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杨春宝律师,您好!
经历了前一段时间创业企业的大批进驻后,我们的园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曾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最近有个别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一些原本隐藏的问题暴露出来。一名创业者吕先生与其他几位朋友共同在我们园区创办了H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成立之初的部分出资是其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筹措的。吕先生在企业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额利息的压力。他先后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企业账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高利贷。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吕先生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了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吕先生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无法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企业很快陷入困顿。请问,吕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如果是,他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吕先生为筹办新企业,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股东不得对该财产再主张权利。因此,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而吕先生在H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方式转移公司资金以偿还其个人借款,同样构成抽逃出资,而且其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直接导致企业陷入困顿。吕先生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抽逃出资可能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