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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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身为军人的丈夫有重大过错,妻子以为自己无权单方提出离婚而痛苦不已

典型案例

2005年10月,吴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吴某觉得王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高官,待遇不错,王某的家庭条件也不错,有车有房。而王某觉得吴某温柔、大方,也很愿意和吴某在一起。于是,两人便谈起恋爱,因为两人年龄都已超30岁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吴某与王某在认识仅2个月时,于2005年12月份登记结婚了。结婚以后,吴某发现婚后的生活并不如自己想的那样美好,王某的家庭条件好,王某又是独生子,父母从小的溺爱使其从来不懂得照顾他人,只懂得自己享受,说话做事很少顾及他人的感受。吴某和王某结婚以后就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让吴某失望的是,很多时候两人争吵以后王某不是想着如何处理矛盾,而是往往摔门而出,将矛盾扩大,导致双方长期冷战。吴某知道夫妻两人吵架,两个人都有错,但是王某作为男人,处理矛盾的方式让吴某实在无法苟同。

2006年3月,吴某怀孕了,吴某觉得这个孩子可能会改善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知道自己怀孕的第一时间便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王某。王某也很高兴,吴某以为王某会有所改变,谁知王某高兴归高兴,但行为处事依然如故。一天,两人再次为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甚至不顾吴某怀有身孕,推搡吴某。吴某被王某推到地上,导致流产。吴某对王某很失望,便和王某提出离婚要求。王某认为两人结婚刚半年就离婚,丢人不说,双方父母肯定也承受不了,坚决不同意离婚。

吴某与王某就在这样的争争吵吵中,勉强维持着双方的婚姻。2010年10月,吴某无意间发现,王某与一女子往来甚密,王某常常半夜趁吴某熟睡之际,与那名女子彻夜电话聊天。吴某质问王某,王某不仅承认了与那名女子关系暧昧,还搬去与那名女子同住。吴某再次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怕离婚影响其仕途,仍然拒绝了。吴某对当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就与王某结婚而后悔不已,导致现在无法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

自2010年10月,王某便公然与那名女子共同生活。吴某却只能守着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痛苦地生活,吴某以为这样的生活只能等到有一天王某良心发现,同意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她才能摆脱。直到2014年6月,吴某一位朋友知道了她的婚姻情况,告诉吴某,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军人的配偶不经过军人同意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吴某知道后,这才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如果不同意,是无法离婚的,即使军人的配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这是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权利的重视与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军人配偶一方则可以提出离婚,无须经过军人的同意,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婚姻法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本案中,王某作为军人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吴某可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温馨提示

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就是保护伞。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军人配偶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无须经过军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