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衡量幼儿能否再入园时应查明幼儿当时离园的事由:(1) 若因患传染病离园的,幼儿经医疗卫生机构治愈后,并凭其开具的健康证明可再入园。(2) 若因其他事由离园达3个月以上的,需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证明合格的幼儿可再入园;若离园不超过3个月的,随时可以入园。

幼儿园能否组织幼儿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答: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由此可见,幼儿园作为幼儿接受社会教育的起点,其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和发掘幼儿的才智。因此,幼儿园应本着育人的原则,不能组织幼儿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幼儿园的伙食费账目是否应当向家长公开?

答: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据此,为了促进幼儿身体的健康发育,保证经费全部合理地用于改善幼儿膳食水平,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幼儿伙食费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因此,幼儿园有义务定期向家长公布幼儿膳食费账目。

收取杂费是义务教育中的一项收费项目吗?

答: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现实教学中普遍存在着补课费问题,补课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因此,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收取杂费不是义务教育中的一项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存在户籍限制吗?

答: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一般情况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应本着就近原则,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若是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适龄儿童、少年是允许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且与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可见,义务教育不存在户籍限制,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借读,并平等地享受与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升入初中,必须要经过考试吗?

答:现实中,作为推行小升初考试主体的民办学校,为了保证其盛名,需要通过这种考试选取自己需要的生源,因此小升初考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法律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由此可见,小学升初中考试是违法行为。小学升初中考试不仅加重了小学生的学业负担,还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对小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少年儿童从小学升入初中,不必经过考试。

普通学校能否以儿童和少年残疾为由拒绝接收?

答:对于残疾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当地政府会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因此,若残疾适龄儿童和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并向普通学校申请入学的,普通学校不能以儿童和少年残疾为由拒绝接受。

少年犯是否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适龄少年因违法行为或犯罪终止学业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负责对少年犯管制的相关部门应提供条件保障适龄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保障少年在被解除措施后能够迅速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少年犯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校是否可以擅自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答: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应本着均衡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拉近各个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且在校园内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若学校擅自以硬性指标区分学生类别,其行为不仅不符合教育规律,也违背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初衷。因此,学校不可以擅自区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有此现象的,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开除学生,是否合法?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每一位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及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因此,学校开除学生,是不合法行为。

如何保障家庭困难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答: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现阶段的义务教育中,各级人民政府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保障其能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课程。但存在缺陷的是,我国尚未在义务教育经费方面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由此可见,国家应当完善教育经费方面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应有比例,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对困难的学生施以帮助,真正保证每个学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是否合法?

答: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因此,学校为牟利而向学生推销商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严禁学校以牟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一旦发现,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学校处以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还能被录取吗?

答: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大学新生,应持高校录取通知书,按照高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若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录取高校请假并说明理由。经录取高校准予可择日报到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即可以被高校录取。但是在录取高校延期内,仍未入学的,视为学生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可见,学生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并不必然导致不被录取的结果。

残疾学生能上大学吗?

答: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据此,对于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但肢体残疾 (不继续恶化)、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高等学校是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的。所以,残疾学生依然能够上大学。

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对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不存在过错地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

学生获得贷学金后必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吗?

答:贷学金即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可向其提供帮助。贷学金即为贷款,本人必须偿还,可灵活选择还款的方式。由此可见,贷款学生应及时履行还清本息的义务,未及时偿还贷款的,银行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因此,学生获得贷学金后必须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