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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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丈夫失踪,妻子以为不能离婚而耽误终身幸福

典型案例

梁某与丈夫陈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和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02年,由于陈某所在的企业倒闭,他下了岗,而刚好这时候梁某怀孕了。陈某为了未出世的孩子决定外出打工,而梁某处于怀孕初期,希望陈某能照顾她,陪伴她,直至孩子出生。可是陈某一意孤行,还是坚持去了南方打工。陈某刚到南方时,还会不定期地打电话给梁某报平安。在梁某的预产期将到时,梁某希望陈某能回家陪她,结果,梁某的要求遭到了陈某的拒绝,双方发生了争执。梁某在医院平安生下了儿子,本想给陈某报喜,却联系不上陈某了。而且,从此陈某就杳无音信,不仅再也没有给过梁某生活费,甚至连电话也没有了。

梁某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很是艰难。孩子还小的时候,梁某既要照顾孩子,又要打工挣钱养家,梁某的公公婆婆对梁某母子也是不闻不问。梁某的儿子还经常生病,每次生病住院都要花很多钱。梁某只能以一人之力艰难地抚养孩子。在此期间,同村的一个青年胡某见梁某母子二人生活艰难,便时常过来帮忙。久而久之,梁某与胡某便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梁某的儿子现在已经12岁了,却从来没有见过自己的生身父亲,陈某这十几年来,还是没有任何消息。而胡某数十年如一日照顾梁某的行为,深深地打动了梁某,梁某也渐渐爱上了胡某。胡某知道梁某的情况,理解梁某,没有提出结婚的要求。虽然胡某的父母对梁某不是很满意,但是看到自己的儿子喜欢梁某,也就同意了两人在一起。只是胡某的父母多次催促梁某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与胡某结婚。胡某与梁某也很想登记结婚,可是梁某因为找不到陈某,一直没有办法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也无法办理婚姻登记。因胡某的年龄越来越大,胡某的母亲请求梁某不要再耽误自己的儿子,并对胡某下了最后通牒,如果再不结婚娶妻就与胡某断绝母子关系。

胡某最终还是过不了父母的关,在父母的安排下,开始频繁的相亲,最终与邻村的张某喜结连理。梁某很伤心,但是也无力阻止,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爱的人娶了别人。梁某觉得自己命该如此,以后只能与儿子相依为命了。一天,她把这些年的经历告诉了朋友。朋友却对她说,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陈某这才明白,找不到陈某也可以起诉离婚。她很后悔,如果当时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问懂法的人,她也就不会遭受第二次的打击,留下终生的遗憾。为了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重新开始生活,梁某最终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陈某十年来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作为一个民事法律术语,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经过下落不明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的认定,就可以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妻子梁某可以根据此证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法院会依法受理。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本案中,为保证法院准予梁某离婚,梁某可以先宣告陈某失踪,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当然因陈某已经失踪十年,梁某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宣告陈某死亡,陈某一旦宣告死亡,就等同于事实死亡。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自然也就解除,梁某就可以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温馨提示

每个人都希望人生幸福美满,婚姻的圆满是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的。如果一方失踪多年,音讯全无,那么另一方为了自己的幸福,可以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人民法院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另一方恢复婚姻自由后可以继续追求自己的新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