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起点
一 几个问题
农户家庭经济行为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伴随1980年代初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缺少经济自主权的农户逐渐从集体经济的制度约束中摆脱出来,日渐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过程同步,农户的家庭经济行为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中,农户家庭内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是理解农户家庭经济行为的关键。
农村家庭的户内劳动力配置实际是对内部成员的劳动力自身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但这种配置与任何其他资源资本化后的配置一样受到国情背景、宏观经济政策、不同阶段的市场发育程度及总体经济环境的限制和约束。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当代中国农村家庭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由过去几乎单一的农业劳动配置转为在多维空间进行多种组合形式的配置,而这种配置又往往是以农村家庭为整体根据不同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农业经营情况等进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劳动力资源配置,通过劳动力资源的资本化实现预期收入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将农村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过程转化为农村家庭根据风险规避原则以实现预期收入效用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将家庭内部成员的人力资本进行对外投资获取更好经济收益的思考方法是本书观察的独特视角。
从目前现代经济学对农户家庭经济行为的研究来看,尽管流派较多,但几乎都是对恰亚诺夫假说和舒尔茨假说的延续或不同角度的理解,也因此这些研究所依赖的国情背景和经济环境也需与两个假说的背景相吻合。发展经济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通过对农业产出剩余的剥夺实现资本的积累并实现发展的论断一直是分析中国从农业中提取剩余的理论基础,这也是被中国理论界公认的事实。今天中国农业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主要还是恰亚诺夫(1925)的以维持生计为基础的生产和消费均衡的边际主义思想的小农经营理论,或者是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 1964)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主农民经营理论。然而恰亚诺夫的维持生存的生产方式是必然将积累排除在外的,而舒尔茨的企业主农民经营理论尽管能够产生积累,却无法解释中国至今依然存在的多种种植模式的自给自足小农经营方式。这是因为,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完美市场条件下的分析框架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主生产方式中的农民应该只生产一种产品才是最有利的。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户家庭成员的生产方式多样化也使农户的农业种植效率及农户家庭内部的资本积累方式发生变化,这些都是这两个假说无法提供完美解释的现实。
事实上,当代中国经济背景发生的变化并不能完全适应这两个假说体系。中国大陆的劳动力市场既不同于恰亚诺夫假说的无非农劳动力就业市场的1920年代的俄罗斯国内背景(姚洋,2000),也不同于舒尔茨(1960)假说体系下的尽管“贫穷但却是在一个非常发达、倾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背景,而是在全球化体系下完成工业化的沿海发达地区、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内陆不发达省份和内陆在农村对非市场交易获得的土地实施以均分为基础的承包制条件下的主要农业大产区共同构成的不完全劳动力市场。这时农民具有比较充分的劳动力市场选择权,拥有前所未有的迅速扩大的非农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同时,非市场交易取得的相对稳定的土地产权也提供了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和有风险规避功能的农业劳动市场,但非农就业和农业劳动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出现收敛的趋势。这种现象不只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即使在发达国家,如美国,非农收入仍然是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当收入的主要源泉(Gardner, 2002)。这意味着单一的农业收入依然无法实现与非农工作收入的均衡,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也尚未大范围地真正出现。因此可以说,当代中国农户处于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化体系下,而尚未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并非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但相对稳定的均分制土地产权是这种市场体系的主要特征。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背景下,国内外的很多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讨论。通过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当代农村发生的一些基本事实和理论经验进行整理,笔者发现仍然有很多涉及中国农村家庭劳动力配置方式的问题尚没有形成系统的答案,因此,本书希望通过系统的研究能够得出一个较完整的解释。具体的问题概括如下。
第一,自1989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世界上少有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候鸟式的迁徙工作方式。这些以中西部省份为主要来源地的青壮年农民主要向沿海地区的发达城市流动,以进行非农的工业就业为主。经过十多年时间之后,2004年开始在珠三角、浙南等地出现了“民工荒”现象,大量农民工由于工资待遇低下离开了原来工作的城市。但观测表明,仅有少量农民工选择返乡务农,大量的返乡农民工要么选择在本省份内部寻求工业就业机会,要么选择暂时失业以等待更好的机会。然而,那些返乡的农民工大部分却不在此等待期间从事农业生产,于是便出现了一方面农业劳动力供给不足,另一方面胜任这些工作的农民工主动选择失业的怪异现象。
这种现象迫使我们需要弄清,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非农就业与农业耕作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曹幸穗(1996)认为工业和农业的平均回报率决定了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投入方向,但事实上我们并未大面积地观测到农户全面放弃农业生产的行为。那么,中国农民是怎样对这样的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的?非农就业机会的产生对粮食产量乃至整体农业生产结构是否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呢?
第二,在目前的国情背景下,尽管市场机制发育迅速,但在农业方面很多相关的市场并未发育完善,甚至尚未产生,如风险管理市场。农民不只要面对农业生产方面的自然灾害等风险,还要面对生活中的疾病、教育等风险。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未在农村形成全面风险抵御的保障机制的覆盖,农村居民随时面临因风险而陷入极端贫困的处境。劳动力市场在工业领域的不确定性及农户普遍的风险规避行为使城乡劳动力市场价格无法均衡,需要对机会成本进行主观判断,因此有预期效用最大化等问题出现。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民如何管理这样的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本书提出的以贝克尔(Becker, 1976)率先推出的新家庭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在家庭层面上共同化解风险的论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而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以工业化社会为背景形成的经济学理论。这些理论强调个体的经济理性,认为并不存在家庭内部成员风险共担、收入共享的运行机制。尽管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各种思潮的涌入,中国人既有的家庭观念也在发生重大变化,但中国农村家庭在共有的土地和财产、共有的血缘,以及更大的个体风险的基础上,是否存在如部分城市家庭成员般抛开家庭整体的行为选择机制尚属未知。
第三,如果新家庭经济学基础上的家庭整体经济行为运行机制的假设成立,那么这样的家庭整体经济行为形成的家庭分工机制是否可以用更深入的现代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以区别于斯密(1776)提出的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制造业各生产环节分工的古典分工理论。不可否认,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城市导向的思维,认为农民是懒惰的、落后的,对经济刺激的反应是迟钝的。即便马克思也是用鄙视的眼光来看待农民的,马克思认为小农农业是“城里人所蔑视的农村事务和经济学家都反对的小规模生产”。城市导向的经济学家在研究中也大多以城市发生的现象为观测对象进行理论剖析,从而构成了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经济学,这显然与农业经济背景有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性。而斯密著名的分工理论,大多又是基于工厂内部生产程序的分工。在这种斯密认为的“请给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的以个体利己主义为基础的经济理论中,工人和雇主之间自然不存在风险共担、成本共担、收入共享的机制,因此也无法将风险共担、成本共担、收入共同分享的农村家庭的以风险规避为基础的效用最大化的不同种类的生产分工纳入研究框架。
同时,一旦进入人力资本的讨论首先就需要澄清一个人们潜意识中存在的误区,就是农民是否具有可观的人力资本。根据人力资本的定义我们知道,人的身体健康程度与教育程度等同样反映人力资本的存量,因此,农民具有人力资本。但,农民的人力资本存量是否显著到可以为其提供可观的收益。对此,首先需要认清的一个事实是,在农业生产中,一个有经验的老农对于农作物的种植和气候、土地等自然环境和资源对农作物生长的影响是了如指掌的,这是绝大部分所谓人力资本存量高的、受过教育的城市居民所不具备的人力资本。正如姚洋(2009)所说,“人力资本不一定是教育(获得——笔者根据理解补全完整),更多的是从中学得到的经验”。因此,人力资本的存量高低取决于所应用的生产领域,在体力和经验能够起主要作用的传统农业和制造业生产领域,农民具有超越城市受过较高教育居民的人力资本存量。而阿里吉(Arrighi, 2007)关于中国小农经济结构的讨论的核心思想认为中国的发展是由于有人力资本积累的优势,是小农在人多地少的国情制约下与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相比具有更高的土地产出率的结果。
第四,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在2006年以前是“均分制+定额租”,伴随2006年开始的取消各种农业税费,定额租也相应被取消。在这样相对稳定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土地对已经可以自由地进行非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说意味着什么?哈特(Hart, 2002)认为,由于中国的土地制度使农民拥有土地,农民可以承受更低的工资,因此,中国工业化的成本相对于南非来说较低,中国的工业化过程是个无剥夺的资本积累过程。那么,土地在农户的家庭经济行为中起到何种作用呢?姑且不论中国工业化过程中“无剥夺”的概念是否合适,农民拥有土地确实为工业化负担了部分成本,这是不争的事实。
第五,在关于中国农户家庭是否能够产生积累的问题上,如果上面哈特的假说是符合逻辑的,那么土地是中国农户家庭可以降低成本的因素,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可以承受低工资以适应工业化发展初期低成本的需要。延伸看来,中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中规定集体是土地的产权所有者,换言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而普通农户只是承包人,拥有稳定的使用权,那么这样的共有土地产权对村民小组又意味着什么?家庭内部存在家庭伦理法则,那么在共有土地产权和部分财产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传统村社内部也存在部分收入集中和部分风险共担的问题,这就是姚洋(2004)提到的集体伦理法则。因此,在以农户个体预期收入效用最大化作为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村社集体的预期收入效用最大化,而且,村社集体与村民是什么关系,村社集体又如何与土地的终极产权所有者——政府进行博弈及交易?这些都是需要厘清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超越了农户家庭的经济行为,但在这种土地产权安排下,农户家庭势必要受到村社集体行为的影响,而农户家庭也需要通过村社集体与政府进行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更何况在传统村社内部,户与户之间因存在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而构成了更大范围的“家庭”。
第六,当中国出现非农就业的劳动力市场,大量农民通过迁徙提高自己人力资本回报率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在刘易斯-拉尼斯-费模型和托达罗模型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农民迁徙对农业和工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提高农民工业化取向的人力资本是否能够解决仍然处于城市较低阶层的进城农民的就业和收入问题。这是对于中国农户家庭经济行为的一个延伸研究,也应对其予以一定的考虑,并与上面的诸多问题共同研究以期获得系统性的认识。
第七,针对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问题,很多研究者、社会运动者和行政管理者提出可利用传统农村乡土熟人社会等非正规制度安排来解决“三农”问题,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农村金融发展等。然而,事实是农村劳动力外移愈发严重,而城市出现用工荒,人口红利渐失;农村金融资本继续净流出,农村金融问题至今未破题,本为解决农业金融问题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几乎全线“脱农”,正规资金互助社经营惨淡,非正规资金互助社遍地开花、缺乏监管、非法集资现象严重;农村土地非法征占严重,农民利益难以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难保。将这些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政府管理问题很显然是偏颇的、不公平的,这需要全体相关群体共同探讨。研究者要对本身的研究成果做出反思,社会活动者要对自身的行动进行检讨,当然政府管理者也需要讨论监管和政策制定问题。
本书在对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的研究中发现,绝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农户的研究,而非针对个体农民的研究,研究中往往默认农户为一个整体,通过家庭整体决策配置劳动力以获取收益。因此,将家庭分工及家庭整体人力资本纳入思考的基础是合乎逻辑的。在中国农村,用于生产的三要素中,绝大部分农户并不具有基本的用于再生产的实物或货币资本,而只拥有土地和劳动力两要素。基于比较优势理论,相对于北美发达国家,中国在人多地少的客观国情条件下,土地要素仍然不具有比较优势。在发展初期尽管也会出现源自土地要素的比较优势,但也只是由于在那段时期金融资本更加稀缺,中国现阶段的资产价格上涨就充分反映了土地要素的比较优势已经近乎耗竭。因此,从长远来看,能够称得上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就只有劳动力(或劳动力资本),这是中国农户仅有的能够赖以生存并获取显著收益的资本。而在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尽管稀缺却是基本均分的,因此保证中国农户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成为可能。这样,劳动力资本的配置、土地的作用和不完全的劳动力市场构成了本书研究的重点和基础分析角度。与之相伴随产生的是乡村治理过程中,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如何根据农户行为准则进行管理和制定政策以更有效地推动中国农村发展。
本书对中国农户家庭经济行为的解释是通过人力资本的视角进行的,因此人力资本理论是本书的基础理论,同时预期效用最大化条件下的资本资产投资组合是本书的核心应用理论。通过对上面提出的七个问题的讨论,本书形成以下阶段性的结论。
1.中国农户家庭在缺乏基本的金融和物质资本的条件下,只有利用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业中占据高存量优势的人力资本投入获取收益。在不完全劳动力市场和近乎没有市场风险的农业生产中,农户家庭通过将人力资本在工业和农业中进行配置,形成几乎没有金融资本的特殊类型的资本资产投资组合,以期在加入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现以“户”为单位的预期收入效用最大化。此时,中国农户的经济行为不再是“生产—消费均衡”模式,也不再是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生产模式,而是尽管特殊但典型的投资行为,这也是理性的农户家庭行为。
2.非农收入是中国农户家庭进行经济行为决策的重要因子,其变化显著影响着农村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配置、资源配置和劳动力配置。
3.使用新家庭经济学的单一模型进行建模是能够解释当前农村劳动力供给的主要现象和问题的,在逻辑上也是合理的。在当代中国人多地少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大背景下,农户家庭更倾向于出于风险控制和效用最大化的考虑对家庭劳动力资本进行分散投资、有效配置,这是符合理性经济人的一般概念的,只是不再以家庭个体成员为单位,而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户理性”。
4.国家权力推进“土改”形成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名成员共有为实的、以村社血缘地缘关系约束的土地“产权残缺”的中国特色的农村制度形态,在降低社区成员间合作的组织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社区成员“退出”的成本,使农民事实上无法完整地行使退出权,传统村社成员间形成了类似于家庭理性的经济行为。
5.以村社为单位体现乡土熟人社会特征的经济运行模式中这类所谓的中国式“集体理性”不过是特定历史时期家庭理性延伸选择的结果,并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更不能作为所谓“中国经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推广。与其在集体化、自治等组织形式层面解决广义的“三农”问题,不如认真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将粮食的战略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意义等价值真实地反映在农产品价格上,切实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城乡居民合理流动及农业生态环境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