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遭丈夫家暴,父母可以代为起诉离婚吗?
情景再现
小韩产后患有轻度抑郁,总是莫名地哭闹,这让丈夫马某很苦恼。时间久了,马某很不耐烦,每当小韩哭闹时,马某便谩骂、讥讽妻子。受了刺激的小韩病情恶化,精神状态极不稳定,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小韩的父亲不忍心看着女儿这样生活下去,便想将女儿带回自家照顾,但马某不同意,也不离婚,还威胁小韩的父亲,要控告他破坏自己的婚姻。那么,在此情况下,小韩的父亲可以代女儿起诉马某,要求马某与小韩离婚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但是,如果被监护人遭受监护人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可知,马某虐待妻子小韩,小韩的父亲只能先请求变更女儿的监护人,将小韩的监护人由马某变更为自己,然后代女儿起诉与马某离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这一问题变得相对简单,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对于小韩的遭遇,小韩的父亲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代女儿主张权利。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总结提示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多是在家庭中居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加害人有时就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将“近亲属”纳入家庭暴力投诉、反映和求助的主体,这对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