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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怀孕,女方可以起诉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吗?

情景再现

小贾今年22岁,与男友小宋同居两年多,但双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因为小宋已经结婚了。可是,2015年年底,小贾怀孕了。当小贾告诉小宋想要去领结婚证时,小宋坚称自己不想要这个孩子。小贾失望之极,便想解除与小宋的同居关系。那么,小贾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小宋的同居关系吗?如果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小贾生下的孩子能否要求小宋承担抚养费?

依法解答

本案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本案中,小宋与小贾之间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所以,小贾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二人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受理后,若查证属实,应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小贾可以与小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小贾的孩子生下后,可以要求小宋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总结提示

虽然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亲生父母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父母同样需要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所以,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任何人都不得以此为由损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