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两个派生问题的讨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下面的两个问题尽管不是本书研究的目标,却是在本书研究过程中不可回避地穿插于主题讨论中的两个派生问题,在这里一并提出。
第一,中国农村的资本积累首先是从个体农民到农户的以家庭为单位的资本积累和提取,然后以血缘和土地产权为前提条件,在外部恶劣市场环境的推动下,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村落通过以集体的形式提取农户家庭资本积累实现村社的资本积累。三年困难时期造成大饥荒的根本原因在于,村社一级的积累提取方式不再是反复博弈,而是大规模地打破自然村社边界的非合作的“集体化”运动的一次性博弈,最终导致大部分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村社边界被打破,从而出现了一次性博弈的两败俱伤的结果,而后逐渐恢复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治理模式再次将农民与政府间的一次性博弈变成多次合作博弈。也因此,尽管自然灾害仍然发生,但大规模的饥荒不再出现,而在资本积累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村社的理论意义上的发展也逐渐显现。
第二,企业家因承担风险获得加入风险权重的超额收益的问题同样适用于通过家庭分工产生的人力资本配置来分散风险形成超额收益的问题,只不过由于这部分超额收益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被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如金融资本等——超额占有变成了全民收益,农民的家庭积累被直接或间接通过村社提取出来,形成了国家发展的资本积累。在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城市部门仍然可以利用这种家庭和村社的理性机制在经济产生波动时将危机转嫁到农村,使农村居民仍然可以在低收入的条件下维持生存而不至于显著反弹。因此,这种村社产权与村社集体理性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得以迅速发展和缓解危机的重要的制度比较优势之一。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符合目前以“发展”为目标的价值判断的效率,但也确实存在公平性的失衡。究竟如何看待这种“中国经验”还需用历史的眼光来全面地分析,这类非制度性安排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可以取代正式制度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