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化资源与乡村社会治理:以贵州清水江流域苗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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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每一个社会都是有序的组织,这个有序受其文化规制,它将不同的个体与群体置于一个因互相竞争而又不失范的社会体系之中,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差异;它既尊重和保护个体利益的多样化诉求,同时又强调利益获取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并作为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制度而存在。

贵州清水江苗族的乡土社会与中原腹地有着不同的文化和生存环境。如在该地区,“议榔”是由不同宗的家族组成的地域村寨组织。苗族的寨老、理老、“鼓藏头”、族老、地区性的“方老”都是根据“议榔规约”来维持生产、生活的社会秩序,或以“议榔”的形式合众一致、共同对外。这一组织一直延续到近现代苗族基层社会之中。当地苗族精英分子既有本民族“苗”的族群认同,又有中华民族这一大民族概念的国家认同。处于两种体系之下的地方精英为获得对本地的掌控权,既要迎合上层国家权力意识,又要利用本地文化资源,取得当地民众的拥护,其权力是地方文化与政府在乡土社会的互动中形成的。政府与底层民众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地方精英如何利用两者的关系以取得权力,随着时代的变化其运作也出现了不同的模式。

相较于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基层治理的研究,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研究可谓较少。国内学者在关注“民族—国家”对基层社会渗透的同时,也注意到乡土社会自身文化的延续力,地方精英往往也借助于地方文化资源来获取权力与地位。就目前学界而言,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国家法与习惯法方面,很少从地方文化的角度去研究。有鉴于此,本课题将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选取晚清以来贵州清水江流域的苗族村寨及其文化现象作为个案,探讨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地方文化资源与乡村治理模式,以揭示具体场域如婚姻、节日、宗教、仪式等的运作状况。这对于理解他者的理解,尊重民族文化,挖掘本土文化资源,更好地解决民族地区的“乡村问题”,建设一个“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中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课题拟采用历史人类学的视角进行研究,区分历史事实、历史记忆与历史心境,将口述史与文献记录结合起来,既重视文献资料又注重民族学田野调查。乡村社会治理研究是一个需要整合多学科来解决的重大问题,涉及社会治理、民族文化、权力运作等多个方面,只有开展多学科对话,如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才能深入剖析这一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与乡村治理问题。

晚清以降,清政府将保甲作为政府在乡村的权力代表,但在实际运行中,保甲制度已经被村落原有的权力体系吸收,其作用与官方的初衷不太一致,保甲并不能逾越村落权力体系直接与官府对接,不能不按照“地方条例”行事。即使在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的苗族聚居区,许多村寨“苗例”照样存在,基层政权也不能忽视这些地方规约。在苗族社会宗族无疑是村落中实际权力的载体之一,小到家庭纠纷,大到族人生死的部分事务,都由家长、族长(即族中有声望、有能力之人)等运用族规去决定,族人之间均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制度性的规约形成了共同体的认同秩序和道德文本。村寨也是经由家族或拟家族的方式,建立起相应的文化秩序与规约,使之运转有章可循。

在清水江流域苗族地区,超越这种血缘共同体的还有村寨之间通过“议榔”而建构的地方共同体。其基本运作方式都是按照地缘组织,推选村寨中有威望、懂古规、明事理的寨老、理老来主持,每户出一人参加,在会议上议定榔规,通过一定的宗教仪式的宣讲以增加其神圣性与威严性。因为“议榔”的利益诉求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实际需要,所以其条款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得到严格地遵守执行。其功能包括组织管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解决纠纷、制定和执行规则、组织武装等,应对各种内外危机。清代保持“苗例”自不必说,就是在民国时期的旁海镇,还用“烧油锅”的审判方式来处理地方的纠纷。即使是在今天,有些“苗例”仍然在维护苗区的和谐与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苗族有些地区地痞流氓横行乡里,小偷小摸弄得鸡犬不宁,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如林地、鱼塘等公共与私人财产受到严重破坏,于是群众要求重新“议榔”订立规约。又如凯里市三棵树镇的几个苗族农民去沿海打工,其中有一个人在老板那里把工钱领了不给大家,还说老板没有给钱,三方到法院去处理也没有结果,后来他们回家采用传统“砍鸡头”(神人共鉴、歃血赌咒)的办法,那人害怕神灵的惩罚最后不得不把钱还给一起打工的人,还被寨人罚了“三个一百二”苗俗。一般为:一百二十斤肉、一百二十斤酒、一百二十斤米(或一百二十块钱),起到惩戒的作用。。“苗例”规训那些好吃懒做、不孝敬父母、偷盗抢劫、勾生吃熟、侵占公私财产的人,其案例多有成效,不胜枚举。这是地方主体性的发挥,以及运用当地文化权力治理的结果。“苗例”是结于苗族文化网络之上的果,它所产生的迫力是心灵的折服,因此,在苗区法律与“苗例”联合共治出现了社会安宁的局面。晚清至民国时期政治腐败,官员鱼肉百姓,遭到“苗例”、“合榔”的不断抵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苗族群众的拥戴,就在于共产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不但尊重各民族的主体性,而且大力推动村规民约的制定,促使国家法规与地方“苗例”的有机结合而走向善治。

本课题调查地点为清水江流域的苗族聚居区。这块地方直到清代中晚期“开辟苗疆”才正式纳入国家版图,咸同年间对该地失控近二十年之久。清水江是贵州东南部最大的河流,其流域包括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天柱、锦屏、黎平、剑河、三穗、台江、施秉、黄平、凯里、雷山、麻江、丹寨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都匀等县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田野点分布在清水江中段的南北两岸——施秉县与台江县交界处,并深入台江县的中南部地区以及剑河等县的部分地区。