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资格?
杨律师,您好!
我们园区B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件员工股东纠纷,想听听您的意见。
B公司于2003年1月改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当时将经营性资产中的90%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由其出资持股,其余的10%仍由国家持股。随着运营逐渐步入正轨,公司开始出现起色。
在2006年1月的股东会上,全体股东以超过90%表决权的高票数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一条规定“对于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离开本公司的,当事人从批准辞职或被开除(除名)之日起即失去本公司股东资格,由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至2007年底,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注册资本的4倍之多。不久,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公司按照当事人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确定收购价格”,而不是按照股份的真实价值。该修正案虽然有一些股东反对,但仍然获得超过80%表决权股东通过。
2008年7月,员工赵某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赵某系改制时即在该公司的老员工,当时他实际出资15,000元取得公司注册资本0.3%的股份。赵某离职时与公司就股份收购价格发生分歧,并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分配红利并向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请问公司章程有上述对股东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合法?赵某和公司的纠纷应如何看待呢?
顺颂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你说的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我先分析下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这有助于解答你的第二个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从程序上说,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2006年1月,该公司股东会以超过90%的比例通过章程修正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从程序角度看,如果在股东会召集程序上没有瑕疵,则可以认为该公司此次对章程的修改是合法有效的。对于2007年的章程修改也是同样的道理。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从实体角度看,2006年章程修正案规定员工离职即丧失股东资格,2007年章程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法赋予公司较大的自由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自由约定章程内容。本案中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是由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组建,只有公司职工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一规定系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并没有违反公司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作出的限制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第11条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2006年的章程修正案从实体上看也是合法有效的,对赵某是有约束力的。
2007年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和2006年看似相类,实则不同。2007年章程修正案规定公司仅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确定其收购价格,与公司股份的每股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该规定违反了民法中最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如本案定向收购,也应按照双方协商的合理价格,最合理的莫过于按照股份的实际市场价值计算收购价格。因此,对于股东会决议通过的2007年公司章程修正案,因其内容违法,任何股东均可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决议无效,章程修正案亦因而无效。待法院宣告无效后,再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按照如上分析,赵某确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失去员工身份,进而丧失股东资格,但其股权收购价格应该再行合理计价,而非按注册资本确定。然而一旦赵某丧失股东资格,则其无权要求公司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出资证明书。对于红利,赵某有权按照其股权比例取得其辞职前的分红。具体而言,2007年若有红利且公司已作出分红的决议,则赵某有权分配,若无则失去请求基础;2008年赵某已离职而失去股东资格,因而失去股东分红权,其分红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是,赵某转让其股权时的价格,无论以净资产为依据,还是以评估值确定,一般应当已经反映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另外,我注意到,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该规定与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不符,公司法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收购本公司股权。但是,我并不清楚该公司有无其他配套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对于类似的情况,我们通常帮助客户作如下设计:在员工辞职或被开除(除名)时,并非由公司收购作为股东的员工所持有的股权,也并不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其他适当的壳公司受让这部分股权,以防止股权的外部流转,然后由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其他适当的壳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将相应股权转让给新员工或者奖励给相关员工。如果本案中该公司的章程也有类似规定,结合上述员工离职即丧失股东资格的规定,即可构成完整的合法、有效的处理方案。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