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大股东抵押房产贷款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偿还贷款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杨春宝律师,您好!
以前向您咨询的借高利贷投资的吕先生可以说是位“福将”,在他设立的H公司濒临破产的时候,他接到一笔大单,H公司因此起死回生,吕先生的高利贷也还清了。
但是,他最近又遇到了这样的一件事,请您帮他解答一下。情况是这样的:H公司是2006年注册的,当时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一年前H公司决定购置一台近100万元的设备,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大股东吕先生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向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并将该部分设备作为其个人以实物形式投资于企业,H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因此增加至400万元,并已通过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当时为此通过了董事会的决议,约定公司负责还贷该100万元。09年起H公司每月虚开劳务人工费并以现金形式存入大股东吕先生私人账户,以让吕先生还贷。对此,小股东马先生颇有异议,他想请教以下问题:一、未经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二、既然是公司拿钱还贷,为什么计入大股东个人股份,吕先生是否涉嫌抽逃出资?三、作为小股东的马先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增资条件和程序的,会导致公司增资决议的无效。而您在邮件中提到H公司的增资决议只经过了董事会的决议,并未经过股东会的表决,显然,这个增资决议由于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您又提到,上述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既然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H公司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因此,究竟有无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或者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确认,这次增资是否有效也因此需要确认。
如果增资有效,也就是大股东将设备投入公司是作为出资,增加了股权比例,而不是借钱给公司由公司购买设备(或者将设备卖给公司由公司还钱),因此大股东享有的只是股东权利而不是债权,其以虚开劳务费的方式提取现金还贷构成抽逃出资。如果增资无效,就只能视为股东借款,公司可以直接还款,而无需以虚开劳务费的方式提取现金还贷。
如果增资有效,大股东吕先生抽逃出资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小股东,马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纠正并追回已抽逃的资金。如果公司拒绝,马先生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吕先生,若仍然遭到拒绝,马先生可以直接起诉大股东吕先生。
看来H公司在股东出资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各股东不应当纠缠于各自的利益,而应当坐下来认真协商补足注册资本的方法,并对公司各方面的运作予以规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