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期间流产的,分手时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情景再现
丁某与男友柳某大学毕业后就住在一起,同居期间丁某意外怀孕。考虑到双方目前的经济情况,柳某劝丁某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术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后柳某提出分手。分手后,丁某因人流手术引发妇科炎症,便找到柳某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柳某以双方已经分手为由拒绝。丁某一气之下,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费。那么,丁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依法解答
丁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同居当事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怀孕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怀孕的结果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归咎于一人。所以,丁某怀孕、流产以致流产后的疾病并非是柳某一人的责任,更不是柳某对丁某身体的侵害,因此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另外,虽说是柳某劝说丁某去做人流手术,但其并无胁迫、逼迫等行为,丁某也是同意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柳某对丁某进行了其他非法侵害行为,因此,丁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对于同居行为采取的是不支持、不禁止也不保护的态度。所以,非婚同居中男女的人身、财产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当然也没有义务的约束。因此,对于女性朋友,如果选择非婚同居,请先了解相关的法律、医学知识,懂得保护自己,不要让激情冲昏了头脑,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