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族改革前后西藏的语言政策
最早反映西藏语言政策的思想体现在1951年签订的《十七条协议》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这两段话强调了我国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语言平等政策,对西藏的藏语文政策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51年昌都小学成立,1952年拉萨小学成立。到1958年西藏已发展13所学校,课程设置均以藏文为主,教学语言都是藏语。此外拉萨还出版了藏文简报。
1959年民主改革后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到1965年,西藏教育初具雏形,藏语文教育形成体系。1965年,西藏民办小学1735所,公办小学82所,在校生接近6万人。普通中学由1所发展到4所。1960年拉萨中学成为完全中学。1965年西藏自治区师范学校和西藏民族学院成立。1964年西藏教材编译室成立,设小学藏语、数学和汉语编写组,初中数、理、化编译组等。1965年,完成民办、公办小学等藏文课本的编译工作。在教育用语上,民办小学全部使用藏语,公办小学大部分课程使用藏语。中学以藏语为主,藏汉两种语言兼用。可以说正是西藏现代教育的兴起,使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同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并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并且为不通晓藏、汉语言文字的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准备翻译。”“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所属各级工作部门,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很明显,从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开始,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政策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推动了学校的藏语文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