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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中的“劳动工作”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等。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73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P20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4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P160、161)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