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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答: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第一,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职工的利益,保证被裁减职工有思想准备,并及时找工作。
用人单位要注意,由以上原因裁减员工应当优先留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等人员。如果公司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