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让职工加班的条款吗?
情景再现
2015年11月底,缘聚礼品制造厂得到一批关于圣诞题材的订货合同。因圣诞节即将来临,缘聚制造厂的订货量大增,为了能按时完成订单规定的任务,该厂自行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加班半天。对于厂里的这一决定,刘爽等人觉得不公平,认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职工加班。为此,刘爽找到厂里的负责人,要求更改加班方案,但是遭到了拒绝。该厂负责人拿出与刘爽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厂里任务繁多,则职工应服从单位规定进行加班。请问,该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让职工加班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效率以及安全的重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述案例中,缘聚礼品制造厂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自行作出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该厂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加班半天,延长的工作时间总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虽然该厂与刘爽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厂里任务多时,职工应该服从安排加班,但是加班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所以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是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总结提示
劳动者有劳动的义务也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延长加班时间,那么劳动合同中的该款规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