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语言与社会(21世纪中国民族问题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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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西藏语言法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统一性问题

2001年西藏语言法规的最大亮点体现为两点:一是基本保持了1987年《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再次强调了藏语文是西藏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一条)的地位问题;二是强调了《规定》的制定所依据的宪法性法规,即西藏自治区的语言政策和语言法规,一方面要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民族政策、民族语言政策的核心精神保持紧密一致,另一方面又要与国家现行语言政策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学习、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文、汉语普通话的法规和谐统一。

2001年颁布的《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分别强调了藏语文和汉语文、汉语普通话在西藏自治区作为“官方语言”所具有的同等效力(第三条);强调了“官方重要会议和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官方普发性文件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企事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或者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强调了司法程序中要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五条);强调了自治区国民教育义务阶段藏汉双语作为教学用语用字,以及开设藏汉双语课程的问题(第六条);强调了标识和社会用字应该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强调了自治区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第八条)。

总之,新修改颁布的《规定》在充分肯定和强调了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作为通用语言文字地位的基础上,也明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地位,以及在西藏自治区与藏语文的平等地位关系。因此,新修改的关键点都统一地强调了藏汉双语的学习、使用在西藏自治区的同等地位问题。那是不是说这些新的法规可能会与1987年的《若干规定》所提出的以藏语文为主的法规原则相抵触呢?或者说会不会就此彻底改变过去的藏语文政策呢?关于这一点我们的回答是完全否定的。

客观地看,西藏自治区修订颁布的《规定》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强调了语言文字法的统一性。《规定》指出,《规定》是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颁布的(第1条),自治区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第2条),因此,《规定》除了要集中体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我国民族语言政策的基本内容外,同时,还要集中反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的相关政策,目的是强调国家整体与西藏自治区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西藏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1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21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第3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47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8条)。这些民族政策对于坚持语言平等,保障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民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必须坚持这些基本原则。

另外,我们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使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维持和保护包括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的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整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西藏自治区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除了要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藏语外,还要学习和使用汉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2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3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4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5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10条)。西藏自治区作为统一的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以藏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群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

世界各国政府历来都程度不同地重视语言文字问题,许多国家把国语看作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的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6%。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

因此,新修订颁布的《规定》从第一条到第八条集中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统一性问题,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原则等,这既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规定的包括民族语言政策在内的民族政策精神,又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浑然一体。从本质上说,这部西藏自治区地方法律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西藏人民的意愿、西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