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世纪80年代西藏语言政策的形成
1980年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同年,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做出规定。1984年,第二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西藏自治区也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由初创走向成熟,藏语文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广泛的使用。
1987年,西藏自治区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西藏自治区第一次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出的一项关于藏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决定,也是我国政府首次通过地方自治政府制定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次创举。《若干规定》共16条6部分,包括4个核心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和意图;二是关于学校学习藏语文的规定;三是关于藏语文使用方面的若干规定;四是关于语言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任务等。
1988年,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具体推行新的藏语文政策。《实施细则》有三个鲜明特色:一是目的性强。明确提出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要贯彻执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使藏族公民努力学好藏语文,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此外,有关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章、条也都提出了各自明确的目标,章节条款言简意赅。二是针对性强。教育上,针对藏文课程的设置及教学用语、藏文师资的培养和藏语文教学体系的建立等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使用上,对行文、会议、标记、文化艺术、公检法用语等方面如何使用藏语文也分别进行了规定。两大块内容的针对性都非常强。三是操作性强。各条款尤其是关于藏语文的学习、使用等方面的条款,都有具体实施的步骤、措施、方法和要达到的目标等。因此,自《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逐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