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常用法律知识1000问(律师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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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姻大事

——婚姻关系法律问答

婚后女方户口一定要迁到男方一边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由此可见,婚后,女方的户口不一定要迁到男方,在落户时,双方可以协商而定,女方可以落户男方,男方也可以落户女方。

精神病人也不能结婚吗?

答:只有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才不能结婚,患有轻微精神病的病人在康复后,是可以结婚的。之所以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不能结婚,是因为他们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精神病的遗传性很强,不利于优生优育。

夫妻之间婚前一方得梅毒,那么二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结婚前,一方患有梅毒,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是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且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重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其中第一项就是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无论是通过登记而构成的法律上的重婚,还是通过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的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均属无效。因此,重婚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结婚包括欺骗结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在结婚时有胁迫情节的,法院才会受理撤销婚姻的请求,故欺骗结婚不属于可撤销婚姻。那么,使用欺骗手段与另一方结婚的婚姻效力,视情况而定。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只是隐瞒了家庭经济条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论。

法律上有规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吗?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第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姐姐可以代替妹妹申请撤销婚姻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所以,姐姐是不可以代替妹妹申请撤销婚姻的。

无效婚姻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还能再上诉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判断,无效婚姻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对判决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

被威胁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吗?

答: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违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应当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如要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因此,被威胁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未婚男女同居产生矛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国家在法律上不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法院会受理未婚男女同居后双方因分割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未婚男女同居产生的矛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机关应当经过那些程序发给离婚证?

答: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机关不能随随便便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的。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可判决离婚。

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能判离婚吗?

答:分居满两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分居两年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满2年的原因应当是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应是工作、学习、户口、住房紧张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被判刑,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 一般指5年以上),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一方被判刑,而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法院应当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吗?

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女性在怀孕期间都会有情绪波动,甚至性情大变,导致很多男性因此心里很烦并提出离婚。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以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这期间,男方应多些耐心与呵护,不应因此提出离婚。所以,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不会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

一方有赌博恶习,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有赌博恶习,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可判决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诉?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 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 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3)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4) 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撤诉。

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多长时间可以再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可以在15天内提出上诉,在15天内未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下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在送达15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判决送达后并不代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立即再婚,起码要经过上诉期限才可以再婚。

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该给予帮助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规定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离婚时的一种延伸和表现,也是扶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双方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该给予帮助。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父母离婚时有权利分割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离婚时,没有权利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

一方在抚养子女方面所尽的义务多于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补偿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抚养子女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夫妻双方离婚时,谁应该获得子女抚养权?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知,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来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时,是否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要适当安排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问题,就应准予离婚。而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只要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并不禁止离婚父母协商轮流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由此可知,离婚时,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上,只要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双方自愿复婚的,还需要办理复婚手续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双方复婚后,是需要办理复婚手续的。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办理复婚登记的,需要持法院判决进行办理,具体参见《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在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协议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给予支持吗?

答: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给予支持。

夫妻一方被家暴,应当怎样维权?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夫妻一方被家暴后,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来保护自己。

夫妻签订的“忠贞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吗?

答: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合法合理的“忠贞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女方遭到男方强迫生育,该怎么办?

答:按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有生育权的自由,丈夫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女方遭到强迫生育时,可以选择离婚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符合上述情形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女方因男方有外遇而起诉离婚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一方有外遇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离婚后女方向有外遇的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致人损害时,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致人损害时,应当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子,婚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前男方购买了房子并且取得了所有权,婚后该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被分割。但是,如果当事人间有关于该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特别约定,则婚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娘家陪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起,赠与物即转移了所有权。由此可知,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这些财产就成为了女儿个人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因身体伤害得到的医疗赔偿。

一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怎么做来维权?

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一方在离婚时不应当转移财产,如果有该情况,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对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时效是多长?

答:法律对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规定的时效是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尽管我国法律制定了相应条款,允许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就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同时也规定了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为自发现之次日起2年之内。

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二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时,对于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一般原则是按共同财产处理。

个人财产灭失的,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个人财产灭失的,离婚时是不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的。

男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割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由此可知,符合以上情形的,男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女方可以对其进行分割。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的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收入高可以作为夫妻在处理财产上享有更多权利的理由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收入高不可以作为一方享有更多权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