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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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部院之争

官制改革中,由于权力与利益的重新分配,各部门之间不免发生争端,其中,法部与大理院之间的争执(法律史上谓为“部院之争”)尤为引人注目。关于部院之争,目前学界已有较多研究,很多中国现代法律史论著对“部院之争”有所论述,如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等。其中,张著的研究最为精审。但仍存进一步申论之可能与必要。作为历史亲历者的唐烜,在日记中记载了其对此事件的观察及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无疑,这将深化对该事件的认识。

光绪三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唐烜听闻,法部将于二月一日把所有已结、未结案件交大理院接办。十天之后,他在二十六日写道:


连日闻大理院与法部为交代事大起龃龉。董绶金员外康与曾焕如右丞鉴,至觌面诟厉。盖法部新放之左丞定振平成者,原由刑部出守兖州,内升少卿,其在刑部掌印时,亦颇有能名,性最喜事,专以舌辩竞长,又与新政反对,故自到任后,极意挑拨致起争端。而董君又自许名士,近甫自东瀛考察法律回国,方欲矜能见好,不顾大礼,盖皆逞一己之私见而忘协恭之大谊。持之簪笏,识量不啻儿童。近日号称能事者,大抵如此,其奈之何哉。本日法部大理院奏请展限一月,再行交代,盖原定在二月初一日,因迁署事,争执不下。原拟大理院移用法部旧署,而法部移入工部之署。兹闻前议尽翻,旧署归两处,中剖分用,将来必益多也。


“董绶金员外康”即董康,原任职于刑部,此时调入大理院,为沈家本倚重之人;“曾焕如右丞鉴”即曾鉴,时任法部右丞;“左丞定振平成”,即定成,时任法部左丞。据《法部官制》,法部左丞、右丞是仅次于尚书、侍郎的重要官员。据日记所载,唐烜也是事发几天后才听闻大理院董康与法部曾鉴争执之事。据《盛京时报》报道:“法部大理院之冲突萌芽于秋审处之团拜。缘正月二十日法部秋审处诸员借湖广会馆作团拜,是日曾君鉴与董君康大起冲突。”《法部大理院之冲突已平》,《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第2版。目前学界对部院之争的研究,也以光绪三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的曾董之争为冲突公开化的起点,但此外的信息语焉不详。上述的一月二十六日唐烜所记至少提供了以下两点信息:曾、董之外,尚有关键人物——定成定成,字镇平,满洲正蓝旗人。光绪九年癸未进士,签分刑部主事,后外放山东兖州。光绪二十九年二月任太常寺卿,三十二年九月裁缺,改任法部左丞。光绪三十三年九月署理大理院正卿,十一月补授,宣统三年十一月去职。,这是既存研究中未曾关注的人物;既存研究多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权限划分的角度加以考察,此固属事实,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大理院上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且奏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对各类案件的司法权限;大理院及其直辖京师各级审判厅(即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内外城地方审判厅、京师分区城谳局)的组织结构与管辖权限;大理院除拥有自身的司法行政权外,还拥有京师各级审判厅的筹建与人事权等(《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大清新法令》第1卷,商务印书馆,2010,第377~379、380~385页)。很明显,在司法审判权之外,大理院还拥有本应该由法部职掌的部分司法行政权,即部院之间权限存有交叉,这为“部院之争”埋下伏笔。但在唐烜看来,部院之争首先是“人”的问题,无论大理院方面的董康,还是法部方面的曾鉴、定成,都是“所用非人”,因此,唐在同日的日记中,用很多笔墨记述“王安石变法”中的用人问题,这是既存研究尚未注意到的考察视角。

曾董之争,背后反映的是部院堂官的矛盾。事实上,法部与大理院的堂官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而非一般认为的双方关系伊始即不洽。三十二年十月《大公报》报道:“顷得确实消息,法部大理院二署办事权限刻已由各堂会议划清。嗣后凡有关于司法之事,均归法部;其一切行法事宜,统归大理院管理。其法部衙署则以工部旧署改充,大理院衙署即占刑部之官廨也。部院各堂已决意照此举办矣。”《划分司法行法权限》,《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八日,第3版。可见部院分设之初,双方并无冲突。这点在唐烜日记中也得到证实:“去岁法部与大理院堂宪均甚融洽,所有权限建置等事议定奏闻,并将法部旧署让大理院,而法部迁至工部,限三月后交代……年前大理院奏调法部人员,皆两署密议,并无违言。”(三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显然,无论是权限划分、公署分配、人员调任,部院之间起初都能协商解决,无甚芥蒂。但在三十二年十一月,部院堂官关系颇显微妙,《大公报》报道:“法部三堂初接任时,因沈子敦大理(即沈家本)系刑部熟手,故一切公事皆就沈商酌。现在因权限上之问题,法部与大理院两处堂宪颇有意见。”《法部最近之调查》,《大公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第3、4版。部院堂官之间的矛盾很快就体现在所属司员之间,故次年一月曾董发生争执,就不足为奇了。

部院之争的消息很快在京城传开,但受实际影响最大者,还是唐烜这样已被大理院奏调但底缺仍在法部——夹在部院之间——的人员。因此,唐烜对部院之争非常关注,且深感焦虑。三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唐记:“近日法部与大理院相持颇急,外间亦有所闻”,托人“探问此事原委”。二月五日,“近日法部奏调人员事。去岁大理院初设,先调法部三十余人,近又续调十数人。而法部因与大理院龃龉,又将先调人员奏留十数员,以致人情惶惑,不知所届,殊可叹也”。十二日,“与法部风波未平,各有意见”。次日,“连日北京报纸论说中,议及法部大理院之风波,语颇中肯。此事已通国皆知,而两署司官之好事者,方构拨不休,可叹也”。

在唐烜看来,部院起初关系融洽,但“自年前法部简放丞参,遂会议交代事宜,骤生龃龉,以致嫌隙愚不可解,移署之议,既为画饼。近在江苏馆会议,专为民政部移交预审厅事宜,而法部堂派新参数人前往,力持梗议,意在地方裁判及区裁判,一切官制仍归法部管理。其无理取闹横生波折,识者皆谓曲在法部云……正月内又续调十八人,近日法部忽调回,大半意在构衅……阖署人心惶惑,已有瓦解之势”(三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唐烜所言,部院之争后“阖署人心惶惑,已有瓦解之势”,确属事实,但谓法部“无理取闹横生波折,识者皆谓曲在法部”,则是唐(亦可认为是大理院一方)的一面之词,未可尽信。

事实上,在外界看来,道理多在法部一方,而非大理院一方。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盛京时报》报道:“大理院自议订新章以来,极力推广权力。”《法司衙门力争权力》,《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第2版。从报道中用“极力推广权力”之措辞可见外界对大理院的不以为然。二月十七日《申报》报道:“大理院欲将中下级之裁判暂归大理院管理。法部不允,谓此系司法上之行政,应归法部,不应归大理院,大理院只管裁判而已。虽司法应独立,然大理院只能自己独立,不能管中下级之裁判,亦须独立,所谓裁判署层层独立也。议者皆谓法部之言为是。”《法部大理院之意见》,《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1张第4版。显而易见,舆论更多站在法部一方。从法理上分析,作为最高审判机构的大理院职掌的是司法审判权,法部职掌的是司法行政权,国家的中下级司法机构的筹设事宜理应由法部掌管。这就不难理解,当二月三十日法部尚书戴鸿慈致函在日本的梁启超说明部院之争情事时,与此事本身没有瓜葛的梁启超也认为:将“一切用人行政区划审判区域修律各事,皆作为该院权限,恰恰倒置也”;“此事之曲,却不在法部,而在大理院”。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249~250页。

部院之争有所起伏,光绪三十三年二月法部似乎有所让步。二月十六日,大理院刑科推事文霈就对唐烜说:“本日谒法部张侍郎(即张仁黼,引者注),为中下级裁判接收事,渐有和平处置之消息。”二十五日《盛京时报》也以《法部大理院之冲突已平》为题,报道:“今闻法部堂官已将高等裁判、地方裁判等事俱让归大理院主持,于是风潮平息矣。”《法部大理院之冲突已平》,《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第2版。

但问题并没有解决。法部多半认为,若就此妥协,事关权限划分等制度(核心)问题,于己不利。这段时间,法部应在多方探听、搜集于己有利的理据。前述戴鸿慈致函远在日本的梁启超,询问到底如何划分法部与大理院权限及部院关系等问题,应即其中一举。在得到理据(可能就包括梁启超回函)后,以戴鸿慈为首的法部决定,各级裁判等事宜不归大理院管理,并草拟《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折》。《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1卷,第368~371页。该折上奏日期虽然标写是“四月三日”,但在此前,作为争执对手方的大理院其实已经获悉大概(注意:部院之间人员相通,信息亦相通)。因此,在三月二十三日,唐烜记:“本日在署,闻地方裁判事宜,法部仍向政府争执须由部管理。日前闻院中官制业经政府画诺矣。忽庆邸索阅,又送军机处,交法部看详,事遂中变。将来恐不免重起风波也。”此则日记至少透露了以下信息:其一,“地方审判事宜,法部仍向政府争执须由部管理”,一个“仍”字,说明此前法部已经向大理院(可能也包括军机处)争取过,但未果,现在再次争取。其二,庆邸介入此事,这是既存研究中未曾提及的环节,当然,庆亲王奕劻介入此事多半非出于政争考虑,而很可能是此时已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部院之争引起他的注意。“忽”字值得注意。其三,法部于四月三日单独上奏该折,未与大理院会奏,但包括奏折内容等信息事由,大理院方面是了解的(当然可能不充分),所以,在法部还没有正式呈奏之前,唐烜就预感“将来恐不免重起风波也”。

果不其然。四月三日,法部上《奏酌拟司法权限折》并附清单,不仅要求地方裁判厅的筹设权,而且要求人事权,对于大理院的推丞、推事及总检察厅检察官,大理院也要会同法部奏请任命,此外,还要求拥有重罪复核、监督审判机关等权。如果说,法部在此前的部院之争中处于守势,那么,此奏以后,则转入攻势。无疑,法部此折使部院之争进一步升级和公开化。四月七日唐记:


是日,座中许际楼、周林叔(即许受衡、周绍昌,引者注)两提调均到,谈及近日部院为官制事又起冲突,各抱不平。盖上次正班之前数日,大理院所订官制已送至军机处,经合王大臣画诺矣。忽庆邸索还覆阅,径交法部。法部各堂大愠,谓院订官制未曾与部会商,仍争监督之权,遂独上封奏,以大理院由五品推事以上之官,将来补署须由部会奏,而自高等裁判以上皆由部设置,拟有章程十二条,已奉旨依议。是大理院不得为独立衙门,以权则牵制,以事则窒碍,而所谓更张者,非徒无益,反致贻害,较之从前不过多耗国用耳。噫,中国变法之代多矣。今尽付之,若而人者,是固曾布吕惠卿所不屑,而适与无事自扰之语相合也,惜哉。


面对法部的出击,以沈家本为首的大理院只好应战。他们草拟《大理院奏谨就司法权限酌加厘订折》,于四月十二日上奏。在奏折中,沈氏希望部院双方能相互“见谅”,在关键的权限问题上,沈对法部前述清单中的第一、五、六、九条提出异议,认为此四条款必须“重加厘订”。此四条款的关键是死罪重案复核权和大理院人事权。关于重案复核权,沈认为“法部只能监督裁判,处理其司法上之行政事务,不能干涉其裁判权”,法部“并无驳审之权”,但基于现实考虑,沈还是提出了“通融办法”;关于大理院(包括总检察厅)人事权,沈以“今日开办伊始,应由臣院请简奏补,以一事权而免贻误,异日法学材多,法部编制法纂定颁布,自可部院会商,公同奏请”。《大理院奏谨就司法权限酌加厘订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1卷,第371~375页。显而易见,此番大理院让步良多。

面对部院之争,军机大臣面奉谕旨,要求部院“和衷商办,不准各执意见”。同时,清廷下令把大理院正卿沈家本与法部右侍郎张仁黼对调。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第5669页。此举大为出人意料。唐记:“闻沈大廷尉调法部右侍郎,而张劭予侍郎调大理院正卿,为之愕然。盖政府又为此调停之见也。夫大理院既专司裁判,岂可以书生学究不知名法之人,厕其间乎。真令人无从索解矣。各庭人情惶惑,散值甚早。”(四月十二日)唐所言“为之愕然”“无从索解”“人情惶惑”,真切地道出部院之争时大理院人员的心态与情状。根据清廷训示,法部尚书戴鸿慈与新任大理院正卿张仁黼于四月二十日会奏《遵旨和衷妥议部院权限折》《法部大理院会奏遵旨和衷妥议部院权限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第1卷,第375~376页。,部院权限得以大体划分,部院之争告一段落。

部院之争虽告一段落,但对清廷以堂官对调的“平衡术”止息部院之争的做法,时人也多感莫名其妙。被盛宣怀派驻北京刺探政情的陶湘,致函盛氏云:“大理院与法部因争权限事,屡烦两宫之劳顾。昨忽以沈张对调,乃请君入瓮之意。事固高妙,而臣下之办法愈难,政治终无起色。”《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转自李贵连《沈家本传》,第240页。《申报》报道:“调沈家本之补法部侍郎也,朝廷以沈在大理(院)时于独立审判,持之甚坚,乃调法部,俾弭部院之冲突。然意见之是非可以调停而解除之,政体之是非不可混合而两全之。”“吾推朝廷之意,谓沈既调回法部,则自为法部计,决不至再分畛域。岂知沈所争者,为大理院也,为法部也,非为个人之位置也。个人之位置可朝东而暮西,法部大理院职掌所分断不能强彼以就此。”《沈家本曷为而入法部乎》,《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第1张第2版。显而易见,时人多认为清廷此举只是治标之策,没有解决事关政体、制度、权限划分等根本问题。

综观唐烜对部院之争的观察,不难发现,他较少从制度设置、权限划分的角度着眼并分析,而较多从“人”的角度看问题。与同时期很多视野“开通”的士大夫相比,唐烜的观察视角与分析方法不免有些“落后”。这时任职于邮传部的孙宝瑄也注意到官制改革中存在的权限纠葛问题,他认为:“今朝廷革官制,厘权限,期清界域不相侵;而诸部院行政范围,犹视其长官之强弱为广狭,强者往往横溢其势,虽涉人之藩不顾。弱者含忍,不敢与争,乌得云平,是固当置权限争议裁判矣。”显然,孙氏不仅看到“人”的问题,而且立即想到应设立“权限争议裁判”(颇似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解决此问题。当孙氏调任大理院“行走”后,他再次关注到这一问题,依然认为应设“政治裁判”。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十一月十一日,第1004~1005、1116页。无疑,孙宝瑄的观察与解决之道比唐烜“先进”,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与方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身处新旧变革时代的唐烜,总体上仍属传统刑官的范畴,而非能从制度、规则、权限角度分析矛盾纠纷的现代司法官员。身已在新时代,心则停留于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