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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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解读与应用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法定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生效条件。

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内容有违法、失实等情况,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集体合同一般规定有效期,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对于集体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 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54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P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