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3~2014)(文化发展智库报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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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文化企业发展的现状与特征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界定,2012年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确认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共计36469户。需要说明的是,该直报平台的统计范围包括三类企业:(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3)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为表述简便,本报告对这些企业一概称为“文化企业”,并以“全国文化企业”表示该直报平台所统计的文化企业。这些企业的年末从业人员达6994335人,年末资产总额为50336.65亿元,年末所有者权益为22792.7亿元。与此同时,全国文化企业的营业收入达到了56261.5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727.1亿元。另外,当年全国文化企业人均营业收入为80.44万元,人均实现利润总额5.33万元,平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为8.3%、14%、6.2%、7.0%。

(一)中国文化企业产业分布的主要特征

1.“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企业产出规模相对较小,但赢利水平相对较高

从“部分”这一层面来看,在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中,“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只占38.0%,“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部分则占了62.0%。不过,在当年全国文化企业利润总额中,“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所占比重却达到了55.1%,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部分所占比重只有44.9%。两相比较,两大部分的营业收入比重与各自利润总额比重的差距竟有17.1个百分点之多。

不仅如此,就“文化产品的生产”部分而言,其在全国文化企业中所占的营业收入比重还相对小于其所占的就业和资产比重,而其所占的利润总额比重则是所有主要比重指标中最高的(见图1)。

图1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两大部分所占比重

2.文化用品的生产大类企业产出和赢利规模明显较大

从大类层面来看,2012年各大类文化企业的产出和赢利规模分布的首要特点,便是文化用品的生产大类占据了最大的份额。据统计,当年该大类营业收入高达23915.49亿元,占全国文化企业合计值的42.5%;该大类企业实现利润总额990.96亿元,占全国文化企业合计值的比重也高达26.6%。

与此同时,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4个大类的产出规模也相对较大,它们的营业收入依次占了全国文化企业合计值的15.8%、12.2%、10.4%、9.1%;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信息传输服务4个大类的赢利也相对较大,它们所占全国文化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也依次达到了20.7%、13.4%、12.2%、12.1%(见图2)。

图2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中各大类所占比重

3.少数中类提供了全部文化企业大部分产出和赢利

从中类层面来看,2012年各中类文化企业产出和赢利规模的差距很大,并且大多数产出和赢利来源于少数中类。据统计,全部50个中类按营业收入占全国文化企业合计值的比重排序,所占比重超过11%的有2个中类,7%~8%的有3个中类,2%~4%的有11个中类,1%~2%的有7个中类,0.5%~1%的有9个中类,0.1%~0.5%的有11个中类,其余7个中类所占比重均不足0.1%。另外,按利润总额占全国文化企业合计值的比重大小排序,比重超过9%的有4个中类,5%~8%的有3个中类,2%~5%的有6个中类,1%~2%的有9个中类,0.5%~1%的有10个中类,其余18个中类所占比重均低于0.5%。

进一步分析显示,2012年营业收入最大的前10个中类包括工艺美术品的制造、视听设备的制造、文化用纸的制造、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印刷复制服务、广告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建筑设计服务、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它们合计所占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7.1%。与此同时,当年利润总额最大的前10个中类则包括文化软件服务、工艺美术品的制造、印刷复制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用纸的制造、视听设备的制造、建筑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出版服务、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它们合计所占全国文化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更是高达70%(见表1)。

表1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中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最大的前10个中类

(二)中国文化企业区域分布的主要特征

1.东部地区集中了绝大多数文化企业根据惯例,在分地区研究中,我们将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分为东、中、西三大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个省级行政区,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级行政区,西部地区包括广西、内蒙古、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级行政区。

如图3所示,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中,东部地区都占据了3/4以上。其中,在当年全国文化企业数量、年末从业人员、年末资产总额、年末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东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达到了75.9%、75.6%、78.6%、78.2%、80.4%、78.6%,同时中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16.3%、16.1%、11.8%、13.8%、12.6%、14.8%,而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只有7.8%、8.3%、9.6%、8.1%、7.0%、6.6%。

图3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各地区所占比重

2.粤、苏、沪、鲁、京、浙贡献了70%以上的产出和利润

在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中,广东、江苏、上海、山东、北京、浙江所占比重明显较大,依次为19.5%、13.7%、12.9%、10.0%、8.8%、7.4%,它们合计占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更是高达72.3%。另外,在当年全国文化企业利润总额中,上述6个省、直辖市所占比重也分别达到了17.1%、11.6%、9.5%、8.5%、13.7%、10.4%,它们合计占全国文化企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也高达70.8%(见图4)。

图4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中6个省份所占比重

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省份的产出和赢利规模则相对较小。据统计,2012年全国31个省份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平均值分别为1814.89亿元、120.23亿元,均分别相当于各自中位值(698.54亿元、46.61亿元)的2.6倍,同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超过平均值的省份也只有7个。

3.各省份文化企业产业分布的差别程度较大

不同国家或是地区之间产业结构的差别程度或相似程度通常可用产业结构相似系数来衡量,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Sij表示结构相似系数,Xin与Xjn分别表示部门n在地区i和地区j的产出或是在其他指标中所占的比重,0≤Sij≤1。当Sij=1时,说明两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完全相同;当Sij=0时,则表明两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完全不同。

我们运用结构相似系数公式,以北京文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为基准,测算每个省份与北京的产业结构相似系数(见图5)。结果显示:云南省的文化企业与北京的产业结构相似系数最高,达到0.80;西藏与北京的相似系数最低,仅为0.36。另据统计,相似系数为0.7~0.8的省份有10个,0.6~0.7的省份有1个,0.5~0.6的省份有12个,小于0.5的省份则有7个。

图5 2012年各省份文化企业营业总收入的大类构成与北京的相似系数

(三)不同所有制形式文化企业的现状与特征

1.不同所有制形式文化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所不同

由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法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政策等所致,目前我国各种所有制形式文化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尚有着一定程度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我国文化企业分布的120个小类中,大部分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在准入条件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企业运行和发展主要由市场机制引导和调节。特别是在文化产(用)品设备制造部门中,除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感光材料生产、出版物印刷等极少数几个领域之外,绝大多数领域都实现了对国内外企业的开放。

第二,在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2个大类中,尚有部分小类产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基本只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控股企业。开放,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的进入则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这些小类大致包括新闻业(8510)、图书出版(8521)、期刊出版(8523)、报纸出版(8522)、音像制品出版(8524)、电子出版物出版(8525)、广播(8610)、电视(8620)。不仅如此,这些小类产业中相当一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还未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运行和发展也尚未完全实现由市场机制引导和调节。

第三,在部分小类或有关小类的具体业务领域,我国政府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只对国内资本企业开放,对外商投资企业有所限制甚至禁止进入(见表2)。

表2 目前我国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文化及相关产业领域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2.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统计局把企业分为如下六种不同控股类型: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其他。本文所谓的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除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余5种控股类型的企业。提供了3/4以上的产出和赢利,而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在少数大类及中类上的产出和赢利规模相对较大

如图6所示,在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数量、年末从业人员、年末资产总额、年末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非国有控股企业所占比重分别达到了85.2%、83.1%、66.4%、62.9%、81.6%、78.1%,同时国有控股企业所占各项指标的比重则分别只有14.8%、16.9%、33.6%、37.1%、18.4%、21.9%。

不仅如此,在大类层面上,国有控股企业只是在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3个大类中的营业收入位居全部6种控股类型企业之首;同时,仅仅在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2个大类中,国有控股企业的利润总额才高于其他5种控股类型企业。

图6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国有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所占比重

在中类层面上,国有控股企业位列各类控股企业营业收入榜首的中类也只有13个,依次包括新闻服务、出版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发行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建筑设计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服务、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景区游览服务、会展服务;同时,国有控股企业利润总额高于其他5种控股类型企业的中类也只有14个,依次包括新闻服务、发行服务、出版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服务、会展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建筑设计服务、版权服务、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景区游览服务、其他文化辅助生产、广告服务。

3.私人控股企业的数量、就业、产出、赢利均位居6种控股类型企业之首,在多数大类及中类上的产出和赢利规模也相对较大

如图7所示,在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数量、年末从业人员、年末资产总额、年末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各项指标中,私人控股企业所占比重分别达到了62.9%、43.9%、31.1%、28.8%、39.9%、39.4%。其中,除年末资产总额比重、年末所有者权益比重两项指标外,私人控股企业的其余四项指标都是全部6种控股类型企业中最高的。

图7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私人控股企业所占比重

不仅如此,从大类层面来看,2012年私人控股企业在6个大类上的营业收入高于其他5种控股类型企业,这些大类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同时,私人控股企业还在7个大类中占据了利润总额的首位,包括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从中类层面来看,私人控股企业的营业收入居各类控股企业之首的有30个中类,这些中类依次包括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其他文化艺术服务,办公用品的制造,印刷复制服务,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工艺美术品的制造,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文化艺术培训服务,群众文化服务,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文化经纪代理服务,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摄影扩印服务,文化出租服务,娱乐休闲服务,版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用纸的制造,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乐器的制造,玩具的制造,其他文化辅助生产,广告服务,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同时,在以下25个中类中,私人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是最多的,依次包括群众文化服务,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文化出租服务,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娱乐休闲服务,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办公用品的制造,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其他文化艺术服务,工艺美术品的制造,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玩具的制造,印刷复制服务,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乐器的制造,文化艺术培训服务,文化用纸的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文化用家电的销售,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

4.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企业创造了近1/4的产出和赢利,并在若干大类及中类的产出和赢利中拥有较大份额

据统计,在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数量、年末从业人员、年末资产总额、年末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各项指标中,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企业合计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了11.4%、22.1%、18.1%、16.9%、22.9%、25.0%(见图8)。

图8 2012年全国文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港澳台商和外商控股企业所占比重

另外,外商控股企业在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大类以及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文化用家电的销售3个中类上的产出规模居各种控股类型企业之首,同时其在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2个中类的利润总额也最多;在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大类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文化软件服务、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4个中类中,港澳台商控股企业的利润总额则相对高于其他5种控股类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